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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调整协议价款的若干事项,大体涉及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重要涉及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重要涉及工程变更、项目特性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重要涉及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重要涉及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重要涉及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协议价款,作为追加(减)协议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协议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协议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一)基 准 日 的 确 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献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协议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协议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协议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解决
假如由于承包人的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导致协议价款增长的,协议价款予调整;导致协议价款减少的,协议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二、工程变更类协议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涉及:
(1)增长或减少协议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协议中任何工作,但转由别人实行的工作除外;
(3)改变协议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协议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行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合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局限性15%时变化局限性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行的方案事先将拟实行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具体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拟定单价。
③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假如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行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假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因素删减了协议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涉及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性描述不符
协议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行协议工程,若在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性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性,重新拟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协议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协议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导致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协议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行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协议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行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协议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涉及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毕协议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协议价款的调整方法
假如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涉及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长15%以上时,其增长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涉及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长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行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算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算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三、物价变化类协议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协议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重要合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协议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协议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毕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涉及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一方面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少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重要合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献调整协议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
① 假如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问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协议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协议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 假如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协议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协议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协议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拟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协议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协议价款调整方法,拟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协议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①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献、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涉及在承包人的签约协议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 承包人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四、工程索赔类协议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承担(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自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长,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协议价款和工期:
①协议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规定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解决。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规定赶工的,承包人应采用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发包人规定赶工的,承包人应采用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补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献中明示增长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协议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献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误期补偿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误期补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协议中约定误期补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协议价款的5%)。误期补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献或竣工结算文献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②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无论是发包人的因素还是总承包人的因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规定,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的目的和规定分类:
①工期索赔。
②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程延误索赔。
②加速施工索赔。
③工程变更索赔。
④协议终止的索赔。
⑤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⑥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⑦其他索赔。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①人工费:数量增多、人工价格上涨、人员窝工。
②材料费:数量增多、材料单价的上涨。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假如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假如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单价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④现场管理费:其索赔涉及承包人完毕协议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涉及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⑤总部(公司)管理费:其索赔重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长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⑥利息: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实际费用法。
②总费用法。
③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善,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a.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b.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c.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d.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毕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划清施工进度迟延的责任。
②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在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直接法。
②比例计算法。
③网络图分析法。
(3)共同延误的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一方面判断导致拖期的哪一种因素是最先发生的,即拟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假如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因素,则在发包人因素导致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③假如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因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④假如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因素,则在承包人因素导致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五、其他类协议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的价款结算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只有“提前竣工奖励和误期补偿”与结算款一起支付。
1、现场签证的工作假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毕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
2、假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毕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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