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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基础公司工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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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工资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意见》(中葛股人资[2010]4号)文件精神,建立相对统一的、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覆盖公司全体职工,不断完善工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有效地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为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工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绩效优先的原则;坚持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业绩挂钩、能升能降的原则;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向管理责任大、技术含量高的关键岗位、高素质人才岗位和一线生产职工倾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当前收益与长期收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全体员工,包括在国外工程工作的员工薪酬。 第二章 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的确定 第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与公司产值、合同签约额和利润三个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浮动,经过预算等形式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公司对所属各单位通过责任书等形式核定工资总额。 第五条 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浮动实行限高保底。当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较快时,公司将根据集团股份公司要求,控制岗位工资基数增长幅度;当未完成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结算工资总额下降过快时,公司将根据集团股份公司要求保底确定岗位工资基数。 第三章 岗位绩效工资构成 第六条 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以定岗定编定员和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基础,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四大因素测评确定岗位等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参照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五个工资单元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为相对固定部分,按月发放,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为相对浮动部分,一个考核周期发放一次;加班工资在加班次月发放。 第四章 岗位工资(基本工资) 第八条 岗位工资(基本工资)体现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由岗位工资系数和岗位工资基数确定,即: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 第九条 岗位工资基数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的薪酬发放策略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办法初始实施时岗位工资基数为1800元。 第十条 岗位工资系数,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各岗位在公司内部的相对价值,统一确定,体现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的导向。公司根据岗位性质及特点进行岗位分类,在岗位分析的基础上,对各岗位的影响范围、职责大小、工作强度、工作难度、任职条件等特性进行评价和归级,科学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等级和岗位工资系数。 新办法执行时公司所有人员岗位工资系数由各所在单位申报,其中中高层管理、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工资系数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技能人员岗位工资系数由人力资源部审批。执行后岗位工资系数调整根据系数升档规定完成。 第十一条 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操作岗位三个岗位工资系列设置岗位工资标准。不同工资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系数,职工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岗位的工资等级越高,岗位工资系数越大,同一工资等级,档次越高,岗位工资系数越大。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公司管理岗位设置十个岗级,各岗级对应的岗位见下表: 岗级 对应岗位 十岗 公司其他负责人 九岗 公司总经理助理 八岗 机关部门正职、公司纪委副书记、公司工会副主席、公司团委书记(专职)、项目部经理(主持工作常务副经理)、工程处处长、公司试验室主任、公司测量队队长 七岗 公司副总师,公司市场合同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财务部、国际工程部部门副职(部门总师),项目部书记(主持工作副书记)、项目部常务副经理、项目部总工程师、工程处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副书记) 六岗 公司机关其他部门副职(含享受副职待遇)、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公司团委副书记、项目部副经理、项目部总经济师、项目部总会计师、工程处副处长、工程处技术负责人、试验室副主任、测量队副队长、机电物资设备调配中心主任 五岗 公司机关市场部责任组组长、市场信息员、项目部副总师、机电物资设备调配中心副主任 四岗 公司机关科员、项目部部门正职、项目部测量及实验正职、工程处财务负责人 三岗 项目部部门副职、项目部测量及实验副职、工程处安全员 二岗 项目部、工程处施工质检员、机电物资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基地部组长(主任) 一岗 项目部、工程处等单位资料员、办事员 管理岗位的聘任以聘任文件为准,各岗位具体对应的岗级和岗位工资系数见下表: 岗级 档级/系数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六档 十岗 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九岗 3.15 八岗 2.85 2.9 2.95 3.0 3.05 3.1 七岗 2.6 2.65 2.7 2.75 2.8 2.85 六岗 2.4 2.45 2.5 2.55 2.6 2.65 五岗 2.2 2.25 2.3 2.35 2.4 2.45 四岗 2.0 2.05 2.1 2.15 2.2 2.25 三岗 1.55 1.65 1.75 1.85 1.95 2.05 二岗 1.15 1.25 1.35 1.45 1.55 1.65 一岗 0.8 0.85 0.9 0.95 1.0 1.1 注:公司机关部门除套入规定中规定的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外,其他岗位均为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职责要求的工作岗位。设置五个工资等级:员级岗位,助理师岗位,中级师岗位,副高师岗位,正高师岗位(集团技术专家)。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应具有相应的与所从事岗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相符或相近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为准。聘任技术专家岗位的应具有集团公司授予的技术专家荣誉称号、聘任时仍保留荣誉称号的。 各岗位具体对应的岗级和岗位工资系数见下表: 等级 岗位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六档 五岗 正高师(技术专家) 3.35 3.55 3.75 3.95 4.15 4.35 四岗 副高师 2.0 2.2 2.4 2.6 2.7 2.75 三岗 中级师 1.6 1.75 1.85 1.95 2.0 2.1 二岗 助理师 1.2 1.3 1.4 1.5 1.6 1.65 一岗 员级 1.0 1.05 1.1 1.15 1.2 1.25 说明:员级是指从事施工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工作满1年的大专毕业生、工作满2年的大专以下毕业生,或取得相关员级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 技能操作岗位 技能操作工资根据作业层职工的劳动责任、劳动强度、技能水平、劳动繁简难易和公司对不同工种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确定标准,岗变薪变。 公司建立技能岗位评价机制,职工技能等级以有效证书(集团举办鉴定的工种以集团鉴定为准,集团未开展该工种鉴定的由公司测评认定)或聘任文件确认。技能岗位职工无技能等级证书的,本办法实施三年内(2011.1.1—2013.12.31)按以下原则确定岗级:在公司从事该技能操作2年(含)以内的取一档,3-5年取二档,5年以上取三档。三年过渡期内技能岗位职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技能鉴定,过渡期满后严格按鉴定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公司从事该技能操作长期职工男已满50岁、女已满40岁的,按四档执行。 各岗位具体对应的岗级和岗位工资系数见下表: 等级 岗位工种名称 一档 二档(初级工) 三档(中级工) 四档(高级工) 五档(技师) 六档 (高级技师) 八 双轮铣操作手、抓斗操作手、跟管钻机、D9钻机、布料机、旋挖机、凿岩机工、挖掘机司机(2方以上)、缆式起重机司机、平板车司机(100T以上)、盾构机操作手、盾构机管片安装工 1.4 1.6 1.7 1.8 1.9 2.0 七 钻探灌浆工、防渗墙工、模板模型工(支模)、钢筋工(大坝)、架子工(大坝)、架子工(房建)、混凝土工(大坝)、挖掘机司机(2方以下)、推土机司机(320HP以上)、装载机司机(3方以上)、轮胎履带起重机司机(30T以上)、门塔式起重机司机、自卸汽车司机(20T以上)、平板车司机(10-100T)、槽车司机、砼泵车司机、油罐车司机、缆拌车司机、起重安装工、金属切削工(大车)、焊工、机械修理工、摊铺机操作手、振动碾操作手 1.3 1.5 1.6 1.7 1.85 2.0 六 混凝土工(场内)、钻探灌浆工(制浆工)、泥瓦工、推土机司机(320HP以下)、装载机司机(3方以下)、轮胎履带起重机司机(30T以下)、自卸车司机(20T以下)、大客车司机、运输车司机(10T以上)、平板车司机(10T以下)、内线电工(施工现场)、金属切削工(小车)、镗铣工、钳工、维修电工、洒水车司机、辅助生产车辆司机 1.2 1.4 1.5 1.6 1.75 1.9 五 爆破工、模板模型工(房建木工)、模板模型工(制材工)、钢筋工(内场)、钢筋工(房建)、房建浇筑工、预埋工、测量工、水工仪器观测工、运输车司机(1-10T)、压力锅炉工、刨工、磨工、起重工、振动碾操作手、拌合楼运行工、沥青砼摊铺机司机 1.1 1.3 1.4 1.5 1.65 1.8 四 模板模型工(场内木工)、油漆工、水工材料试验工、炸药库工、桥式起重机司机、运输车司机(1T以下)、内线电工(基地)、直流电工、空压机工、生活锅炉工、管道工、爆破材料押运员、叉车司机、小客车司机(7座以下)、冲毛机工、抽水工 1.0 1.2 1.3 1.4 1.55 1.7 三 库工、配电工、乙炔工、行车工、电瓶车司机、铆工机械运转工、锯床工、综合员、炊事员 0.9 1.1 1.2 1.3 1.45 1.6 二 茶炉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员、保安员、保洁员、物业管理员 0.8 1.0 1.1 1.2 1.35 1.5 一 通讯(收发)员、护理员 0.7 0.9 1.0 1.1 1.25 1.4 第五章 年功工资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主要体现职工历史贡献的积累,根据职工在集团公司的工龄和年功系数确定,见下表: 在集团公司的工龄 5年以下 5年(含)至10年的 10年(含)以上的 就业初始学历为全日制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年功系数 5元/年 8元/年 10元/年 10元/年 第十六条 参加工作时未在集团公司、后应聘到集团公司的: 1、对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集团公司的工龄按照连续工龄计算。 2、对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在集团公司的工龄按照在集团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七条 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以及组织调动人员调动前的连续工龄计入在集团公司的工龄。 第六章 辅助工资 第十八条 辅助工资主要是体现对职工在特殊岗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付出特殊消耗的工资性补偿。辅助工资单元设置班组长津贴、外勤(地区)补贴、导师津贴和师傅带徒津贴、中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纪检津贴、信访津贴、少数民族职工津补贴等项目。 辅助工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时,集团公司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辅助工资项目由集团股份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标准和另外设置津补贴项目的,要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核批准。 (一)机班组长津贴 机班组长是指在基层生产组织中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以及职工在协作劳务组织中承担领队或技术指导的人员。 1、按照《集团股份公司班组长津贴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选拔下人员担任机班组长: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职意识,群众基础好; (2)熟悉生产,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操作水平; (3)一般应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经过班组长上岗资格培训; (4)了解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5)能够履行机班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制定生产计划并组织完成各项任务、做好经济核算和绩效考核、干好工程管好设备、负责机班组素质整体提升、建设和谐团队等职责。 2、机班组长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机班组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技能操作和管理的复杂程度综合确定,新办法实施时每月津贴见下表(元/人月),以后津贴根据每年岗位工资增长幅度比例浮动调整。 机班组名称 基数 机长 班长 备注 双轮铣 对应岗位工种四档岗位工资 15% 12% 1、 副机班组长、见习机班组长津贴按照不高于机班组长津贴75%确定。钻探灌浆记录员取班长津贴的80%。 2、 班组长津贴列入职工工资总额,按月发放。 3、 职工在休息休假、事假等未履行班组长职责期间,停发班组长津贴。 4、 各单位将本单位发放班组长津贴的岗位和人员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执行。 抓斗、D9等 13% 10% 其他大型设备 11% 8% 防渗墙 10% 7% 钻探灌浆 10% 7% 通用设备 8% 5% (二)导师津贴和师傅带徒津贴 对签订了导师带徒、师带徒协议且正常履行了带徒职责的导师或师傅(不含技术专家和技能专家),根据《集团公司导师制试行办法》(中葛集团办[2004] 152号)和《集团公司师带徒试行办法》(中葛集团办[2004] 153号)的规定,以及《基础公司导师制、师带徒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导师每月给予100元津贴,师傅每月给予80元津贴。 (三)中夜班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中葛股人资〔2008〕4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在施工现场实行三班制作业的生产人员发给中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为每人每班10元,中班(白班)津贴标准为每人每班5元。但6月—9月、11月—12月夜班、中班(白班)津贴标准分别按照15元、10元执行。 对实行项目责任书和责任制兑现的人员不再另外发放中夜班津贴。 (四)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中葛股人资〔2008〕4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 在施工现场露天作业的生产人员,按工作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高温津贴,根据实际工作日计算。对实行项目责任书和责任制兑现的人员不再另外发放高温津贴。 (五)纪检津贴 根据《转发<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葛人资〔2002〕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专职、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照专职纪检监察人员每人每天2元、兼职纪检监察人员按每人每天1元的标准按月发给纪检津贴。 (六)信访津贴 参照《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信访局信访专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鄂人函〔200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各级信访部门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支付60元的信访津贴。 (七)少数民族津补贴 按照工作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少数民族津补贴的规定,对少数民族职工发给相应津补贴。 (八)外勤(地区)补贴 外勤(地区)补贴是对在项目部、工程处工作的职工,在特殊生活和工作环境中特殊付出的补偿。 1、外勤(地区)补贴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元/人月)。 岗位 一般地区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管理六岗及以上、正高师、副高师 300~600 450~900 600~1200 750~1500 900~1800 1050~2100 1200~2400 管理三至五岗、中级师、技师及以上 250~500 350~700 450~900 550~1100 650~1300 750~1500 850~1700 其他人员 200~400 250~500 300~600 350~700 400~800 450~900 500~1000 2、表中一、二、三、四、五、六类艰苦地区的范围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1),一般地区是指除上述六类艰苦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不含公司总部机关办公所在地及宜昌城区),国家调整时,从其规定。 3、上表执行中全部按以上标准的下限执行。需要提高标准的,需以书面报告给人力资源部写清提高标准的原因,如:离总部距离、海拔、各类人员提高水平等,经公司批复后方能提高标准,但最高不能超过规定标准上限。 4、对不在项目部、工程处工作,但确因工作需要长期驻外工作的职工,由公司决定按照上表标准发给外勤(地区)补贴。 5、经单位安排现场休假、停等任务、新项目准备、项目收尾等期间,外勤补贴按照原标准的50%发放。 第七章 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九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在工作日加点或在公休日加班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对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日工作时间超过8 小时或在公休日工作的,应采取轮补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对单位已安排休息,职工本人不愿休息的,应视为放弃,不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见公司休息休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加班工资的发放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勤按月支付加班工资,从职工所在部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已支付加班工资的时间)不到2000 小时的,不得发放加班工资;达到2000 小时后需要继续工作的,单位根据考勤按月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除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外,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根据考勤按月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加班工资标准 (一)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在正常工资之外另按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职工,安排在工作日加点不能补休的,加点工作时间按照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在公休日加班不能补休的,按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在2000 小时后的工作时间,在正常工资之外另按照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本办法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本工资。职工日工资标准为职工月标准工资/21.75 天,小时工资标准为职工月标准工资/174 小时。 第二十二条 加班工资由各单位在职工工资发放表上单独设置加班工资项目支付,严禁混在效益工资等其他工资项目中支付,严禁以实物、有价证券、节假日补贴、慰问费等形式替代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严禁以一个固定金额平均发放。 第七章 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绩效工资按照职工劳动贡献确定,是薪酬中的浮动部分,体现效率优先,按绩付酬的分配原则。 1、公司各单位根据工资总额减固定发放部分确定绩效工资额。公司核定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其中: (1)公司后方机关工资总额按上年度公司全员工资增长比例,考虑人员数量变动情况确定工资总额; (2)项目部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国际工程项目部增加补贴项目)乘以核定人数,再上浮10%核定工资总额,每年调整核定一次; (3)工程处按项目管理办法或经济切块情况确定工资总额。 2、绩效工资的发放时,以职工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依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 (1)公司机关人员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绩效工资系数×部门考核系数×个人考核系数。 A、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可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额确定; B、绩效工资系数根据部门、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的复杂难易程度等因素,按正职1.2、副职1.0、一般人员确定0.8确定; C、部门考核系数由部门系数和部门考核得分确定,部门系数为:市场合同部取1.2,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财务部、国际工程部取1.1,机电物资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取1.0,其他部门取0.9;部门考核分数为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分数。 D、个人考核系数由所在部门根据个人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考核,根据员工业绩考核分数(百分制)/100确定,考核分数取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分数。 (2)公司项目部人员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个人考核系数。 A、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可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额确定; B、个人考核系数根据部门、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的复杂难易程度和个人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考核,根据员工业绩考核在0.5-1.5之间确定确定。 (3)公司工程处人员绩效工资 工程处主要是技能操作人员,绩效工资原则上按计件进行分配,并与质量、安全、形象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挂钩。计件工资形式,既可采取个人计件,也可以实行集体计件;既可实行全额计件,也可实行部分计件。生产联系较紧密的岗位也可实行联产联责工资制。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个人考核系数 A、绩效工资总额为机组产值扣除生产成本和已发放的固定部分确定。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可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额确定;管理、技术、服务人员绩效工资基数取机组绩效工资基数的平均数。 B、个人考核系数根据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的复杂难易程度和个人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考核等因素,机班组按机班组长1.2、主操作手1.0、一般人员确定0.8确定。管理、技术人员、服务人员按处长1.3,书记、副处长、技术负责人1.1,其他管理人员1.0,服务人员0.8确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特别奖励 公司每年预留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作为公司总经理特别奖励。主要用于: (一)兑现奖励 1、公司项目部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葛基公工管[2008]25号)在项目完工审计后对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2、公司每年年终对足额上缴各项费用的工程处,按缴清费用的时间及金额排列名次,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后进行奖励。具体办法为: (1)对第一名由公司奖励50000元,每下降一个名次,奖励金额减少5000元,以此类推。 (2)未缴清当年各项费用但补缴齐了以前年度欠缴的工程处,补充确定其在应缴年份的名次,按原应奖励金额的80%奖励。 (3)工程处新任领导补缴齐以前年度的欠缴资金,按照“谁上缴、奖励谁”的原则进行奖励。 (4)上述奖励按处长50%,书记、副处长、技术负责人50%的比例进行分配。 (5)对除完成上缴任务外,还向公司多缴利润的工程处,公司按多缴利润的40%进行奖励。其中,40%奖励工程处处长;30%奖励书记、副处长、技术负责人;30%由处长按贡献大小奖励其他管理、生产人员。 3、兑现奖励发放的前提: (1)及时足额发放了本单位员工的工资; (2)及时足额上缴了各项费用; (3)本单位员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大于等于公司员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二)在市场开发、资本运营、经营管理、科技创新、成本节约、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员工。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发放对项目部的各种奖金,按《基础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葛基公工管[2008]25号)规定分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集团股份公司给予的各项表彰,除表彰机构明确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物质奖励的,原则上不再单独给予物质奖励,其奖励费用由各单位、部门在绩效工资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绩效工资清算 公司对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按照年度或项目周期进行清算,按照集团股份公司核定的公司工资总额调控各单位可用绩效工资额度。超额使用绩效工资总额的,按照超发金额的25%向公司上缴内部调节费,内部调节费不冲抵按规定上缴公司的其他费用。 第八章 公司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薪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葛股办[2007]30号)实行年薪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薪酬由四部分组成:基薪、绩效薪金、特别嘉奖、单项奖,其中公司负责人薪酬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考核确定,公司其他负责人薪酬按公司负责人薪酬的一定比例发放。绩效薪金的延期部分按照《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兑现暂行办法》(中葛股人资〔2008〕43号)有关规定进行兑现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其他负责人薪酬计算 1、公司其他负责人基薪 公司其他负责人基薪=公司负责人基薪×80%×分管、协管工作系数 (1)主管投标或在建工程管理系数为1.0; (2)协管投标或在建工程管理系数为0.98; (3)主管党群、基地、财务的其他负责人系数为0.96。 2、公司其他负责人绩效薪金 公司其他负责人绩效薪金=公司负责人绩效薪金×90%×分管、协管工作系数×综合考评系数 综合考评系数最高为100%,由三部分组成: (1)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最高取30%。分管工作超额完成或完成很好的,按30%计算;分管工作未完成,或完成较差的,视情况降低此比例。此项分数以公司其他负责人与公司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考核分数计算。 (2)职代会民主测评情况,最高取40%。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取40%;考核得分在60分至89分的,取该比例数或分数与40%之积计算;考核得分在59分以下的,此项为0。 (3)公司负责人评价,最高取30%,按公司负责人评价的平均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其他负责人兼任项目经理的,首先征得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年度绩效薪金根据上述规定预兑现,项目竣工审计后,根据责任书最终考核兑现结果在扣除兼任项目经理期间已经发放的基薪、绩效薪金、特别嘉奖、单项奖后兑现,总的薪酬收入控制在同期公司负责人薪酬的60%-150%之间。 第九章 项目经理薪酬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经理实行收入与项目最终经济效益挂钩的项目责任制。 1、项目责任制由基薪和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按照《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葛股经管〔2008〕10号)和公司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核定和管理。 2、项目经理薪酬计算 (1)基薪(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按岗级标准按月发放。 (2)项目完工后,根据工程项目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发给效益薪酬,参与项目的利润分配。对工期较长的项目部,公司根据每年对项目部产值、工期进展、成本管理、质量安全环保、设备管理、工资总额管理、项目部职工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等多个方面的考核结果,对效益薪酬进行预兑现。 第十章 国外工程项目部薪酬分配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按照本办法实行项目责任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按照本办法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三十四条 在国外工作期间,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不变,外勤(地区)补贴执行国内六类地区标准,另外增加: 1、国内生活补贴:按岗位工资0.7倍发给国内生活补贴; 2、国外地区补贴:根据项目所在国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物价水平发给国外地区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参考附件2《六类国家(地区)的划分和以下标准确定》(对附件5未列入的国家、地区,由公司参照附件5和下述规定标准提出执行具体标准的意见,报集团股份公司研究批复后执行):一类地区每人每月5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32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450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550美元。 国外地区补贴自职工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享受,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按日计发,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3、战乱补贴: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职工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公司批准,可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美元。公司将根据集团股份公司企业效益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国外工程项目部的国外地区补贴和战乱补贴不定期进行调整。 4、国外地区补贴和战乱补贴以美元计发,也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采用记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企业其他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国外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的,报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兼任项目经理期间,基薪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葛股办〔2007〕30号)核定的基薪标准的2倍执行,并按上述标准领取国外地区补贴和战乱补贴,绩效薪金和有关薪酬管理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葛股办〔2007〕30号)中有关企业其他负责人兼任项目经理的薪酬管理规定执行,企业其他负责人兼任项目经理期间总的薪酬收入(不包括领取的国外地区补贴、战乱补贴和高于国内的基薪)控制在同期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的60%-150%之内。 第十一章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1、技校毕业生实行双证制,不实行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按所在工种中级工确定岗位工资。 2、大专毕业生从事技能操作岗位的,按所从事的工种和技能等级确定岗位工资;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按专业技术岗位一岗一档的80%确定岗位工资,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岗位一岗一档确定岗位工资。 3、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按专业技术岗位一岗一档确定岗位工资,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岗位二岗一档确定岗位工资。 4、双学士毕业生、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双学士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专业技术岗位二岗一档确定岗位工资,硕士研究生按专业技术岗位二岗二档确定岗位工资,博士毕业生按专业技术岗位三岗一档确定岗位工资。 5、对复原军人,根据学历参照上述四款规定执行。 6、对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所聘任的岗位确定,所聘任岗位的工资低于其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按四项之和的80%执行。对志愿兵转业参照此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新聘用职工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间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80%执行,试用期满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关工资待遇。其中新录用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引进和稳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十二章 特殊人员的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对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重大作用的特殊人才和紧缺人才,参照人才市场价位实行协议工资制。 第三十九条 对通用、后勤辅助岗位人员可参照当地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实行市场价位工资制。 第四十条 对经国家人事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省级人选的人员,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职工,全国、中央企业和省部级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报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根据情况实行特殊的工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任的专家级高级顾问、高级顾问、顾问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标准按协议约定执行。上述聘任人员中是集团股份公司评定的技术专家的,其岗位工资按机关部门正职最高水平的1.2倍发放。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单位之间借用人员,原则上转移临时工资关系,由使用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并每月按借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单位和个人部分之和)的50%标准向输出单位支付使用费,借用结束后人员回原单位。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办理了退养手续的,按集团股份公司规定标准发放工资。公司其他员工办理内退手续的,实际发放工资按宜昌市最低工资水平的70%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人才中心的人员滞留人才中心期间: 1、第一个月按基本工资发放; 2、第二至三个月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 3、第三至六个月实发工资按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七个月起转入劳务中心管理。 4、在人才中心滞留期间有出勤的,出勤工资标准按《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人才中心管理办法》(葛基公人资字[2005]6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劳务中心撤销前,劳务中心的人员生活费发放按《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中心管理办法》(葛基公人资字[2002]31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外借人员工资按与外借人员签订的协议执行;返聘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按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非全日制员工按签订协议约定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三章 特定时期工资 第四十八条 项目部和工程处在项目筹备期间和项目收尾、撤销后(从工程管理部批准项目部撤销之日计算),工作人员实发工资不低于1000元,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四十九条 因项目歇工的,各单位应首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和对加班时间进行补休,其中补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基本工资计发,补休期满后实发工资按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50%发放生活费。 第五十条 员工培训期间的工资按公司有关培训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假期工资支付 1、职工在休探亲假以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2、在休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标准发放,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葛股综合[2009]24号)]; 3、在休年休假、工伤假、节育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及经批准的婚丧假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由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病假工资; 5、请事假期间,按照请假天数扣减工资。 6、职工休病假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各单位根据职工的工龄发给病假工资:实际累计病假6个月以下的,工龄不满2年的按基本工资60%发放;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发放;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发放;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发放;满8年及以上的按100%发放;实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时,6个月以上部分工龄不满1年的按40%发放;满1年不满3年的按50%发放;满3年及以上的按60%发放;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超期工资待遇按照事假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其他 1、职工因工失踪的,前三个月按照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2、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检查期间,按照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3、职工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受到处分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照公司下达的处理决定书执行; 4、职工旷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机关拘留、羁押、逮捕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四章 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日常运行及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岗位工资基数的正常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清算情况,对岗位工资基数进行调整,使公司整体工资水平随着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同步增减,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对岗位工资基数调整幅度在±8%以内的报集团股份公司备案;调整幅度超过±8%的,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初始实施时岗位工资按照附件3规定套入相应岗级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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