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土地出让价值评估协议
土地出让价值评估协议
下列各方均已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合同,并在完全理解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在 共同签署。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 协议资格采购项目(招标编号:,采购计划编号: )招标结果和有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釆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项目的名称、项目所包含工作内容、评估费用、服务期限、注意事项
1、项目名称:
2、工作内容:
(1) 纳入评估范围的每一个标的物的评估,由甲方组织备选库中的十家评估机构抽签,随机选取4家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并出具评估报告。
(2) 乙方受釆购人委托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
(3) 乙方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2]101号)文件要求,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计报告备案系统网站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
(4) 凡到甲方办理相关业务所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必须由乙方按规范进行备案后,将“电子备案号封面”作为必备材料一并提交。
3、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按照《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8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计价格[1995]第971号)的通知公布的土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当按评估收费标准超过15万元的,总价按15万元进行计算。计算后的评估费用按照乙方中标时所报的结算率计算实际评估费。
评估费包括人工、材料费、技术交通等服务费及所有直接、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利息、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4、服务期限: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4日。
5、注意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项目的相关规定,服务期间项目总的评估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可能不足260万;此外,如服务期间总评估费用追加金额超过招标总金额的10%,该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按照釆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另行招标。
(2) 评估费用在正式提交具有电子备案号的评估报告后进行支付。如抽签或出具初评后,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出让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不获批准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终止出让的,甲方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条 服务要求、验收标准、提交成果时间
1、服务要求: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承诺。
2、验收标准:国家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招标文件规定及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要求;《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18508-20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及其他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3、提交成果时间:在收到甲方通知并提供完整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条 委托方式
1、由采购人通知并组织备选库中的各土地评估机构到ZH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参加抽签,依据抽签结果确定委托单位,每宗评估随机抽选4家中介评估机构。若参与抽签的评估机构少于或等于四家时,则全部选中。
2、若出现应急及重大项目,采购人可按中标候选人评分排名,组织前四名中介评估机构作为委托单位。委托单位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并提供完整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中签机构放弃受托资格而需要更换评估机构的,采购人依照程序重新组织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参加抽签。
第四条 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1、合法产品及服务
乙方提供成果及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没有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和涉及他方的诉讼。
2、佼权责任
若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数据而受到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乙方负责由此引发的一切赔偿要求及相关费用,且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3、保密
(1) 信息传递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任何一方可以获得与本项目相关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对此双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
(2) 保密
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仅可将该商业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用。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除非有对方的书面许可,或该佶息己被拥有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或己在社会上公开,该商业秘密应当在10年内不得对外披露。
(3) 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质,但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属于保密范围,未经对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 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② 法律规定;
③ 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
④ 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
⑤ 当事人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釆取保密措施)。
(4)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
① 获取该信息一方在对方披露之前,己经知晓该信息;
② 获取该倍息一方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该倍息;
③ 获取该信息一方从第三人处合法获取,并且不承担保密义务;
④ 向第三人披露过的,且第三人不承担保密义务;
⑤ 独立开发或获取的信息;
⑥ 法律强制披露;
⑦ 经披露方书面许可。
(5) 信息安全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每个标的物的评估费用在提交具有电子备案号的评估报告的6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对服务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报告使用中,如果发现提交成果不合规定,应在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提出的口头异议经乙方书面认可后同样视为有效异议。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响应,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各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送达、邮递和传真),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传真: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传真:
前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
(3)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7天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八条 违约与赔偿责任
1、交付违约
乙方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本合同规定的成果。若未能按时完成,造成项目延期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5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在宽限期内仍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和交付约定的项目,除依约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补偿(具体补偿由甲乙双方可采取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约定)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金的具体确定方式为
(1).每延期5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 如延期时间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3) 如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日期相应顺延;
2、付款违约
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5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3、保密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按每次评估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如包括利润在内的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超过部分。
4、其它条款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5%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如发生违约事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10天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损害本项目的方式实现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2、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经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和管理
1、合同订立后,甲方应将合同交ZH市政府釆购监管办公室备案一份;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一并送ZH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备案。
2、ZH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对合同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ZH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否则,ZH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将有权视情节轻重有关单位、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包含协议主体及其附件。若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 。
3、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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