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
——固定资产审计指南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总行或所辖机构、控股公司等财务会计制度界定确立的固定资产或其固定资产目录上载明的资产项目,通常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基于重要性及成本效益的考虑,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不满足上述标准的有形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部对总行及所辖机构的固定资产实物和增减变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
(一)检查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核算资料是否正确,保证机构财产的安全完整;
(二)监督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总行关于固定资产更新、购置、报废、清理、投入等有关规定;
(三)检查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
(四)监督机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正确计提折旧,正确计算成本;
(五)监督机构合理使用固定资产设备,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审计目标是:
(一)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
(二)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三)确定各类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固定资产清理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发生和转销的记录是否正确、及时和完整;
(四)确定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政策是否恰当;
(五)确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发生额或余额是否正确;
(六)确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审查应依据审计的具体任务、具体目标并结合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测试,选择下列适当程序搜集证据,进行实质性检查、核实、评价与监督。
(一)获取或编制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分类汇总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盘盈明细表,复核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卡片)和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二)实地抽查部分新增固定资产,确定其是否实际存在,并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护情况;
(三)检查审计期间固定资产增加是否合理,是否超出预算,其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对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固定资产,检查其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检查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是否恰当;
(四)抽查有关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五)检查会计期间减少的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的转销是否查明原因并经适当授权批准,是否正确及时入账;
(六)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发生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经技术部门鉴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七)检查有无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如有,应作出记录,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
(八)复核评估固定资产保险范围、数额是否足够;
(九)获取租入、租出或抵押固定资产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十)调查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状况,及未使用、不需用的起止时间,并作出记录;
(十一)了解并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算复核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
(十二)审计部根据具体情况拟订的其他审计程序。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向审计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预算;
(三)固定资产产权证明;
(四)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等科目的明细账、总账和有关明细表等资料;
(五)有关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及其他助证资料;
(六)审计部认为需要的其他任何有助于查证的一切资料。
第八条 本指南由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九条 本指南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本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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