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密协议甲方: 地址:乙方: 地址:鉴于双方正在进行 业务项目的实施合作,在合作过程中,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有关信息为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 商业秘密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知悉的、信息提供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信息提供方或接受方合作项目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信息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书面、口头、实物或电子形式向乙方(或对方的代理、咨询人、顾问或其他代表)提供或披露的涉及披露方的设计、图形、发明、流程、规格、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技术
2、和资料、财务、技术、销售、客户情况、价格、业务内容及其计划和发展、市场推广、经营、内部管理、融资项目或计划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双方往来的函件,甲方公司基本情况、市场运营情况及联络方式。商业秘密亦包括甲乙双方就项目进行商讨这一事实。另外,在本协议签订前,接受方自拥有方处取得的技术资料也应当纳入本保密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范畴。2. 秘密来源 甲乙双方从对方处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运营方面信息、业务发展规划及技术方面信息,乙方的有关商业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
3、具有保密性。3. 保密义务3.1 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双方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3.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除非一方为履行双方合作义务而需与第三方进行有关合作,需要向第三方透露从另一方处获取的信息,则该方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泄露上述信息,也不得将该信息应用于与本次合作无关的用途;3.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作义务及双方约定的合作地域:中国大陆,一方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3.4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
4、工、代理等签订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向接受方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且对保密信息的利用符合披露方的利益。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接受方如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披露方。4. 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4.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4.2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4.3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披露方书面同意的
5、范围且遵循其中规定的条件;4.4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透露保密信息)。5. 信息返还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若该上述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合作终止后,披露方应及时提前30日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接受方应及时将保密信息按上述约定处理。6. 保密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结束合作后叁年内。 7.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
6、均被视为违约。经确认做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调查违约、诉讼、聘请律师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8. 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任何与之有关的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9. 协议生效9.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9.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的签约地为甲方所在地;9.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或者特快专递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10. 其他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更改。 甲方: 乙方:(签章) (签章)/ 签字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 期: 日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