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十五条 保证协议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协议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涉及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乡(镇)、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协议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协议。
第三十九条 抵押协议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涉及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协议。
质押协议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协议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第六十五条 质押协议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协议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协议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涉及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协议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涉及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协议、运送协议、加工承揽协议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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