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 产 评 估 业 务 合 同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约日期:
本《资产评估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委托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辨认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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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委托评估目的 1
第二条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
第三条 评估基准日 1
第四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 1
第五条 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2
第六条 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 2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
第九条 协议中止履行和解除的情形 5
第十条 违约责任 5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6
第十二条 关于附件 8
第十三条 协议纠纷解决方式 8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8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将其开发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资产评估等相关事宜经和谐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评估目的
委托评估的目的是 。
第二条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 ;
评估范围涉及: 。
第三条 评估基准日
项目评估基准日为 。
第四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使用者涉及甲方以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评估报告仅供甲方和上述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资产评估申报表、权属证明以及其他评估所需的资料;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所有评估申报资料后 日内完毕甲方委托的评估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可以顺延。
2、乙方在约定期间内提交评估报告书一式 份。提交方式:采用第【 】方式:
(1)邮寄;
(2)乙方送达;送达地址:
(3)甲方指定专人到乙方住所领取。
第六条 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
1、根据国家规定和本次评估实际情况,经协商收取评估服务费总额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其中,除税金额为【¥ 】元,增值税率为【 】%,税款为【¥ 】元。
乙方为 纳税人,服务类型为 ,采用的计税方法是 ,提供增值税 发票。
双方确认,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开始进行的工作包含在本协议项下工作内容中,相关费用包含在本协议总费用中。
本协议费用为固定总价,除甲方批准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因素规定甲方再行支付除上述费用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2、付款安排: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待乙方完毕本协议项下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后【 】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项下资产评估费总价款。
注:付款进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拟定,多采用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
3.乙方在甲方支付款项之前,必须提供书面付款申请及合法有效且经甲方财务人员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甲方开票信息见文首。因乙方未开具发票,或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导致认证未通过的,或开具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和甲方规定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协议义务仍按协议约定履行。4、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如下条款: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后【7】日内提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必须保证开具的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在【3】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补偿责任,涉及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如有),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有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局限性以填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补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协议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补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3)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因素给甲方导致无法及时认证、不能抵扣等情形的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导致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涉及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应承担所有补偿责任。且甲方有权按本条第(2)款之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保证发票票面信息所有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协议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应按本条第(2)款之规定承担责任。
(5)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协议中约定税率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金额或者因税率差少抵扣的税款。
(6)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7)乙方账户必须是与协议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一致,若账户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签订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如乙方随意改变变更账户未及时告知甲方,则甲方将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合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的,由此导致的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9)假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0)假如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1)假如协议内容经双方批准变更且该变更的内容涉及到标的品种、数量、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假如发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承包人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承包人就协议增长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与评估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对提供的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2、乙方评估人员到甲方现场工作,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给予协助。
3、甲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乙方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甲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应当对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4、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甲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乙方对甲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妥使用评估报告所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5、《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其他各方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评估结果严守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4、在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因素提出重大更改,导致乙方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服务费用与服务时间。
第九条 协议中止履行和解除的情形
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相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乙方经与甲方协商批准后可以中止履行本协议,如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乙方有权规定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毕的评估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且假如因乙方的因素无法完毕上述工作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拒绝或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评估业务费,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不向甲方提供评估报告;
2、如乙方无端终止履行本协议,所收评估服务费用应退还甲方,导致甲方信誉及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偿责任;如甲方无端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终止评估业务并且不退还评估服务费用。
3、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文献、资料,或提供的文献和资料不真实,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逾期开展工作或逾期提交报告的,应按评估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2】/天,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达【1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双方按照乙方的实际有效工作成果协商结算金额,乙方还应按评估服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业务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总额的20%支付。该违约金与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互不抵冲。
6、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局限性部分继续补偿。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一方因素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阻止任何一方所有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该等事件应涉及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限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2、一方受该事件影响的协议义务在该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履约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与该中止时间相等,该方无需负责。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内容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事件、也许引发后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与其协商如何应对此种情况,涉及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及本协议约定义务与责任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的报告。发生在不可抗力之前的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责任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知识产权
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成果文献(阶段性及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使用该成果,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复制、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泄露该成果文献。
(三)保密
1、乙方因签订、执行本协议而获得涉及甲方的保密信息(涉及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本协议内容等)应采用保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将相关内容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或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保证己方人员及为其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知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并担保该等机构及人员履行同等保密义务。
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应自知悉保密信息时起即开始履行,并且该义务不受时间及本协议效力的影响,直至甲方的保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披露。甲方规定返还记载保密信息的资料、文献的,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由于所载介质的性质所限导致不能返还的,乙方应当予以销毁并签发书面文献确认其所销毁的内容。
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评估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因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的,乙方应就局限性部分继续补偿。
(四)告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应按照文首所述联系信息接受与本协议有关的告知、请求或文献。
2、 任何告知、请求或其它任何文献只要按照双方预留的联系信息(联系信息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信息)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告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则在传送系统确认传送成功之时视为收悉日,以传真的发送报告单或电子邮件的传送成功确认单为发送凭证。
(2)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收悉日。
(3)如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递的方式发出的,以付邮后第5日为收悉日;如通过邮政速递(EMS)或快递方式发送的,则在递交后第3日为收悉日,前述均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的发送记录为发送凭证。
3、任何一方的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当承担相关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关于附件
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纠纷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地为甲方接受评估报告所在地,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一方面通过协商和解,协商不成则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1、【 】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4 份,乙方 2 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是甲方【 】和乙方【 】订立的《资产评估业务协议》的签字页)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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