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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买卖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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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买卖协议 买受人: 出卖人: 连带保证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见附表一。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 (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的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付款总额及付款方式: 。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于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限期 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协议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 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自本协议订立之次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协议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协议登记有效期间为 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 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协议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至履行本协议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附表一 标的物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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