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目录1.0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措施2.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措施3.0 安全教育制度4.0 安全检验制度5.0 劳动防护用具(器具)管理制度6.0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7.0 安全分级检验、隐患登记上报制度8.0 检修安全管理制度9.0 煤层气站现场安全检验制度10.0 硫磺储存场地管理制度11.0 硫酸罐区现场安全检验制度12.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13.0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0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5.0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6.0高处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7.0盲板抽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8.0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9.0动火安全作业办证实施
2、细则20.0断路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1.0吊装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2.0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3.0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4.0 动土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0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措施1.1 为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深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厂区及周围生活和生态环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可连续发展。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措施进行重新修订,制订本措施。1.2全部单位和个人全部有保护环境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企业给奖励。1.3本措施适适
3、用于本企业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辅助单位。1.4 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企业成立安全环境保护部,下设环境保护科,负责全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评、环评等相关环境保护业务,和配合当地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分企业、车间设环境保护小组,设置兼职环境保护人员,负责本企业、车间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1.5 企业坚持“立足发展,环境保护先行”环境保护理念,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降低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充足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废物标准,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同时企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谁污
4、染谁负责标准。企业激励以废治废、综合利用。1.6 本措施管理范围关键包含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相关“三废”搜集、贮存、处理、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1.7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该把环境保护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一项关键内容,并采取有效方法,保障本单位内全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按总企业要求进行处理。1.8 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单位“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验,关键职责有: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和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申请。1.8.2 限期治理任务落实、督导和处罚。1.8.3
5、 对已完工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1.8.4 对私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1.8.5 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1.8.6 每七天最少一次不定时进行监督检验,每三个月最少一次对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1.8.7 对违反本措施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处罚。1.9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私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1.10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要求:1.10.1节省、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采取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消耗,降低废水排放量。1.10.2 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
6、漏,杜绝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离出废渣,严格根据企业统一计划场所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严禁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采取抢救方法,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1.10.4严格控制酸、碱废水集中性排放量,采取方法确保废酸、废碱水排放均衡性,降低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1.10.5 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维护、原料供给、废物清运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1.10.6 各单位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自排污口,严禁私设排污口或改变排污口位置。1.10.7 固定污染源
7、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根据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相关要求严加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私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1.10.8 在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检验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境保护人员接通知后要立即赶赴处理设施现场,亲密配合监督检验工作。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要求:1.11.1必需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制度适用性,如实填写运行统计并保留备查。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及汇报制度
8、,并挂牌上墙。1.11.3 治理设施应和产生污染物对应生产设施同时运行、相同维护和相同保养,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除和停运。确保设施高效运行,关键设施月正常运行率在95%以上,关键环境保护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危害治理设施)要有足够能力备用设施,而且要保持备用设施正常。关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率必需达成100%。1.11.4 各单位必需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安全等条件。1.11.5 主动完成下达限期治理任务。1.12 企业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要求:1.12.1必需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
9、度,对样品监测数据代表性、正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负担责任。1.12.1 采取监测方法必需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1.1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个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确保数据立即性,采取日报制而且当日报送至企业生产运行部和企业主管领导。1.1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出现较大波动时(PH小于5、大于10,或悬浮物大于100mg/l),应立即向企业调度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由调度部门通知安全环境保护部和主管领导。1.12.5她临时性抽检要主动配合,立即赶赴现场取样,立即做出结果,并立即报送相关部门。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需按要求汇报程序办理申请手续:2.13.1防治设
10、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行,必需立即停运其产污生产线,立即向企业调度部门如实汇报,并采取有效方法,降低污染物排放,预防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调度部门应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相关情况,并设置单独统计台帐,落实事态发展。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临时停止运行维修,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必需提前以书面汇报形式一式三份向企业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并在限定时限内完成检修工作,立即恢复运行。1.13.3 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改变位置设置,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企业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说
11、明必需性、设计依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其汇报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1.14 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由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责令更正并给予处罚: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行台帐、统计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及汇报制度,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行台帐、统计不立即、不真实、不完整或字体不工整,每次罚款50元。1.14.2 损坏或遗失环境保护制度栏、标志牌等物品,每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单位原样补做。1.14.3监测数据不真实,每次罚款100元;没有按时向企业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监测汇报,每
12、次罚款50元;每日抽检次数每缺1次,罚款100元;监测指标每缺1项,罚款50元;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每次罚款50元;临时性安排抽检而未能立即配合,延误取样时机,每次罚款500元。1.14.4 外排废水PH、SS、COD、氨氮未达标,每项次对治理单位罚款100元。1.14.5 钛白酸解、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热电锅炉烟气脱硫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氯氧化锆浓缩蒸发尾气、氧化锆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7,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1.14.6对干燥、粉碎等尾气,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应每班检验,定时更换布袋,确保除尘效果,对巡检不到位,布袋更换不
13、立即,造成环境污染,每次罚款500元;1.14.7废渣(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等)没有定点堆放或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处理设施,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1.14.8废水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1.14.9因设备备件、原料供给、废渣清运等原因,致使治理设施停运,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1.14.10 防治设施计划性停运检修,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罚款500元;未按期完成,罚款300元;未按期完成不做延期检修汇报,罚款1000元。 1.14.11 生产过程中因设备事故,没有采取有效方法,造成物料、废水、废渣等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14、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视情况给予加倍处罚。1.14.12防治设施出现异常忽然停运,未按要求汇报罚款100元;造成环境污染,视情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1.14.13 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每次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视情况给予加倍处罚。1.14.14 未经同意而私自拆除、闲置、关闭、停运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等不正当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罚款1000元。1.14.15 未经同意而私自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罚款1000元。1.14.16 未经同意而私自增减排污口数量或改变排污口位置,罚款1000元。1.14.17 没有按时完成企业下达环境保护限期整改任务,每次罚款1000元。1.15 其它
15、情况,由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责令更正并按下列要求处罚:1.15.1环境保护部门例行执法检验进厂时,门卫应礼貌待人,检验执法证件无误,登记后给予放行,并向企业调度部门立即通知进厂方位、时间、姓名。因态度不端正,造成进门争吵,罚款100元(上级部门罚款,由保卫部门负担);证件无误,登记后不予放行,罚款100元;没有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执法部门进厂情况,罚款100元。1.15.2调度室接环境保护检验通知后,没有立即通知到各单位责任人或环境保护人员而延误检验工作,每次罚款100元。1.15.3单位主管领导或环境保护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立即赶赴治理设施现场配合检验,每次罚款100元。1.15.4各单位接到调
16、度室环境保护检验通知后,没有立即采取方法而影响检验工作,上级部门经济罚款由本单位完全负担,总企业对其单位处以1倍经济罚款并给予通报。1.15.5妨碍或拒绝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工作,或在检验时弄虚作假,对其单位罚款500元。1.15.6 若发生其它情况将酌情给予处罚。1.16 本措施自 2月1日起施行,同时2月1日下发管理措施废止。 申请单位名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处理污染因子停运原因、检修时间、防污方法及启运时间责任人(单位盖章) 日期分企业初查意见责任人(单位盖章) 日期企业环境保护科审查意见责任人(单位盖章) 日期企业生产运行部审查意见责任人(单位盖章) 日期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领
17、导意见责任人 日期2.17 附表: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申请表此件一式三份,批复后申请单位一份,企业环境保护科一份,调度部门一份。2.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措施2.1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提升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充足发挥在线监控系统作用,依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2.2 本措施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统计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2.3 企业自动监控系统是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其数据作为企业进行日常环境保护考评和现
18、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依据。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空设施和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2.5 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科负责以下工作: 2.5.1依据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任务,参与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5.2 核实自动监控设备选择、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2.5.3 制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2.5.4 负责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2.5.5 对不根据要求私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单位提出依法处罚意见。2.5.6 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更换,事先报经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同意。2.5.7
19、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档案管理。2.6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2.6.1自动监控设备中相关仪器应该选择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产品; 2.6.2 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相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技术规范; 2.6.3 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排污口; 2.6.4 根据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比对监测应该合格; 2.6.5 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2.6.6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2.7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和维护,应该遵守以下要求: 2.7.1 自动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应该
20、按国家相关要求,经培训考评合格、持证上岗; 2.7.2 自动监控设备使用、运行、维护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2.7.3定时进行比对监测; 2.7.4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统计、自动监控设施档案; 2.7.5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该立即检修并向环境保护相关部门汇报,必需时应该采取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2.8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更换,应该事先报经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同意同意。2.9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按以下要求处理: 2.9.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未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私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21、排放污染物超出要求标准; 2.9.2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私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有以上二款行为之一由安全环境保护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给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2.9.3 未按时定时进行比正确,罚款100元;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每次罚款50元。2.10 本措施自8月1日起施行。3.0 安全教育制度3.1 入厂教育凡新入厂人员(包含临时工、外包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等),均须经过总企业、分企业(部室)、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3.1.1 总企业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保护部、技术研发部和保卫部负责对其进行
22、教育。教育内容包含:党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关键意义,通常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及入厂后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质量意识和管理、质量和企业关系;消防基础常识、火灾逃生自救常识、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分企业及单位。3.1.2 分企业(部室、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分企业生产技术科或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含分企业(部室、单位)生产特点,危险化学物品特征,应急处理、抢救等知识,总企业及分企业(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关键安全设施、器具使用常识、经典事故案例及职业病预防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3.1.3 车间级安
23、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含: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步骤、关键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3.1.4 班组(工段)级教育,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含岗位生产任务、特点、关键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方法、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等。3.2 内部转岗和复工教育分企业、单位、车间之间(内)调动及离岗30天以上职员,必需重新对其进行对应等级安全教育,工伤人员复工必需经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3.3
24、 日常教育3.3.1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员进行常常性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员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时研究职员安全教育中相关问题。3.3.2 经过举行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足利用安全教育室,采取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个形式,和优异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员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3.3.3 各单位应定时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七天一次,星期四为安全活动日。3.3.4 在大修或关键项目检修,和重大危险性作业(含关键施工项目)时,各检修(施工)单位应进行检修(施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部门督促指导。3.3.5 职员违章及事故责任者,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
25、门进行安全教育(包含现场教育和停工学习)。3.4 特殊教育3.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评管理规则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3.4.2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期限组织复审。3.4.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由该技术项目负责部门,按新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等方面教育。3.4.4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企业或分企业主管安全部门必需根据事故处理标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吸收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反复发生。3.4.5 对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人员、分
26、企业、车间应常常对其进行相关知识教育,每三个月最少组织考试一次。3.5 外来人员教育3.5.1 进入企业生产区参观、学习、联络业务(购物、送货维修)、检测、检验、运输等外来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员负责带队。3.5.2 组织企业职能人员参与劳动,应由安排单位组织,接收单位负责对应安全教育。3.5.3 借用非本岗位人员参与劳动,应由借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对应安全教育。3.6 安全考评3.6.1 干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考评,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评内容包含:1)国家相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本
27、企业生产工艺和特点。4)本企业所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理化性质,对人体危害,预防方法和抢救处理标准。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种类和作用,和管理方法。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具和器具,和消防器材正确使用方法。8)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相关要求。3.6.2 职员安全技能考评,由分企业(单位)领导负责组织进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验。考评内容包含:1)国家相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车间(岗位)生产特点和所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理化性质,对人体危害,预防方法和抢救处理标准。3)本车间(岗位)
28、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本岗位劳动保护用具器具,和消防器材正确使用方法。6)本岗位工艺步骤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7) 原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相关要求。4.0 安全检验制度4.1 任务和要求4.1.1 安全检验是搞好安全生产关键手段,其基础任务是:发觉和查明多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实施;阻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4.1.2 安全检验应落实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标准,除进行常常性检验外,每十二个月还应进行群众性综合检验、专业检验、季节性检验和日常检验。4.1.3 安全检验活动,必需有明确目标、要求、内容和具体计
29、划,并制订安全检验表。4.1.4 必需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相关职能人员参与安全检验组织,做好边检验、边整改,立即总结和推广优异经验。4.2 形式和内容4.2.1 综合检验分总企业、分企业(部室、单位)、车间、班组、岗位五级,分别由企业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分企业经理(或副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分别组织相关部室、分企业、科室、车间和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检验。总企业级安全检验(包含节假日检验)每十二个月不少于四次;分企业级安全检验每个月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验每个月不少于二次;班组(工段)级每七天一次;岗位级每班不少于两次,关键部位、关键岗位每班不
30、少于四次(班中巡查正常进行)。4.2.2 专业检验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两次,内容关键是对锅、容、管、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工艺控制、化验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计量仪表、厂房建筑、运输车辆等进行专业检验。4.2.3 季节性检验分别由总企业各业务部门及分企业主管领导依据其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验。4.2.4 多种检验均应编制对应安全检验表,并按检验表内容逐项检验。4.3 整改4.3.1 各级检验组织和人员,对查出隐患全部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方法
31、。4.3.2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隐患,必需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标准(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不推给分企业,凡分企业能整改不推给总企业),限期整改。4.3.3 企业无力处理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方法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4.3.4 对临时不含有整改条件重大隐患,必需采取应急防范方法,并纳入计划,限期处理或停产。4.3.5 各级检验组织和人员全部应将检验出隐患和整改情况汇报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4.3.6 关键
32、部位(电厂锅炉、物流部硫磺库、物流部硫酸罐区、钛业三分企业煤层气站)主管分企业(部),应对危险点源建档管理,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危害性大未遂事故,全部要立即汇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及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并严格实施事故“四不放过”标准。5.0劳动防护用具(器具)管理制度5.1劳动防护用具购置(含租赁承包单位),应经企业安全部门同意并立案,必需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劳动防护用具单位购置,购置单位应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单位名称、单位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进发货登记台帐。5.2 购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具须取得安全标志准用证(有安全标识)和经过立案(外省进入本省销售劳动防护用
33、具实施年度立案)所购劳动防护用具,符累计划要求,质量合格。5.3 劳动防护用具保管和领发应建立专题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设置专员保管,确保合适库存量,建立进货台帐;未经劳动防护用具管理部门盖章建立单独登记台帐。5.4 按企业现行标准参考河南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审批发放,建立审批制度、清退制度,建立职员劳动防护用具领发台帐,保留(三年以上)原始统计。5.5 其它因工作需要应配置个人或中、大检修、抢修公用劳动防护用具一律经企业生产副总(或以上领导)审批后登记发放。5.6 使用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具领用登记台帐。5.7 依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相关技术标准合理配置,正确选(使)用完好有效劳动防
34、护用具。5.8 职员应掌握相关劳动防护用具使用、维护知识,明确职责,确保劳动防护用具(器具)完好有效。并按要求正确佩(穿)戴劳动防护用具。严禁不按要求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器具),严禁劳动防护用具穿戴不齐进入生产岗位。6.0工伤事故管理制度6.1 总则6.1.1 企业关键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企业、单位、部室责任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方面责任。其它各级领导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同时向各自行政首长负责。6.1.2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和国家要求属于工伤其它事故。6.1.3 工伤事故汇报
35、、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做到立即、公正、依法进行。重伤以上事故汇报、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企业职员伤亡事故汇报和处理要求实施,重大未遂事故、微伤、轻伤和重伤事故按下列要求实施。6.2 抢险和救护6.2.1 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无能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通知总企业相关部门派员或物进行救援,必需时就近请求医疗单位进行救护、抢救,预防事故蔓延扩大。6.2.2 企业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快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安全、技术、设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应帮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尤其注意保护现场,确因抢救伤员和预防
36、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必需做好标志。6.2.3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需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立即抢救处理。6.3 事故汇报程序6.3.1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或事故最先发觉者应立即进行抢救,并以最快捷方法直接或逐层汇报企业责任人,单位领导逐层向生产调度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主管领导汇报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基础情况。最迟不得超出12小时,对重伤以上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安全部门立即将事故概况用快速方法(白班当班、夜班次日清早)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汇报。6.3.2 事故单位一日内把事
37、故经过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通知人力资源部按要求程序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部门按要求进行事故调查。通常事故调查汇报,应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报出,重伤事故由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在上级要求时间内将事故调查汇报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工伤管理统一由安全部门管理。6.4 事故调查6.4.1 事故调查和事故抢救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可先抢救后调查),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6.4.2 通常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轻伤事故由分企业(单位)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必需时企业安全部门、工会、设备、生产、技术部门参与调查;重伤事故由企
38、业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必需时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工会参与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上级要求实施。6.4.3 通常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轻伤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分企业关键领导担任;重伤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主管领导担任。6.4.4 事故包含两分企业(单位),应视事故严重程度组成联合调查组或总企业直接进行调查,联合调查组组长由总企业指派。6.4.5 事故调查人员和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该回避,由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与。6.4.6 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相关资料,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应情况,配合调查,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出具伪证。6.4.7 调查组应按实事
39、求是标准进行调查,相互之间亲密配合,并遵守纪律,严守秘密。6.5 事故处理6.5.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汇报后,组长所在单位应在15天内作出事故处理汇报(重伤事故按上级要求办理),根据事故大小、轻重由总企业或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批复结案,事故处理决定、防范方法及提议由事故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立即对事故责任者给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处理。6.5.2 事故结案后,事故处理决定、防范方法方案,事故技术判定,连同事故调查汇报一起报企业安全部门立案。6.5.3结案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部门同意,可合适延长结案时间,但不得超出90日。注:事故
40、调查、分析、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由上一级单位或相关部门教授进行论证确定。7.0安全分级检验、隐患登记上报制度7.1 检验分级和检验职责7.1.1 检验分级:一级:岗位;二级:班组(工段);三级:车间;四级:分企业(单位);五级:总企业。7.1.2 检验职责7.1.2.1岗位检验职责:岗位职员应按巡检制度要求检验本岗位所分管设备、电器、压力容器、安全设施、特殊劳保用具器具、工具及工作环境等方面安全情况。负责整改职责范围内隐患,按要求做好安全统计和隐患登记上报工作。7.1.2.2 班组(工段)检验职责:检验安全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职员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具和安全情况统计情况,检验岗位职员对操作内容
41、、工作场所检验过程中未能发觉隐患及习惯性违章行为,整理核查各岗位上报事故隐患,做好各类隐患整改防范、登记上报工作。7.1.2.3 车间检验职责:检验班组(工段)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实施,发觉违章行为立即阻止,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监督检验所属职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具,检验本车间辖区内班组(工段)上报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原因,立即组织力量整改职责范围内隐患,做好未消除隐患防范和各类隐患登记上报工作。7.1.2.4 分企业(单位)检验职责:负责检验规章制度完善、上墙,检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工段)、车间周四安全活动、安全检验等开展情况及统计,监督检验管辖范围内重大隐患登记、上报、防范,核查车间上报隐患,发觉
42、下级检验中未能查出不安全原因和上级反馈隐患,统一布署做好各类隐患整理登记、分类、整改上报工作。7.1.2.5 总企业检验职责:利用不一样形式(综合大检验,日常巡回检验、文明生产检验,专题检验,职能科室安全检验等)对全厂范围内和安全生产相关不安全原因进行检验,检验中发觉隐患反馈到相关单位,督促其整改,阻止处罚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检验分企业上报各类隐患,做好造册、统计、上报、有计划地组织整改重大隐患。7.2 检验整改要求7.2.1 岗位检验每班不少于四次:班组(工段)检验每班不少于3次,车间检验每班不少于2次,分企业(单位)检验天天不少于1次,总厂职能部室检验每七天不少于1次
43、,综合大检验每十二个月不少于4次。7.2.2 各级检验中发觉不安全原因,要实施“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交”(岗位能整改不交到班组(工段),班组(工段)能整改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不交到分企业、分企业能整改不交到总企业)。7.2.3 检验出属于本单位处理隐患,应立即安排整改,整改结束后,注销隐患台帐上统计,临时难以处理,所在单位应悬挂隐患待修标志(或警告牌),同时制订切实有效防范方法,超出自己(单位)职责权限,自己(单位)无能力整改隐患,除自己建立隐患统计台帐外,并上报主管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7.2.4 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接到隐患汇报时,应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单位查清隐患根源,制
44、订防范方法,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临时难以整改要制订整改计划和有效防范方法,需总企业安排处理,上报企业安委会办公室。7.3 隐患上报7.3.1 分类:A类:需要上级部门安排整改隐患B类:客观原因限制临时不能整改隐患C类:本单位已做出整改安排隐患7.3.2 上报要求A类隐患中危险隐患应介绍隐患发觉现实状况、危害。并提出本单位整改提议和要求,以后每七天上报时,应将已上报隐患现实状况改变(整改情况、防范情况)核报。B类隐患(经过防范能切实消除危险)应上报原因、防范方法,整改计划。C类隐患应上报周检验中已整改隐患内容条数,已安排整改内容、条数,超出一个上报期整改隐患应列出。7.4 汇报程序和时间7.4.
45、1 程序:岗位报班组(工段);班组(工段)报车间;车间报分企业(单位);分企业(单位)报总企业(安全部门和主管单位)。7.4.2 时间:分企业(单位)每七天一早晨报企业安全部门(紧急隐患随时上报),其它上报时间由分企业安排。企业级关键危险源巡回检验要求1、岗位人员每两小时检验一次;2、班组长每班检验一次;3、车间或科室主管领导天天检验一次;4、分企业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环境保护部安全科每七天检验一次;5、分企业经理、安全环境保护部部长(或副部长)每半月检验一次;6、总企业主管安全副总每个月检验一次;分企业级关键危险源巡回检验要求1、岗位人员每两小时检验一次; 2、班组长每班检验一次;3、车间或
46、科室主管领导天天检验一次;4、分企业主管安全副经理每七天检验一次;5、安全环境保护部安全科每半月检验一次;6、分企业经理、安全环境保护部部长(或副部长)每个月检验一次;7、总企业主管安全副总每三个月检验一次;注:以上全部检验,全部必需按要求在现场统计上签字。8.0 检修安全管理制度8.1检修组织和管理8.1.1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根据检修等级分级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责任人,并推行审批手续。8.1.2 检修项目责任人必需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方法。8.1.3 检修项目责任人对检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安全。8.2 检修安全通则8.2.1 检修前,检修项目责任人应具体检验并确定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正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验,经检修项目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作业。8.2.2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相关要求办理动火证,经同意后方可作业。8.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需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相关要求。8.2.4 一切检修应严格实施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项要求。8.2.5 检修设备、管道和在生活区域设施、管道有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