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连带保证协议
编号:中长资( )合字〔 〕 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8月 日在 签署。
债 权 人: (以下简称“甲方”)
重要负责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保 证 人1: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
1、甲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学习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主协议”)。主协议债务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小写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应债务人请求,乙方批准为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对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3、甲方经审查,批准乙方作为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履行债务的保证人。
甲、乙双方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和谐协商,就乙方为债务人履行上述债务提供保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主债权系指甲方根据主协议规定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本金。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协议的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协议项下所有债权,涉及但不限于本金、资金占用费(涉及逾期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补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涉及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就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如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规定保证人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债务人。
3.3保证人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告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规定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2 如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协议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协议债务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3 甲方与债务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协议履行期限,保证期限自延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两年。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在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甲方有权规定保证人承担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
5.2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对债务人的主债权,保证人无权对债权转让及受让人提出任何异议。甲方债权发生转移的,本协议的保证债权也随之转移,保证人保证继续以本协议规定的保证担保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限对主债权提供保证。
5.3 在主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对担保人重大经营事项(涉及但不限于对外大额负债、对外投资、合作、股权变动、实际控制人变动、资产重组及所有也许对债权人债权安全导致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5.4 在主协议履行期内,甲方许可债务人转让所有或者部分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批准。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批准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5.5 在主协议履行期内,甲方与债务人对主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批准。未经保证人书面批准,假如该等变动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假如该等变动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与债务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协议履行期限,视为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不得以未经其书面批准而拒绝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5.6 甲方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提出。
第六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及时代为向甲方偿还其尚未获得清偿的款项。
6.2 保证人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6.3 保证人应按甲方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财务等方面的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4 甲方债权发生转移的,本协议的保证债权也随之转移,保证人保证继续以本协议规定的保证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限对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5 保证人应当向甲方提供其重要财产、负债、银行账户清单,不得故意隐瞒、漏掉。保证人保证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因素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有损于甲方权益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文献。
6.6甲方债权既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又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仍然对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甲方可自行选择行使担保权利,保证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第七条 双方承诺
7.1甲方承诺
7.1.1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7.1.2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7.2保证人承诺
7.2.1保证人具有作为保证人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7.2.2保证人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保证人保证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任何其他理由,规定人民法院变更或撤消本协议及本协议内的任何条款。
7.2.3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涉及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或其他债权实现方式(涉及但不限于原债权人承诺回购债权等),不管上述其他担保或其他债权实现方式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义务人提出权利主张,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管是否有第三方批准承担主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债务,也不管其他担保是否由保证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规定保证人依照本协议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或其他债权实现方式,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7.2.4 保证人签署、履行和执行本协议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献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8.2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补偿由此给其他双方导致的损失。该等损失涉及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等。
8.3保证人的违约行为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债务人又未采用补救措施的,甲方根据《XXXXXXX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规定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行使担保权利的,并不免去保证人在本协议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协议独立性
本协议具有独立的不可撤消的效力。其效力不受主协议效力的影响,即使主协议因任何因素部分无效或所有无效,本协议仍然有效。
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如主协议无效,保证人为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所有的返还义务或补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10.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献。
10.2 除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合用
11.1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和谐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和谐协商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动、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严禁、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2.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2.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连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2.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告知和送达
13.1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13.2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13.3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告知的,告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3.3.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告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13.3.2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3.3.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3.3.4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发送方式及送达时间:无 。
13.4双方当事人的联络方法以本协议中所载明的为准,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他方。在被告知方收到有关告知之前,被告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13.5 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受理争议的法院按照本协议载明联络方法或已书面告知其他方的变更后的联络方法送达法律文献,均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附则
14.1附件(如有)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4.3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足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4.4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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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重要负责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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