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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干部交流制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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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干部交流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生机与活力,优化人力资源配臵, 推进和规范干部交流工作,根据股份公司领导人员交流制暂行办法(*股份党干201137 号)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含三总师副职) 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干部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转岗等对领导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第二章交流原则第四条管理人员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工作需要相结合,优化人力资源配臵的原则;(二)发挥个人所长,提高人员能力素质的原则;(三)领导人员交流

2、与领导人员任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四)关键岗位人员交流与个人业务能力、任职资格、绩效考核结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要加大对后备领导人员、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的交流力度;积极推进领导人员在本部与所属子分公司之间、党群与行政之间、公司内与驻外项目部之间的交流;加强对人、财、物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轮岗交流。第三章领导人员交流对象和方式第六条领导人员交流对象主要为下列人员:(一)按照任期制规定需要交流的;(二)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三)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第七条 交流的重点是子公司领导班子正职和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正职

3、领导人员。子公司领导班子正职达到或超过 2 届任期的,必须进行调整或交流任职;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正职在现职岗位达到或超过5 年的,必须进行调整或交流任职。确因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可暂缓进行交流。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人员或后备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锻炼。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一)距退休年龄不足 3 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视情况而定;(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十条领导人员交流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轮岗交流,主要是指子公司内部领导人员的岗位轮换,或者集团本部

4、中层管理领导人员之间的岗位轮换;(二)横向交流,主要是指各子公司之间的领导人员进行交流;(三)纵向交流,主要是指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和各子公司领导人员之间进行交流;(四)培养交流,主要是指对工作经历单一的领导人员进行交流任308职和锻炼。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交流应重点围绕公司的发展需要及主营业务进行,并注意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和针对性。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人员,一般不同时进行跨单位交流。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领导人员,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四章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交流对象和方式第十三条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交流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

5、物资计划及采购、产品外协、设备采购、组织干事等人、财、物关键岗位人员;(二)公司主项产品工艺技术和研发人员;(三)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四)公司重点培养的技术及管理岗位人员。第十四条交流的重点是人、财、物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一般应予以交流,最长不能超过六年。第十五条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暂缓交流。第十六条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交流主要采取岗位轮换方式:(一)内部岗位轮换,主要是指单位(部门)内部人员的岗位轮换;(二)外部岗位轮换,主要是指各单位(部门)之间人员的岗位轮换。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党委干部部作

6、为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党委的工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干部交流工作。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309(一)党委干部部按此办法规定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初步人选;(二)征求拟交流人员调出、调入单位或部门意见;(三)领导人员交流由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交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四)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领导人员谈话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谈话由党委干部部负责。(五)党委干部部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交流工作纪律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执行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的干部交流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领导人员交流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交流的人员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到新岗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安排的,给予免职或降职使用。第二十二条 干部交流时,不准随带和侵占公共物品,不准干预原单位工作。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干部交流工作纪律或执行纪律不严格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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