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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保密豁免规则的立法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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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心理咨询保密豁免规则的立法构建*任静1赵依凡2李筱永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首次对心理咨询人员的保密义务做出原则性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范形成了框架,但实践要求下保密豁免情形尚未形成系统性规则。基于隐私权保护和专业信任关系,探讨心理咨询保密义务的来源,提出遵循来访者对隐私的自我决定和“权益位阶理论”下保密豁免的正当性。明确心理咨询人员在涉及公共安全等利益时负有配合调查义务,面临自然人生命健康可能遭受非法侵害时的预警和保护义务以及针对未成年人和成年心智障碍者的强制报告义务,以期促进保障隐私权益和周全更优位利益的平衡。关键词:心理咨询,隐私权,保密义务,保密义务豁免中图分类号

2、: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24)02-0061-06DOI:10.12014/j.issn.1002-0772.2024.02.13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of Confidentiality Exemption Rules in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REN Jing1,ZHAO Yifan2,LI Xiaoyong11.School of Health Humanities,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Beijing 100069,China;2.School of Law,Ch

3、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Abstract:The paper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of confidentiality exemption rules in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particularlyinthecontextofMentalHealth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islawsetsfoundationalprinciplesfortheconfid

4、entialityobligationsofpsychologicalcounselors,aligningwithlegalnormssuchastheCivilCod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Despitethisframework,thereisalackofsystematicrulesforconfidentialityexemptionsbasedonpracticalrequirements.Thispaperemphasizestheprotectionofprivacyrightsandthetrustrelationshipsinthepro

5、fessionalcontext.Itsuggeststhatconfidentialityexemptionsshouldbeguidedbyanindividualsself-determinationofprivacyandthelegitimacyofexemptions under the hierarchy of rights theory.The obligations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ors are outlined,includingcooperationwithinvestigationsrelatedtopublicsafety,thedu

6、tytowarnandprotectagainstpotentialharm,andmandatoryreportingobligationsconcerningminorsandmentallydisabledadults.Theoverarchingaimistostrikeabalancebetweensafeguardingprivacyrightsandconsideringbroadersocietalinterests.Key Words:psychologicalcounseling,privacyrights,confidentialityobligations,confid

7、entialityexemptions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持续快节奏的生活造成了现代人前所未有的社会压力,心理健康问题处于高发态势,俨然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应对市场和社会的迫切实际需要,心理咨询行业蓬勃发展。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为了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咨询方案,达成更好的咨询效果,来访者应向心理咨询人员如实告知其心理状况等信息。而来访者自主透露的信息可能属于私人不愿意公开、不愿意为他人知晓、并具有个人识别性的私密信息1。在我国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二元保护的规则下,私密信息属于隐私与个人信息项下的交叉部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应对心理咨询过程中形成的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规则

8、进行保护,即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没有明确同意的情形下,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保密是心理咨询人员重要的伦理和法律职责3,它要求心理咨询人员尊重来访者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公元前 370 年的希波克拉底誓言规定:“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也对心理咨询人员的保密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日常实践中,在来访者透露的信息涉及公共安全、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其他重要利益的情况下,心理咨询人员出于协调利益冲突之目的而披露信息以规避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国立法对于心理咨询人员在

9、不同情形下执行保密豁免的合法性尚未确认。从学理或实践维度看,目前关于心理咨询领域的保密及豁免问题的法学讨论和研究还十分有限,法理基础的论证及系统的保密豁免规则构建较为欠缺。因此,笔者意图通过梳理保密义务来源,阐释保密义务豁免的理论基础,并基*基金项目:2022 年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立法研究项目(2022SK000737)1.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69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作者简介:任静(2000-),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卫生法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通信作者:李筱永(1976-),女,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卫生法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

10、。E-mail:医学与法医学与哲学 2024年 1月第 45卷第2期总第 733 期Medicine and Philosophy,Jan 2024,Vol.45,No.2,Total No.73361于此构建保密义务及豁免的具体适用规则,以期有助于完善心理咨询领域相关规范。1心理咨询保密义务的来源放眼域外,美国心理学会会员进行伦理困境的调查时发现,保密问题被提及的比例最高4。我国心理咨询行业也通过制定伦理规范对保密问题作出回应5。心理咨询中保密义务的确立,旨在通过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约束心理咨询人员,使其严格保密其所收集、保存的来访者私密信息。保密被视为专业咨询关系的基础,不仅源于隐私权保护的

11、必要性,更事关心理咨询人员和来访者之间因专业信任关系而产生矫正性的安全依恋和积极改变。保密义务由专业关系间的双方约定如何发展为法律规范,其来源值得追溯。1.1基于隐私权保护之需要隐私的需求来源于人类朴素的羞耻本能。隐私权作为法律概念被提出始于 1890 年 Warren 等6的论隐私权一文,其将隐私与“人格不可侵犯原则”相联系,认为隐私是实现人格尊严的手段。根据沃尔德伦的尊严理论,尊严是人类成员所固有的、平等的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体神圣不受侵犯7。隐私权的秘密性、非公开性与私人性特征决定了此种权利天然与人格尊严中最为脆弱敏感的核心部分相关8。隐私不受侵犯是人格尊严得到保护的重要体现,否则将对个人

12、人格造成重大影响。一方面,人格尊严表现在人拥有独立支配的、能够无所顾忌地展示自我而不受外界侵扰的私域。法律提供的隐私保护确保个人可以真实地生活,发展个性而不受他人支配和操纵9。在与外界隔绝的隐私领域,人可以摘下于公众场合所佩戴的面具,变得更有创造性,实现“真我”。这是个性自由和个体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和外壳,也是保有创造力的社会个体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10。另一方面,人格尊严同样体现在隐私的自主决定权。人格尊严内在蕴含着“自愿”“自治”和“自决”的要求,它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最高主宰,有权在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上作出意思自治的处理和判断11。正如康德所说,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主观

13、目的的工具,而应当被视为目的本身,不能任人宰割12。Bloustein13将人的本质定义为一种独特的、自我决定的存在,为保证人的独立、尊严和完整,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思想、情感应在何种程度上被传达给他人。隐私权是个人自由或个人自主权实现的必要前提,如果隐私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人就不可能拥有真正的自由。19 世纪至 20 世纪的隐私权更多强调私密空间不被打扰、私人事务不被刺探、公开等内容。隐私控制权的发展催化了信息隐私的进程,隐私权范围还包括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14。在心理咨询领域,来访者隐私具有更为特殊的保护价值。美国最高法院在 Jaffeev.Redmond 一案中确立了“心理治疗师患者

14、”联邦证言特权,保护心理治疗师与其患者之间的交流信息不被联邦法院披露。该案判决书指出“公民的心理健康不亚于其身体健康,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公益事业。而有效的心理治疗取决于患者能够与其心理治疗师公开交流,而不必担心潜在的后果”。因此,基于对公民心理健康的保护,为追求更佳的心理咨询效果,有必要对心理咨询人员的保密义务加以强调。1.2基于专业关系中“信任”之要求霍布斯1592-94在论人类一章中提到:“人的本性中三个导致冲突的主要原因分别是竞争、不信任和荣誉。”齐美尔则进一步指出“没有人们互动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土崩瓦解,几乎没有任何一种关系是建立在切实完整的了解之上的”16。社会学家卢曼17

15、则认为,信任是一种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在社会复杂性不断提高的条件下,人们能够而且也必须发展出比较有效的简化复杂性的方式,即“冒险”相信某种选择,并且信任该选择带来的行为过程及效益。信任产生的来源在卢曼看来分为两种,第一为人际信任,是从既有情感联系过程中产生的信任(如父母、子女间);第二则为制度信任,即人与人的交往是建立在规范性准则制约的基础之上的信任,强调信任具有普泛性和规范性等特点。信任理论最早被应用于心理学领域,心理咨询以“不得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展开咨询”的职业伦理作为辅助,自然依托于专业关系规范下的制度信任进行活动。具体而言,专业关系中的信任是心理咨询工作良好展开的基础,也是有效降低信息

16、成本和咨询风险的手段。申言之,专业关系首先体现在“专业”,即两个专业迥异的个体之间存在的不对称的知识和技能等。其目的是解决来访者社会适应方面的困难,以增进他们的生活适应能力。在获取所需心理咨询服务时,尽管可以通过缔结合同关系建立信任,但由于心理咨询服务的专业特殊性,客观上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动态更新的过程,以帮助双方借助分析、沟通等方式循序渐进地了解彼此,由此在心理咨询人员和来访者之间形成了专业信任关系18。究其信任的本质,为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的一种态度,可以表现为三种期待: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性、对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对某角色的技术能力19。如果心理咨询人员不能履行

17、保密义务,专业关系中缺乏相当程度的信任,来访者就不会寻求咨询、接受服务、披露必要的信息或遵循指导建议。正式缔结心理咨询服务关系后,心理咨询人员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主、从给付义务,前者指心理咨询人员运用心理学方法,帮助接受咨询的人员提高自我认识、增强自助能力等固有的义务,后者则指提供训导计划、指导方案等义务。而保护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向其透露的、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个人隐私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基于诚信原则和信任理论同样有履行的必要。有鉴于此,保密的义务对保障来访者的权利,努心理咨询保密豁免规则的立法构建任静等医学与哲学 2024年 1月第 45卷第2期总第 733 期62Medicine and Ph

18、ilosophy,Jan 2024,Vol.45,No.2,Total No.733 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促进来访者的心理健康的发展举足轻重。2心理咨询保密义务豁免的正当性阐释近代以降,无论是孟德斯鸠的“法律自由论”,还是密尔的“不伤害原则”,抑或罗伯特诺奇克的“权利具有边界约束的作用”的道德边界理论,都是在探讨权利的边界问题。在心理咨询服务关系中,来访者的隐私权保护同样存在边界。换言之,心理咨询人员保护来访者隐私可能威胁到公共安全、来访者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其他重要利益时,面临行为选择的两难境地。在此情形下为消解权利间冲突,豁免心理咨询人员保密义务,赋予其向特定主体信息披

19、露义务乃是题中应有之义。2.1来访者隐私权利的自主决定隐私权是保密与沟通特权的法源,其根据的法律概念是个人的自主权。保密是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所持有的权利10。美国学者 AlanWestin 在隐私与自由一文中提到隐私权的首项功能为个人自主,指对自己隐私事务保留最终的决定权利,不受他人的操纵20。于私法领域,学者主张个人有权自主决定其私人事务21,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22。就个人控制其信息隐私权而言,个人决定是否透露其隐私、向何人透露、透露的方式及所需涵盖的范围。来访者将自行透露给心理咨询人员的信息及咨询行为本身视为隐私,以一定方式向特定对象透露是其积极行使隐私权中自我

20、决定的特性的展现。披露隐私的举动一经自主做出,隐私就丧失了需保护性23。如果来访者在某些情况下自主决定放弃隐私权益,如:来访者允许心理咨询人员以研究为目的,将来访者情况披露给其他咨询师或督导进行案例讨论以促进咨询效果,心理咨询人员则不必承担保密的义务。2.2权益位阶下的优先保护各项民事权益在行使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冲突,需要在具体场合下确定民事权益的优先保护顺位。所谓“位阶”,主要是指因位序而形成的价值层级。权益位阶则是指各种权益依据一定的次序而形成的价值阶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往往通过设置豁免规则等确立法律保护的“优先价值”,在法律已经进行明确价值选择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实定法的价值取向,不得另行

21、进行权益优先顺位的判断24。而在缺乏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在学理上对各类价值进行分析权衡。保密义务豁免问题涉及来访者隐私权与公共安全、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判断,后三者较隐私权而言处于更高的权益位阶,应被法律优先保护。2.2.1公共安全及公权力运行秩序时至今日,民法学界对隐私权私密性的判定之通说为“必须与公共利益无关”,也即关系到公共安全及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共同利益时,隐私权需做必要的让步25。以“合理隐私期待”理论辅以阐述,在决定是否应当保护该私密信息时,通过主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审视:主观标准指个人对隐私的真实期待;客观标准则指社会是否认可该期待具有

22、合理性26。在心理咨询涉及公共利益时,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涉及司法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直接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刑事、民事及行政程序领域规定,公民有配合调查取证和作证的义务,当来访者隐私权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后者。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1943 年制定了社会工作注册法,将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称作沟通特权,主要由州法院保障。随后美国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建立了心理治疗师患者特权,以鼓励需要咨询服务的人访问并公开与咨询师交谈。基于来访者的隐私权,法律保障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的会谈内容不被泄露。心理咨询人员有保密的法定义务,但此特权不可使司法公正受到伤害,例如,当来访者显露犯罪

23、意图或被评估可能对社会或自己有危险性时可以披露。由此可见,无论心理咨询人员是否享有沟通特权,在涉及公共安全及公权力运行秩序时,执行保密豁免、披露所需信息均旨在达成社会“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目标。2.2.2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利霍布斯15 引言曾提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也是建立国家的目标”。生命安全是公民作为独立主体赖以生存及参与一切社会活动的首要基础,是公民行使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及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在保密义务豁免的语境下,对生命健康权利的保护体现为对第三人的预警和保护义务。美国著名的 Tarasoff 案引发了心理咨询领域对保密豁免延长线上的“预警和保护义务”(dutytowarna

24、ndprotect)的 关 注。在 这 一 案 件 中,受 害 人 Tara-soff 和犯罪嫌疑人 Poddar 均为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学生。在犯罪行为发生前,Poddar 曾对学校的心理咨询师透露杀害 Tarasoff 的计划。案件焦点集中在“被告作为心理咨询师是否因有理由警告但没有警告 Tarasoff 有关她可能发生的危险,而受到政府豁免权的保护”。加州最高法院裁决最终仍支持了“没有提醒 Tarasoff 其可能遭受的危险”是心理咨询师的失职。法院认为:“虽然只有相对较少的接受心理咨询的人员会有严重暴力风险,但该暴力风险的影响是巨大的,会造成自身或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损害。”由此衍

25、生出的 Tarasoff 规则对心理咨询人员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构造和法律责任等造成了深远的影响。生命权和健康权属于高位阶的权利,来访者的隐私权益则居于从属和派生地位27,在生命健康权与其他权益相互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生命健康权,其他民事权益都应当退居其次。故而,作为最早可能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异常情况的人员之一,在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有危害自身或者他人的严重危险时,心理咨询人员进行信息披露具有正当性。心理咨询保密豁免规则的立法构建任静等医学与哲学 2024年 1月第 45卷第2期总第 733 期Medicine and Philosophy,Jan 2024,Vol.45,No.2,Total

26、No.733632.2.3未成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如前所述,隐私权作为一项涉及人格尊严和人格发展的具体人格权应当被平等地保护,任何人不得在本人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披露他人隐私。然而,来访者透露的信息涉及了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可能被侵害时,保密义务豁免则存在突破口,隐私权需作出必要的让步。当牵涉到未成年人及成年心智障碍者群体时,情况则更为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案件囿于实物证据有限,未成年人及成年心智障碍者在意思表达、认知范围、自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以及可能对受害场所造成认知偏差等困境,具有高度隐蔽性和长期侵害性,难以自行明确透露可能出现的被侵害行为。而企图通过监护制度保护该群体却遭到了现

27、实的冲击。受制于生活半径和远足能力,致使大多数侵害未成年人及成年心智障碍者案件的犯罪人都是与被害人存在亲缘关系的人员28。因此,未成年人及成年心智障碍者应受到社会及国家更为特殊、优先的保护。自然亲权(基于血缘的父母子女关系)在监护中囿于监护能力等因素难以奏效,派生于自然亲权的国家亲权承担起了拾遗补阙的作用。国家亲权在拉丁语中的释义是“国家的父母”。根据国家亲权原则赋予国家固有的权力和权威,以保护在法律上不能代表自己的公民或受其管辖的其他人。现代意义上“对国家亲权的界定”意指君主作为“国父”对无行为能力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行使监护人的职能29。首先体现在具有一般的监护权,既是行使权力的体

28、现,也是履行保护公民责任的体现;其二,国家亲权应当超越父母亲权,在父母无能力履行、不积极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时,父母亲权应当让位于国家亲权且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置于首位30。当咨询中发现未成年人及成年心智障碍者有受到虐待或性侵等侵害情形时,豁免心理咨询人员的保密义务迫在眉睫。应当基于国家亲权理论,施以心理咨询人员强制报告义务,代替本人或实施侵害行为人将相关侵害行为报告给公权力机关,以实现倾斜性保护特殊群体的最佳利益。3保密义务豁免规则的立法建构3.1现行法律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要求处理私密信息时获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一方面,同意的主体仅为来访者,他人不能替

29、代本人作出隐私披露的决定。另一方面,“明确同意”以“权利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强调同意应当能够以任何其他方式证明其是“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对此,心理咨询人员在开展服务前,须将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告知来访者。保密是心理咨询人员的重要伦理和法律职责,也是告知内容的重点3。在心理咨询人员已履行适当的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权利人已知悉、理解相应情况、后果等信息后所作出的方为明确同意31。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立法强调其保护人格尊严中最为隐秘的领域。民法典中关于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第二种方式采取准用性规则,授权“法律”豁免披露私密信息。相关规定主要见于刑事、民事和行政程序法领域以及弱势群体

30、利益保护等法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民法典相比,与心理咨询更具相关性的精神卫生法仅在第二十三条概括性地提出“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来访者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未规定保密义务豁免这一情形,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主体不明确,“心理咨询人员”指代不明;其二,缺乏豁免规定,忽视了心理咨询人员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精神卫生法体现的是对来访者隐私权无例外地严格保护,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内涵相冲突,根据同一位阶法律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其应优先适用。如此一来,心理咨询人员在突破保密义务时,即便是出于法律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这些正当理由,由于缺乏法定的豁免规则,也将面

31、临隐私权侵权的风险;其三,缺乏豁免具体情形的列举,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为与民法典更好地衔接,避免法律不一致的情形,“法律另有规定”和“权利人明确同意”两类豁免条件具有参考意义。但心理咨询保密义务的豁免与一般的隐私权侵权豁免不同,其具有专业的、特殊的实践场合,有必要明确心理咨询保密义务豁免的主体,并进一步列举具体的豁免情形,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3.2明确保密义务豁免的主体保密义务豁免的主体应包括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目前精神卫生法使用的“心理咨询人员”一词缺乏准确性,在学理上应被解释为“心理咨询服务提供者”“心理咨询人员一方”,而非狭义的人员“心理咨询师”。因为在心理咨询的具体实践中,心理

32、咨询师往往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心理咨询师不履行保密义务、侵犯来访者隐私的事件,心理咨询机构才是侵权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心理咨询师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对心理咨询机构承担责任。相应地,执行保密义务豁免的主体同样应包括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具体而言,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咨询机构的互动分为“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类情况:前者指心理咨询师在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过程中,若发现涉及履行预警和保护义务、强制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则应当立即上报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经理性研判对有关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后者则指心理咨询机构有义务配合国

33、家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向有关心理咨询师了解情况,以及根据有关法律和伦理规则建立规范的规章制度,通过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心理咨询师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3.3补充规定保密义务豁免的具体情形3.3.1配合调查取证和作证义务当来访者或心理咨询服务提供方进入司法或执法程心理咨询保密豁免规则的立法构建任静等医学与哲学 2024年 1月第 45卷第2期总第 733 期64Medicine and Philosophy,Jan 2024,Vol.45,No.2,Total No.733 序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调查取证和作证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有权要求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咨询师披露心理咨询

34、的保密资料或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证。此时保密义务与法定的、一般单位和个人的配合调查取证和作证义务发生冲突。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将配合调查取证和作证义务作为保密义务豁免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以完善相关法律,避免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咨询师陷入违法困境。目前我国对于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采取“有限权利论”,旨在平衡隐私权保障和打击犯罪的双重价值目标。从发展轨迹来看,加强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是程序法发展的趋势32。我国调查取证有关法律对于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咨询师披露范围和程度并无相关规定,实质上并不利于来访者的隐私保护和更好的心理咨询效果。考虑到保密在心理咨询中的重要性,应在程序法中增加这部分内容。相应地,

35、有必要在精神卫生法中明确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师在执行保密义务豁免时应当负有的义务,如核实调查取证人员身份、注意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等。3.3.2预警和保护义务预警和保护义务,是指心理咨询机构在根据理性研判来访者有自伤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负有的预告、警示义务。规定预警和保护义务具有正当性,但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心理咨询机构对他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作出回应,学界也缺乏有关讨论。这导致了两个问题:其一,心理咨询机构对第三人的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争议。其二,心理咨询机构未经同意泄露来访者隐私的行为因无法律明文规定无法获得豁免。基于此,应当在法律层面对

36、心理咨询机构的预警和保护义务作出规定。法律规范层面,上海、浙江杭州、辽宁、内蒙古、甘肃的精神卫生条例针对来访者有伤害自身以及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情形,规定了心理咨询服务提供方的通知义务,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缺乏上位法依据。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对此加以确认,明确预警和保护义务的目的、客体和方式。首先,需要强调预警和保护义务的目的是预警,其并不发挥直接干预的功能。一方面,作为预警和保护义务主体的心理咨询机构不具有法定的强制送治义务,即使是针对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来访者,其也并不属于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三类强制送治主体;另一方面,心理咨询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无法实施约束、隔离等保

37、护性医疗措施。上海、浙江杭州、内蒙古三地精神卫生条例中提到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意指不明,如将其理解为对心理咨询来访者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违反上位法之嫌,实践中不能以此作为心理咨询机构强制送治的法律依据。目前相关专业医疗机构团队的介入与支持有限,心理咨询机构缺少规范的转介途径,亟须建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联通心理咨询机构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的衔接渠道。其次,预警和保护的客体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具体而言,对于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透露的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上述客体的计划,心理咨询机构经理性研判认为有预警的必要性,则应当进行披露。通常来说,伤害应具有一定的严重程

38、度,例如轻微的自残或违法行为就不在预警和保护的范围之内。最后,预警和保护义务的报告方式为由心理咨询机构向特定相关主体披露。心理咨询机构作为预警和保护义务的主体,承担对外披露义务,而心理咨询师对内向心理咨询机构披露。心理咨询机构优先直接向第三人披露,在缺乏报告能力,如:第三人为不特定多数人或第三人无法联络时,可向公安部门披露。在来访者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还要向其监护人或近亲属披露,以在正当理由下最大限度保护潜在受害人。3.3.3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强制报告义务国家亲权理念作为上层建筑中未成年保护法律层面的主导理念,应成为我国为其他同等处遇的对象进行体制设计的主导思想之一。现行规范性文件仅

39、对未成年人群体实行强制报告制度,而对成年心智障碍群体仅设置不得歧视、侮辱等禁止性规范而缺乏细则规制。应当现实地承认该类群体的天然差异,从而通过相关法律制度或者措施区别配置资源,以法律倾斜性保护理念来实现群体的最大利益33。首先,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属于法定的强制报告主体。以我国现有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为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或者疑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九部门于 2020 年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第三条采取列举加兜

40、底的规范形式详细展开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其中包含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 年版)明确指出心理咨询师属于社会专业人员。但心理咨询机构是否属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尚待确认。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从群体角度出发,而心理咨询从个体、团体角度出发,二者究竟是包含关系还是互为补充关系未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工作同心理咨询在价值理念、职业伦理、理论基础等层面都有高度的相似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从属于或同质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属于强制报告的主体。其次,扩充强制报告权益保护的客体。由于未成年人及成年心智障碍者认知能力弱、遭受侵害时的披露难、调查难等特性,应当将其

41、定位于倾斜性保护的对象。强制报告的对象首先应当包括来访者透露自身存在被侵害的心理咨询保密豁免规则的立法构建任静等医学与哲学 2024年 1月第 45卷第2期总第 733 期Medicine and Philosophy,Jan 2024,Vol.45,No.2,Total No.73365情形,其次应包括在咨询中指出本人存在虐待、性侵未成年人及成年心智障碍者等侵害情形,即虐待、性侵等侵害行为的对象人员以及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以此对行为主体及行为对象作双向限定34。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规范的“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的立法精神意蕴相符。最后,明晰强制报告侵害行

42、为的内涵和外延。报告何种侵害行为足以支撑心理咨询机构披露信息的正当性?在考虑未成年人和成年心智障碍者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不披露相关信息的结果造成的伤害可能远甚于向相关机构报告所造成的伤害。可见,明晰侵害行为能够为心理咨询机构判断风险提供准确的信息源,进而决定是否报告。以“虐待”为例,世界卫生组织针对“虐待老年人”界定为一次或多次重复性的包括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情感虐待、财产虐待、物质虐待、遗弃及忽视在内的对老人造成痛苦和伤害的行为35。明确侵害行为的外延可以形成有力抓手,帮助心理咨询机构及公安等相关部门识别侵害行为。无论是施暴施害者还是受害者,凡涉及此类危机的主体进行心理咨询时,心理咨询机构均应

43、当将此证据固定并记录,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参 考 文 献 程啸.人格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431-437.1王利明.和而不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规则界分和适用J.法学评论,2021,39(2):15-24.2ASSOCIATIONAP.Ethicalprinciplesofpsychologistsandcodeofcon-ductJ.AmPsychol,2002,57(12):1060-1073.3何元庆,方存峰.高校心理咨询中保密的伦理困境与解决出路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5,23(2):378-380.4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伦理修订工作组,中

44、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J.心理学报,2018,50(11):1314-1322.5WARRENSD,BRANDEISLD.TherighttoprivacyJ.HarvLawRev,1890,4(5):193.6张卓明.一种超越自由主义的尊严理论:沃尔德伦的尊严哲学J.人权,2022(6):176-193.7王仲羊.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3):155-176.8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3):38-59.9王秀哲.“隐”与“私”流变中的信息隐

45、私权J.河北法学,2022,40(11):46-71.10胡玉鸿.尊重体面平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尊严的论述J.东方法学,2022(4):4-19.1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4-87.12BLOUSTEINEJ.Privacyasanaspectofhumandignity:AnanswertoDean ProsserM/SCHOEMAN F D.Philosophical Dimensions of Pri-vac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4:156-202.1

46、3彭錞.再论中国法上的隐私权及其与个人信息权益之关系J.中国法律评论,2023(1):161-178.14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15SIMPSONG.ThefieldsofsociologyM.NewYork:TheFreePress,1950:326.16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M.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0-32.17徐进.信任法理的生成、发展及对我国法的启示J.浙江学刊,2013(2):126-134.18郑也夫.信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16-19.19甘绍平.隐私的层级结构与伦理向

47、度J.学术月刊,2022,54(12):5-14.20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08-120.21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中J.比较法研究,2009(1):1-20.22纪庆全.“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西部法学评论,2021(5):118-132.23王利明.论民事权益位阶:以民法典为中心J.中国法学,2022(1):32-54.24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0(1):26-28.25肖中华.大数据时代“合理隐私期待”主客观标准的适用J.江西社会科学,2016,36(11):183-188.

48、26杨咪,杨小丽.生命权视野下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道德冲突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6,33(8):599-602.27自正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法理基础与规范逻辑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42(2):97-105.28徐国栋.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J.甘肃社会科学,2011(1):186-190.29肖姗姗.少年司法之国家亲权理念:兼论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启示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4):91-98.30王蒲生.民法典视域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则阐释与合同进路J.求索,2021(3):144-151.31罗亚文.冲突与协调:侦查阶段隐私权保障

49、研究J.重庆社会科学,2022(9):117-128.32宋远升.强制报告制度充分彰显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N.检察日报,2022-03-12(3).33耿轶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入罪边界与出罪空间J.中国检察官,2022(17):60-63.34WorldHealthOrganization.AbuseofolderpeopleEB/OL.(2022-06-13)2023-02-19.https:/www.who.int/news-room/fact-sheets/detail/abuse-of-older-people.35收稿日期:2023-08-11修回日期:2023-10-11(本文编辑:于磊)心理咨询保密豁免规则的立法构建任静等医学与哲学 2024年 1月第 45卷第2期总第 733 期66Medicine and Philosophy,Jan 2024,Vol.45,No.2,Total No.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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