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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护管理局人员调配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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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管护局员工有效配置,保证员工合理流动,规范员工调配管理,同时保证管护局利益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管护局人力资源科负责员工调动管理工作。 二、员工调动管理 第二条、管护局员工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时,可申请调换一次工作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包括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 第三条、员工要求调离管护局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提出请调报告。 (二)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力资源科填写员工调离会签表。 (三)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还、移交公用财产、资料。 (四)填写调离表及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员工调离时,工资的发放按员工与管护局所签聘用合同书办理。人员调离后,人力资源科及时更新人事数据库,并将“调离申请表”、“工资停发单”等归档。 第五条、要求调入管护局的人员,经森工集团(林管局)审批,管护局人力资源科办理调入手续,填写人员调入记录,建立有关档案。 第六条、管护局内部调整员工,按规定办理调配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岗位移交。 三、员工晋升管理 第七条、管护局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可给予职务的升级。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对单位所有在职员工实行公平公正的晋升考核机制。 第八条、晋升原则。 (一)能调动大部分员工的积极性,对被提升的人,大部分员工都认可。 (二)员工的晋升及调任,应以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为基准,遇有缺额时才可办理。 第九条、晋升条件。 (一)品行良好,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成绩突出,具备领导才能者。 (二)对管护局发展提出重大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三)非本人责任而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多条者,不得晋升。 (一)品行恶劣,对单位造成损失者。 (二)曾记过或考核不合格者。 (三)经医院体检,单位认为身体不合格者。 四、员工降职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一)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岗位又没有空缺。 (二)应员工本人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而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 (三)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第十二条、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根据单位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单位领导审批。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力资源科应以人事变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力资源科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五、员工离职管理 第十三条、管护局员工离职时应办理移交,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一)编制移交清册或报告书。 (二)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三)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工作事项应交代清楚。 (四)其他应移交事项。 第十四条、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制,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制。 第十五条、移交清册应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分别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六、借调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十九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被借调人员本人签字同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办理借调手续。 七、员工退休管理 第二十条、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科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第二十一条、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因病退休手续。 八、解除劳动关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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