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二0xx年四月
甲方:xx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乙方:xx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丙方:xx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x
执行事务合伙人:x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xx年3月30日设立xx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丙方”),甲方为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现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丙方委托甲方履行合伙协议中投资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1、合伙企业 指甲方与乙方成立的xx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成立的xx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合伙协议。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作为丙方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其有限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日常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全部排他性地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
2、甲方为丙方的投资业务提供协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丙方拟对外投资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管理层接洽、协助完成尽职调查、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
3、在丙方对外投资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丙方委托甲方对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层接洽,对项目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并在适当时点向项目公司的董事会委派董事,代表丙方行使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投资管理服务内容;
2、有权向乙方、丙方收取本协议约定的报酬;
3、甲方应尽一切努力保护乙方、丙方的投资权益,争取乙方、丙方的投资回报最大化。
4、甲方有权为了丙方利益,聘请代理人、顾问等人士协助其完成合伙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管理服务;
2、有权向甲方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情况;
3、不得参与及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4、对于甲方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乙方只能用于该项目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商业活动;
5、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五条 报酬方案
甲方作为丙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其履行的管理工作,有权向乙方、丙方收取以下报酬:
1、投资管理服务费用
投资管理服务费的金额(每年)为丙方向项目公司承诺的投资总金额的2%,连续支付3年。该笔费用将用于支付甲方投资管理服务相关的日常运营费用,包括薪酬、律师费、审计费、通讯费、打印费、复印费、快递费、餐费、旅费等。
乙方作为丙方的出资人,按其在丙方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承担该投资管理服务费用。在各方签署本协议之后,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投资管理服务费用。若逾期未支付,乙方须每日按应付未付投资管理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投资收益分成
丙方从项目公司退出后(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转让项目公司所持股权或丙方从项目公司收回投资本金、利息等),丙方因此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丙方向项目公司所投入的投资本金(投资管理服务费不计入丙方的投资本金)后的差额部分即为投资收益。丙方应当将该投资收益部分的20%先支付给甲方,剩下的投资收益部分再按甲方、乙方在丙方的实际出资额比例做分配。
第六条 收款账户
本协议下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银行名称:
户 名:
账 号:
银行地址:
第七条 责任限制
因甲方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有限合伙。如甲方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所引起。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相关的通知都须通过专人送出、邮件送出、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传送。各方之间的通知和通信应当被送往以下详细注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
甲方:
收件地址:
收件人:
电子邮箱:
乙方:
收件地址:
收件人:
电子邮箱:
丙方:
收件地址:
收件人:
电子邮箱:
2、为了确保能够随时顺利通信,任何一方可以以专人送出、邮件送出、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将其地址、电子邮箱的任何变化通报对方;
3、任何一份通知或者通信在如下情况下应当被视为送达:以专人传送的,被送达方或其负责处理收发邮件的人员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交付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电子邮件之发送完成。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各方确认并同意尽最大努力,对本协议及本协议之内容以及因本次交易而获悉的各方的实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运营情况、财务情况、人员情况等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之需要或应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之外,本协议各方不得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3、保密期限至相关保密信息公开之日止。各方在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失效或终止而终止。
4、任何一方如违反上述保密义务,需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方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有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3】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各方协商决定;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则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若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4、本协议与合伙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xx、xx、 xx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委托管理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