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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协议权利义务的终止
• 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 (一)协议解除;
• (二)履行
• (三)抵销;
• (四)提存;
• (五)债务免去;
• (六)混同;
•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终止的效力:
• 1、协议关系消灭;
• 2、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消灭;
• 3、负债字据返还;
• 4、协议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92);
• 5、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协议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协议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98)。
第一节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的因素
• 履行
• 抵销;
• 提存;
• 债务免去;
• 混同;
• 一、清偿:是指债务人按协议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 清偿是就结果而言,履行是过程,给付是行为的抽象。
二、清偿的基本规定:
(一)主体
• 1、清偿人
•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部分清偿,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费用、方法
三、清偿的抵充
• (一)是指对于同一债权人承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的给付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宗债务的制度。
• (二)成立条件:
•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 2、该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 3、债务人的给付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权。
(三)抵充的拟定方法
• 1、约定
• 2、指定
• 3、法定:
• (1)到期或先到期;
• (2)享有最少担保的;
• (3)对债务人承担重的;
• (4)最先发生的。
第三节 抵消
• 一、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互相充抵,使其互相在对等额内消灭。主张抵消的债权叫积极债权,被抵消的债权叫被动债权。
• 二、意义:
• 1、便利当事人;
• 2、担保功能
三、分类:
• (一)法定抵消:是指在具有法定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所为的抵消。
• 1、性质:
• (1)单方行为说
• (2)当然抵消说
2、条件:
•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
• (2)种类、品质相同;
•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债务履行期;
•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
3、方法:
• 告知抵消,告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4、效力
• (1)双方的债权债务在抵消数额内消灭;
• (2)溯及于得为抵消时:
• ①支付利息的债务消灭;
• ②迟延责任不再发生;
• ③债务人发生的违约责任免去。
• (3)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无效。
(二)合意抵消
四、两者的区别:
• 1、根据
• 2、债务性质
• 3、债务履行期限
• 4、程序
• 5、是否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品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 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解决意见哪项是对的的?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 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元
第四节 提存
• 一、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协议债务的行为。
二、性质:
• 债权人 债务人
• 保管协议性质 具有为第三人
• 利益协议的性质
提存机关
三、提存的条件:
(一)主体合格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
2、法定的提存机关
3、提存受领人为主债务人。
(二)提存的协议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三)提存因素合法
(四)提存的客体适当
• 提存因素:
• 1、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
• 2、债权人下落不明;
• 3、债权人死亡未拟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拟定监护人;
•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提存的客体适当:
• 1、提存的标的物应与协议的标的物相符;
•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四、效力
•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 1、债的关系消灭,权利义务终止。
•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 3、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告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 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假如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二)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1、一旦提存不可撤回;
2、例外:
①可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正证明取回提存物;
②提存受领人书面向提存机关表达抛弃提存受领权利的;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
(三)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 1、提存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提存物;
• 2、债权人有受领和提取提存物的权利:
• 该权利的限制:
•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规定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②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1999年2月河南天宏食品公司与山西运城农副产品经销总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签订关于苹果购销的协议。协议约定由运城公司于该年9月向天宏公司出售50000公斤该地区自产的国光苹果,价格为每公斤1元,天宏公司收货后支付货款。秋后该地区苹果大丰收,苹果价格大幅度下降。运城公司如约运送50000公斤至天宏公司所在地。但天宏公司觉得无利可图,几经催促一直拒绝接受货品。后来恰逢连日降雨,苹果出现腐烂,于是运城公司将苹果就地降价销售,将所获得的价款提存,并告知天宏公司。后双方因价款的给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第五节 债务的免去
• 一、概念
• 二、性质:
• 单方行为说(无因、无偿、不要式)
• 三、条件:
• 1、免去的意思表达应当向债务人为之;
• 2、债权人须由处分能力;
• 3、免去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四、效力
•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混同
• 一、概念
• 二、性质
• 三、因素: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
• 四、效力:
第二节 协议的解除
• 一、协议解除的概念和特性
• (一)概念:是指在协议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协议关系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特性
• 1、有有效协议关系存在
• 2、协议解除须具有一定的条件
• 3、其后果是消灭协议关系
二、种类:
• (一)协商解除
• 其实质是以新的合意形式对协议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处分。
• (二)约定解除:
• 1、与附解除条件的协议的区别:
• (1)条件不同
• (2)效力
• 2、与协商解除的区别:
• (1)方式
• (2)效力
(三)法定解除
• 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 1、英国:将协议条款分为条件(重要)条款和担保(次要)条款,违反条件条款将产生解除协议的后果,违反担保条款只产生损害补偿的请求权。
•
• 2、美国:以是否存在严重违约作为协议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 我国规定——《协议法》94条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 (1)立法的缺陷
• (2)迟延履行后,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能否解除协议?
•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明示预期违约)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白(默示预期违约)不履行重要债务;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协议解除的程序
• (一)各国立法例:
• 1、法院裁决,法国;
• 2、当事人告知,德国;
• 3、当然解除,英美;
• (二)我国:
• 1、协商解除:协商一致时;
• 2、行使解除权解除:
• (1)告知:
• (2)协议自告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
• (3)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四、协议解除的效力
• (一)溯及力问题:
• 1、我国《协议法》97规定: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协议性质,当事人可以规定恢复原状、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规定补偿损失。
• 2、由此可见,我国协议法一是认可协议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尚没履行的应终止履行;二是协议解除有溯及力,即已履行的要恢复原状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二)协议解除与损害补偿关系
• 各国立法有三种规定:
• 1、协议解除与损害补偿不能同时并存。
• 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解除协议和规定补偿损害之间作出选择。理由是解除协议足以使协议关系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这使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补偿失去了基础。
• 2、协议解除与损害补偿可以同时并存,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解除协议的同时规定基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补偿,理由是因不履行发生的损害在协议解除前已存在,不因解除协议而失去。
• 3、协议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并存。认为协议因解除而消灭,所以不存在基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补偿责任。但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因相信协议继续存在而实际不存在所致损害,即信信赖利益的损害。
• 我国协议法第97条规定可以在解除协议的同时规定补偿。但相应补偿的损害范围,学者们主张严格限定。
(三)协议解除与实际履行
• 我国协议法第97条规定,协议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协议的性质,当事人可以采用其他补救措施,一些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补救措施”涉及规定实际履行。但另一些学者对此表达否认。
• 习题1: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次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批准,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规定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协议,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1-4题。
•
• 1.该租赁协议的性质如何?
• A.附解除条件的协议
B.附延缓条件的协议
C.附始期的协议
D.附终期的协议
• 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解决?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所有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 3、房屋维修的费用由谁承担?
•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 4.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协议解除的何种说法是对的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协议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协议,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告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协议
• D.若协议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 习题2:2023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23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协议。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规定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1—3题。
• 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对的?
A.该《协议》为转包协议,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协议,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协议,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协议,无效
• 2.下列关于协议解除的说法,何者对的?
A.乙起诉请求解除协议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协议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协议不合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协议合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 3.下列说法何者对的?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B
• C
• AD
• 习题3: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23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23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协议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协议。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协议。
• 协议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协议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品后15天内付清所有货款;在丙公司付清所有货款前,乙公司保存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协议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天传真告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协议。铁路运送公司在运送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准备将这70台空调所有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 请回答下列问题:
•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协议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协议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协议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规定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 5.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协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协议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协议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于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协议的履行地为货品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由于本题中货品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毕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由于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协议效力未定。由于丙公司并未取得货品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协议:(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 (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 期限为2023,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协议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协议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协议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 丁银行规定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协议:(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协议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协议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协议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送协议。根据协议法及相关法律回答
• (1)甲、乙、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协议法上的哪种协议?
•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协议专用章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 (4)丙、丁、戊所签的协议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规定,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 (7)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导致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 (8)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品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 1.融资租赁协议。
2.其理由不能成立。由于签字、盖章有其一即可。依据《协议法》第32条的规定,签字与盖章是选择关系,并不规定必须并存。
3.实际应为270万元。由于《协议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有点题意不清。协议借款额是300万元,实际借款额为270万元。
4.有效。丙与丁之间是借款协议,丙与戊之间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根据已知的条件,债权人丁银行没有与保证人戊公司约定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6.甲公司不能直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这是由于协议的相对性。买卖关系存在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追究责任,应当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协议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协议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由此可见,由承租人甲公司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是追究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须有当事人的约定。
7. 由丙向庚公司索赔。
乙为丙代办托运,在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视为交付,丙为所有权人,因此丙有权向庚索赔。
8.该维修费应当由承租人甲公司承担。由于甲公司承担法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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