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新建、在(续)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以下统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二级公司、纳入二级公司管理体制的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事业部;所称项目公司是指承担基建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 第四条 基建项目管理应遵照严格程序、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全程监督、保证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2、第五条 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是基建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修订基建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招标、造价、进度、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决算、达标投产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基建项目综合信息的管理;对二级子公司基建项目管理情况的年度考评工作。 集团公司其它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第六条 二级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基建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管理的组织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定期向集团公司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进
3、行指导或提出处理意见。 二级子公司在开展项目方案论证、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开工建设、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验收、竣工决算等重要工作时,应按相关基建管理办法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视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公司作为基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基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报建,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等负总责。 第三章 基建项目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政府报批手续。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二级子公司应按照批复意见及时成立项目公司,组建管理团队,并将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团
4、队、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团队将接受集团公司质询。 第十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要求,加强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的选聘和管理。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相应规程、规范等要求。严禁由于设计深度不够而影响基建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二级子公司应组织行业专家并聘请专业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和评审,并根据论证审查意见对有关设计进行优化和完善。 第十二条 二级子公司应及时将确定后的初步设计文件上报集团公司并经批准后执行。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集团公司批复,严禁开工建设。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
5、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投资应控制在批复的概算内。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控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按照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并妥善保管决策资料。二级子公司应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批,对于工程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突破概预算等事项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基建项目应加强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在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阶段介入,至竣工决算审计为止。系统内基建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从集团公司备选库内进行选聘。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建设工期的确定应科学合理,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和增加投资为代价压缩建设工期。在建设过程中,二级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应按确定的建设工期做好工作任务分解,严
6、格控制里程碑节点,并按照基建项目PROJECT 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上传至基建管理信息平台,保证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运营。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质量控制和监督体系,确保基建项目实现预定的质量目标。对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项目,项目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突发事项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二级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
7、货物,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选定采购单位后,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及程序订立书面合同,并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集团公司对合同实行清单备案制度,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各项目公司应按照集团基建管理要求,加强基建项目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每周更新project系统项目进度计划,每月5日上报基建项目信息月报,保证基建项目信息采集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传递的有效性和快捷性。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基建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研究涉及项目建设的当地政府、金融系统、参建单位等对建设项目的需求及共同利益,建立
8、有效的协调、沟通渠道和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主体工程完工,试运行通过后一年内,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由项目公司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业主单位批准后成立验收委员会。 验收委员会应根据验收情况编制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凭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需在验收结论中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及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公司应认真组织安排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
9、在项目建成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决算审计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基建项目的结算决算工作,项目建成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二级子公司应将决算审计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归集和保管基建项目工程文档资料,并最终形成竣工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基建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制度,初步设计审批,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对影响进度和投资等的相关指标,作为专项指标纳入年度二级子公司经营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基建项目管理优秀的项目公司管理团队,集团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基建项目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指标的项目公司负责人,二级子公司应按照相关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