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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护管理局出差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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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出差管理办法 为规范出差与差旅费管理工作,结合管护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差的审定 严格执行公出审批制度。职工出差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和填写《公出命令》,如实填报出差人员、天数、地点、任务、行程等内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与天数,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出差人员、天数,由分管领导核实审定。公务完毕后立即返回,未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时滞留。林区内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签批,赴林区外出差由主要领导批准。未签批《公出命令》的外出,发生的各项费用完全自理。 二、差旅费标准 (一)住宿费标准 处级职务人员每天住宿费标准为:旗县级城市120元,地级市180元,省会与直辖市240元。普通工作人员每天住宿费标准为:旗县级城市50元,地级市90元,省会与直辖市120元。 (二)交通费标准 1、乘用交通工具标准。处级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卧、高铁或动车、轮船二等舱等交通工具;普通工作人员应乘坐火车硬席、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夜间行驶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公出人员,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和中层管理干部乘火车由满归到牙克石出差的,可乘硬卧。遇有特别紧急公务,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2、市内交通工杂费补助。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和规定标准发放。区外每人每天20,区内每人每天10元,不再凭票据报销。 3、下列公出人员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在x林区公出的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出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学习所在地的学习期间内不给予交通补助。经领导特批,遇有特殊原因确需核销市内交通费的,不再享受交通补助。 (三)伙食补助标准 1、公出人员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为:区外35元,区内25元。 2、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食宿并按文件规定收费的,期间的食宿费用依据文件规定予以核销,不再发给补助费用。 三、差旅费的核销 出差返回10日内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核销,逾期可不予受理。公出人员要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贴好报销票据,写清出差事由、地点、人员、所附票据数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出差天数、行程、地点后签字确认,报领导审批。 长途交通费凭票据按实际发生额核销,超标准部分自理。住宿费、市内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可以实行费用包干、节余归已、超标自理。参加会议或培训的人员,要附带通知文件,无故绕道或延时滞留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完全自理。在家庭居住地出差的,仅核销交通费。 经审核批准,确需超标准核销的,各项补助将一律不予计发。赴牙克石出差人员统一在办事处食宿,各项补助不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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