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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的若干规定
通人才字【2016】17号
为贯彻落实《xx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着力优化全区人才服务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的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应为当年新引进人员,并与xx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享受购房补助的人员引进时间不超过3年且在xx区合法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
2.申请人属于《xx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
3.申请人属于引进当年《xx区人才导向目录》所列范围。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下列标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1.第一层次人才每月5000元;
2.第二层次人才每月3000元;
3.第三层次人才每月2500元;
4.第四层次人才每月2000元;
5.第五层次人才每月1500元;
6.第六层次人才每月1000元。
第三条 政府特殊津贴由区财政全额负担,自审批之日起连续发放3年,3年内离开xx区工作的,自动停止发放津贴。
第四条 购房补助发放标准。
新引进的人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在xx区合法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
1.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200万元;
2.第二层次人才可享受100万元;
3.第三层次人才可享受50万元;
4.第四层次人才可享受30万元;
5.第五层次人才可享受20万元;
6.第六层次人才可享受10万元。
第五条 购房补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自审批之日起分5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10%,第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40%,发放期内离开xx区工作的,自动停止发放补助。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期间达到更高人才层级的,在剩余享受期限内可按新的层级标准享受相应的津贴补助。
第七条 工作程序
1.组织申报。由区人才办定期下发通知,启动申报工作。由申请人填写《xx区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并汇总后,以单位名义统一申报。
2.综合评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后,组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人员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名单进行审议。
3.社会公示。将审议通过后的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落实相关政策。如有异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xx区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京通发〔2010〕38号)中关于紧缺适用人才申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补助相关内容及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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