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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公司跨国(境)电能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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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17-xx 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xx-12-31发布 xx-12-31实施 跨国(境)电能交易管理办法 214017-xx 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1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职责 1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2 4.1 交易管理 2 4.2 合同管理 3 4.3 交易计划管理与统计 4 4.4 结算 4 4.5 信息档案管理 4 5 附则 4 I 跨国(境)电能交易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跨国(境)电能交易管理,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云南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与国外或境外电力企业(用户)开展购电或售电的电能交易业务。 2 术语和定义 2.1 跨国(境)电能交易管理指公司所属企业与国外或境外电力企业(用户)开展购电或售电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新增交易对象的信息档案管理、交易谈判、合同管理、电量电费结算管理等。 2.2 跨国电能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国家电力企业或个人用户开展的购电或售电交易。 2.3 跨境电能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香港、澳门地区电力企业开展的购电或售电交易。 2.4 跨国(境)电能交易购售电合同包括出售电能和购买电能两种合同类型(以下简称“涉外购售电合同”)。 3 职责 3.1 市场营销部门 公司市场营销部是跨国(境)电能交易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授权各子公司开展跨国(境)电能交易谈判及合同签订相关工作。 3.2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3.2.1 公司计划部负责研究制定跨国(境)电能交易和有关项目的中长期规划。 3.2.2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跨国(境)电能交易电价方案,参与跨国(境)电能交易谈判。 3.2.3 公司国际部负责与境外交易主体的联络协调,参与跨国(境)电能交易谈判。 3.2.4 南网总调负责交易执行的安全校核,参与跨国(境)电能交易谈判。 3.2.5 公司法律部负责购售电合同的法律审查,配合处理合同执行中的法律纠纷。 3.3 各子公司在公司的指导和授权下开展跨国(境)电能交易工作,负责交易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新增交易对象信息档案管理,参与交易谈判,签订合同,电量电费结算等。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交易管理 4.1.1 通过110kV及以上新增输电线路开展的年度以上中长期跨国(境)电能交易,由公司计划部牵头组织中长期框架协议的谈判和签订,确定交易电力电量规模、交易价格协商机制、结算币种、汇率变动调整原则及价格调整原则等基本内容,并明确合同谈判和交易实施的责任单位或牵头部门。 4.1.2 对于已签订中长期框架协议的跨国(境)电能交易,根据协议约定由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或指定有关子公司直接负责年度合同谈判。 4.1.2.1 公司总部牵头负责的跨国(境)电能交易,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牵头组织,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交易实施的子公司参加合同谈判工作;合同谈判以中长期框架协议为依据,对交易时间、逐月交易电力电量、电价等核心要素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与合同相关方签字确认,子公司根据合同谈判成果与国(境)外电力企业签订交易合同。 4.1.2.2 子公司直接负责合同谈判的跨国(境)电能交易,由子公司根据中长期框架协议确定的原则与国(境)外电力企业开展合同协商,并及时将合同协商情况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市场营销部汇报,公司市场营销部会相关部门协商对合同谈判工作给予指导;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后,子公司将交易时间、交易电力电量、电价等核心要素以公文方式报公司审批,公司市场营销部会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批复,由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合同谈判中,如需对中长期框架协议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调整,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与国(境)外电力企业协商处理。 4.1.3 对未签订中长期框架协议,通过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开展的跨国(境)电能交易,由子公司负责制定合同谈判方案,并及时将合同协商情况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市场营销部汇报,公司市场营销部会相关部门协商对合同谈判工作给予指导;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后,各子公司将交易时间、交易电力电量、电价等核心要素以公文方式报公司审批,公司市场营销部会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批复,由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 4.1.4 通过35kV及以下输电线路进行的跨国(境)电能交易,由省级电网公司负责合同谈判或参照4.1.3条的管理流程授权地市供电局或县级供电局负责合同谈判和交易实施。 4.2 合同管理 4.2.1 通过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开展的跨国(境)电能交易原则上由子公司负责签订涉外购售电合同,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 4.2.2 通过35kV及以下输电线路开展的跨国(境)电能交易原则上由省级电网公司授权地市或县级供电局(企业)负责签订涉外购售电合同,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省级电网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 4.2.3 合同签订责任单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和审批,并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约。 4.2.4 对国(境)外零散用户的购售电合同可采用背书形式签订。 4.2.5 签订涉外购售电合同的交易方签约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4.2.6 新增涉外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纳入新增交易对象信息档案流程管理,确保在装表接电前完成与交易方的签订确认工作。 4.2.7 合同档案管理 4.2.7.1 合同文本(含附件等有效文书资料)应作为档案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存档管理。 4.2.7.2 各级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涉外购售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4.2.8 检查 4.2.8.1 上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涉外购售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4.2.8.2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1) 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2) 在合同签订生效前,启动电能输送的; (3) 未按规定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签约的; (4) 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的; (5)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客户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接受贿赂的; (6)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行为; (7) 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的行为。 4.3 交易计划管理与统计 4.3.1 每月25日前,各子公司将次月110kV及以上跨国(境)电能交易计划随同次月购售电计划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公司市场营销部在月度市场交易与营销计划中统一下达次月跨国(境)电能交易计划,并抄送南网总调。 4.3.2 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各子公司将上月各电压等级跨国(境)实际交易电量电费按国家或地区为单位进行汇总统计,报送公司市场营销部。 4.4 结算 4.4.1 跨国(境)交易电量电费结算由合同签订责任单位负责。 4.4.2 结算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交易电量的抄录确认以及电量电费的核算和确认工作,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报关和交易电费收支相关手续。 4.5 信息档案管理 4.5.1 合同签订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跨国(境)交易对象的信息档案维护和资料管理。 4.5.2 信息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对新增交易对象建立档案,根据合同变更情况及时更新信息档案,将交易相关文档资料进行电子化归档。 5 附则 5.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市场营销部。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4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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