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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文件目录编制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项目设计文件目录编制方法,并对设计文件目录的修改作了相应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LPEC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工程设计成品文件目录的编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设计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
2 引用文件
05AQS201 项目设计质量控制程序
05AQS325 项目设计文件签署规定
05AQS321 项目设计文件编号规定
3 项目设计文件目录的分级与结构
3.1 设计文件目录分级。
设计文件目录分为五级,即总目录、总合目录、总分目录、分目录、目录。
3.2 设计文件目录结构如图示:
总目录
总 和(或) 总 和(或) 目
合 分 录
目 目
录 录
总 和(或) 分 和(或) 目
分 目 录
目 录
录
分 和(或) 目
目 录
录
目 目
录 录
4 项目设计文件目录的编制
4.1 根据05AQS201《项目设计质量控制程序》有关规定,在基础设计、详细设计阶段设计输出作为向用户或施工、采购部门提供的设计文件,都应按照本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4.2 每个新编工程项目号(同期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一个总目录,总目录统总合目录、总分目录和目录。在只承担该工程项目中部分设计工作时,可按用户或拿总设计单位要求编制。
一个工程项目号只能编一个总目录,同一顾客不同时期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同工程项目号)可以并存几个总目录。
4.3 一个项目合同号的设计文件应根据该合同与工程项目号的关系,可编制一个总目录(项目合同号包括该新编工程项目号全部内容时)或一个总合目录(项目合同号为工程项目号中的一个多单元组成的联合装置或联合区域时)或总分目录(项目合同号为工程项目号中的装置或单元时)。
4.4 工程项目号中的联合装置或联合区域(其中设若干单元)的设计文件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总合目录或总分目录。总合目录统总分目录、分目录和目录。
4.5 工程项目号中的工艺装置(单元)的设计文件应编制总分目录。总分目录统分目录和目录。
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装置(单元)中有不能同步进行设计的部分(例如催化裂化的气压机、主风机等)可以另立单元,编制总分目录,此时装置设计文件应编制总合目录。
4.6 装置(单元)内同一专业设计文件的目录在两个及其以上时应编制分目录。分目录统目录。
4.7 单体或专业的设计文件在同一目录中可以表示清楚者,应编制目录。目录中应包括说明书、各类表格、图纸以及复用设计文件。
4.8 总目录由项目设计经理(设计经理)负责编制,按工厂设计专业文件编号。
总合目录由装置设计师(单元负责人)或项目专业负责人编制,按主体专业设计文件编号。
总分目录由装置设计师(单元负责人)或单元负责人编制,按主体专业设计文件编号。
分目录由专业负责人编制,目录由设计人负责编制。按本专业设计文件编号。
工厂设计专业、环保专业、安全专业编制的环保、安全卫生(消防)设计文件分别编制目录,可直接编入总目录或总合目录。
4.9 各级目录的文件编号执行05AQS321《项目设计文件编号规定》。
4.10 各级目录的签署按05AQS325《项目设计文件签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5 项目设计文件目录的修改
5.1 各级目录原则上不得修改。若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时,必须经项目设计经理(设计经理)批准。
5.2 设计文件目录修改可在原目录上修改,也可以利用原文件号(档案号)新编制设计文件目录,取代并废止原目录。
5.3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文件目录修改,项目设计经理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目录连同修改后的文件及时发给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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