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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040581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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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紧张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协议的模式, 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协议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的确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 协议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协议模式下协议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协议结算中也许出现的问题1、固定总价协议结算的方法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协议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协议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朴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协议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

2、长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协议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假如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协议报价中的条款内容 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协议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 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 200(550-150)=800

3、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长总造价80000元。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协议的结算的确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本来包含的费用所有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协议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假如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告知单,结算时又应当怎么计算呢?这时候也许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长80000元。理由

4、是:固定总价协议结算的方式不应当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当是统一的。尚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当是取出协议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 300(550-150)=12023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协议的特性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 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当按300平方米计量。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因素分析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协议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也许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一方面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因素在哪里。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

5、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协议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因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协议中,假如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当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一方面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协议。固定总价协议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拟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协议。如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合用于协议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足掌握、协议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二

6、、固定总价协议的结算从固定总价协议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协议一旦签定,在协议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协议价款不再允许变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协议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协议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固定总价协议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由于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

7、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协议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在通常情况下,协议中应当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在固定总价协议的结算中,碰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协议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本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当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协议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

8、是正还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长80000元。三、固定总价协议模式下协议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从这个简朴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协议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协议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假如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因此在签订的协议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楚明确的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干作好协议管理工作。1、对协议范围的约定由于固定总价协议的价格所相应的就是协议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规定、材料设备的具体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涉及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

9、来看,凡是在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规定;而在协议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规定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协议的工程量清单形成也许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也许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所有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也许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协议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协议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协议假如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也

10、许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协议的数量也是协议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协议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也许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协议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协议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也许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3、对协议单价调整的约定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协议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协议单价在固定总价协议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

11、、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协议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当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假如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重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说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协议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维持协议的有效性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协议内容或解除协议并免去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尽管在我国的协议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是

12、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这说明情势变更实际是合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内容以及1996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配线技术转让协议、煤气散件购销协议纠纷的案件等,均体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精神。实行周期较长、甚至也许会跨几个年度的大型工程项目,也许出现“情势变更”的常见因素,是工程大宗材料的价格大幅涨跌。例如在2023年3月份,由于铁矿石的大幅涨价引起了钢材价格一路攀升,涨幅一度高达30%,铜材也曾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这些材

13、料价格的大幅上涨算不算情势变更,假如是固定总价协议,单价是不是可以调整,涨幅多大可以合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重要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否合用该原则,如何应对和解决,假如事先能在协议中约定清楚,这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利的。如在协议中约定,当某种材料价格的价格涨跌导致工程造价变化幅度超过双方约定的某一个比率时,可以对该材料的原定价予以调整。这一方面体现了协议的公平、公正,同时也给事后的结算带来了方便。这里请注意:约定的不是某种材料价格增减幅度超过原价格的比率,而是指超工程总造价的比率。这是由于,假定铜材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这

14、一事件对于铜芯电线电缆的供货协议来讲,可以合用“情势变更”原则,由于铜的价格占到了电线电缆价格的80%以 上,这样的涨幅显然是供货单位所不能承受的。但是对于某个工程项目来说,自然不合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固定总价协议中,应将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单价调整的方法写入协议,这样就不会在结算时由于承、发包双方立场的不一致而导致单价无法确认的情况发生,有助于结算的顺利实行。4、对其他措施费用的约定不管是不是固定总价协议,在完毕一个项目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其它相关技术措施等。这些费用应当怎么计取,范围怎么来规定清楚,这也是固定总价

15、协议中应当描述清楚的内容。即使不是固定总价协议,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费用也是闭口包干拟定的。再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假如工程顺利且准时保质保量地完毕,此部分费用的结算是最方便的。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出现一些变更、签证,有时候工期还会因种种因素迟延得很长。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措施费用是否可以调整、怎么调整,这也许会引起结算的麻烦。 例如工地现场的保安费用是跟着工期走的,工期越长,此部分费用的支出也越多。当工期比本来协议约定有很长的迟延时,此部分费用很难从本来的包干价格中剥离出来,结算就比较麻烦了。因此在协议中应对该类相关的费用有约定的计价方法,避免结算时的扯皮。5、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假如在协

16、议中能对以上几点都有较好的约定,固定总价协议的结算总体上就比较方便了。只要找出与原协议范围的差异,按实核定差异量,参照协议约定的单价计算方式拟定单价,在原协议价的基础上做增减就可以了。但是对于固定总价协议来说,假如碰到协议没有正常履行完毕的情况那该如何结算,这就会变成能引起很大争议的问题。假如协议履行到一半,结算时是按固定总价协议计价原则结算,还是另行约定结算方法呢。正由于考虑到这一点,所以必须在协议中加入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协议中止或终止,一方面是责任的拟定,究竟是由于承包方的因素还是发包方的因素。假如是发包方的因素,是不是除了实际损失补偿以外,还能获得利润补偿。假如是承包方的因素,如何进行半

17、途退场清算,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又该怎么解决,这些都是相称现实的问题。由于本文重点谈的是固定总价协议结算,故对这些暂不展开讨论。这里想说的是:一旦碰到这种情况,本来的固定总价协议必然会被打开计算,那么这个时候的数量、单价又该怎么结算?碰到这种情况,也许大多数人一方面想到的结算方法,就是“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协议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但是举一个简朴的例子:假如本来的图纸中,每个厕所的坐便器都画好了,在协议范围的描述中也包含了坐便器的内容,但是承包方在工程量清单没有计算,而实际施工已经完毕。假如工程正常竣工,承包方提出原工程量清单中漏计了坐便器,规定补偿,这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但

18、是假如工程中止,“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协议单价”的说法,坐便器是不是应当计算呢?理论上讲,碰到这种问题的计算应当是把“协议中止”作为一项变更,计算该变更影响的范围所导致的差异,从总价中扣除。但是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计算会非常烦琐,很多数量难以界定,对单价、其他措施费也很难拟定,要陷入大量的事后谈判和协调工作之 中。因此最佳的方法,就是在协议中对这种情况加以约定,就协议中止或终止的结算方法和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假如协议约定这种情况下结算方式是“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协议单价”,那么碰到这种情况在结算时就很方便了。综上所述,尽管固定总价协议有着结算方便的优点,但是假如协议对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还是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问题的。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由于承、发包双方利益不同,要达成一致意见,所花肥的时间和精力必然都是很大的。因此只有在协议签订阶段就加大协议管理的力度,对相关内容事先拟定,这样才干保证固定总价协议结算的顺利进行,才干充足发挥固定总价协议的优势,并将工程造价始终控制在发包方预期的目的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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