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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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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流通步骤食品流通安全网步骤图食品加工、销售企业自律制度(1)粮油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奶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超市商场市场裸装散装食品管理规范食品入库管理制度进货台帐制度儿童食品监管制度食品市场经营者柜台出租管理措施食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食品销售安全制度超市商场食品检测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市场超市商场食品信息公告制度高危食品立案制度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安全进货检验验收制度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食品安全自律制度食品上市准入制度 流通步骤食品加工、销售企业自律安全制度(2)一、凡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经营

2、单位,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经营。二、从事食品加工和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必需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三、加工场所含有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设施和部署、和有毒、有害物质,场所保持要求距离,确保内外环境整齐。四、有对应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设施。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步骤合理,预防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六、餐具、炊具和直接盛放直接入口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需安全,使用前必需洗净、消毒,用具必需洗净,保持清洁。七、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容器、

3、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需安全、无害,预防食品污染。八、购进使用、销售畜禽类产品及熟食制品,向生产经营者(送货)单位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疫检验合格证及发票,并严格填写商品购销台账后方可加工使用和销售,果断杜绝病、死等有害畜禽产品、熟食制品进入本店。九、食品加工、销售人员要常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必需将手洗净,穿戴清洁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需使用售货工具。十、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必需对人体安全、无害。 流通步骤食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制度(3)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发生,确保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国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和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经营主体是指进入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进入流通领域经营食品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进入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有卫生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二)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许可,还应取得该部门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实;(三)工商机关核准登记营业执照;(四)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须含有其它证实文件。第四条 进入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必需根据相关

5、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取得各项证实文件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五条 进入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推行下列义务:(一)应该建立并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等;(二)应该采取方法,保持销售食品质量;(三)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四)销售食品标示应该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五)不得伪造食品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六)须取得国家强制认证标志,应该取得该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七)销售者销售食品,不得掺杂、掺假

6、,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查处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一)应该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其它同意文件和营业执照,私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其它同意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私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已经办理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使用期届满后未根据要求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私自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私自从事应该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其它同意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全部有权对管辖区域内食品经营户进行监督检验,各食品经营户应该接收检验,提供检验

7、所需要文件、帐册、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流通领域内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户进行查处。第九条 进入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该退出食品经营活动:(一)卫生许可证和其它证实文件被吊销或已经办理注销,和使用期届满未按要求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二)经营过期、变质食品,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由工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或吊销营业执照;(三)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社会危害较大,情节严重,由工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吊销营业执照;(四)因其它违法经营食品活动被工商机关查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五)已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使用期届满未办理重新登记手

8、续。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流通步骤食品市场、超市柜台出租经营管理措施 (4)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市场、超市出租柜台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出租、承租双方正当权益,依据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出租柜台经营活动是指食品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方),将自有或自用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它食品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酬劳行为。 第三条 出租、承租双方必需遵守本措施要求。第四条 出租方、承租方必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食品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出租

9、方和承租方必需签署书面协议,对租赁柜台数量、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或酬劳、违约责任及双方其它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出租方出租柜台应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对应变更登记。承租方承租柜台经营视为设置分支机构,应该向出租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同一辖区承租,应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手续。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异地承租,应该向出租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异地经营登记手续。 第七条 出租、承租双方应该将租赁柜台租赁协议提交出租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第八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

10、 必需制作出租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柜台或场地显著处县挂或张贴; (二) 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要立即汇报相关部门。第九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承租方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 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二) 必需在承租柜台或场地显著处悬挂或张贴租赁柜台标志;(三) 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柜台,不得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 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食品后,要向消费者提供正式销售凭证; (五)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食品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活动。第十条 承租方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正当权

11、益,消费者能够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协议期满后,也能够向出租方要求赔偿。第十一条 展销会、定货会营业场地和设施出租不适用本措施。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流通步骤上市食品准入制度(5)一、严格实施市场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检验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实、销售发票等票据证实。二、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强化食品进货渠道把关,制作专门台帐,要求相关食品经营者对食品进货情况进行统计。执法人员在巡查时要对相关食品经营者食品台帐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如实登记,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通道。三、严格实施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12、。对经检验、检测有质量问题食品,采取拒绝上市、撤下柜台、强制退市、追溯召回等方法,预防有质量问题食品上市,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四、建立食品检验制度。为深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在进货台帐制度基础上,对食品进行定时不定时抽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停止销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理。五、经营者查验食品质量、查对食品标识关键内容:汉字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和厂址;商标、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依据食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规格、等级、所含关键成份名称和含量;限期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楚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妥、轻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食品警示标

13、志或汉字警示语。六、下列食品不得进入食品市场:(一) 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留期、贮藏说明、产品实施标准、质量(品质)等级;(二)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给予清楚标示;(三) 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给予清楚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四) 进口食品无汉字标明原产国国名或地域名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七、无正当起源食品实施强制下架制度。凡无正当票证食品,执法人员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强制下架,限期提交相关票证,对在限期内不能提供有效票证和涉

14、嫌假冒伪劣,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追究经销者法律责任,并给信誉统计。 流通步骤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6)列入索证索票范围关键食品包含:儿童食品、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类制品、食用油、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茶、酒、饮料等。这些食品全部和人民群众生活亲密相关。一、索证索票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向食品生产商或供货商索取相关票证,以证实其购进食品起源正当、质量合格、商标使用正确制度。二、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该索取以下票证:(一)证实生产商或供货商主体资格证照,包含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二)证实商品起源正当性发票、收据、协议、协议、

15、供货单、调拨单、报关单等票据;(三)证实商品质量产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实、卫生、质量监测汇报等;(四)证实生产商或供货商所使用商品标识正当性质量认证标志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实、专利、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或优质名牌食品标志等。三、食品经营者和生产商或供货商首次交易时,应该索取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要求相关证照和证实材料,查验后复印保留。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食品经营者应该随时索取,复印保留;没有变更或改动,应该每十二个月查对一次。四、食品经营者每次和生产商或供货商交易,全部应该索取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要求相关证照和证实材料,

16、并保留原始票据或有效复印件。五、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该主动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或依据消费者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自觉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市场、超市食品协议准入制度(7)第一条 为了确保市场、超市食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和人体健康,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对粮食、食用油、蔬菜、奶制品、水产品、畜禽肉等大宗食品,市场创办者、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批发商、超市、大型商场、食品配送中心等应该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供货商签署供销协议,实施协议准入,确保渠道稳定,质量可靠。第三条 协议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确保食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协议应该明确约定双方不合格食品退市条款,实施协议退市。第五条 协议保留期限

17、不得少于两年。 流通步骤食品进货检验验收制度(8)一、树立质量意识,严禁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确保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和企业信益。二、对供货食品资质审核,并立案下列证照复印件: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卫生许可证;4、条码证书;5、食品质量合格证;6、生产许可证;7、食品检验汇报三、来货后由专员负责,对食品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具体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四、验收时关键检验食品有没有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如发觉问题严禁上架

18、销售。五、依据经验对购进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也可用快速食品检测箱进行检测,对有必需食品主动送质检部门检验。六、对关键食品主动到辖区工商所进行立案登记。 流通步骤食品进货台帐制度(9)为从根本上遏制不合格食品流通销售,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提升市场(商场、超市)营销信誉,诚信为民,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一、凡进入市场(商场、超市)经销食品经营者,必需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具体登记。二、经营者和供货人交易,应该索取供货人对应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并每十二个月查对一次。三、经营者对购进食品应该按批次

19、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实、合格证和检疫证实(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场创办方(商场、超市)立案,一份由经营者本人留存。四、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等内容具体记入台帐。五、经营者要将供货人提供多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含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留完整,以备查验。六、食品进货台帐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流通步骤食品入库、库存管理制度(10)一、保管员要对入库食品及原料认真验货,做好登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保留。二、搜集索证材料,分类存档,登记台帐。三、食品及原料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品、

20、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四、货架上应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帐、卡、物相符,挂牌存放,并做到优异先出。五、存放食品及原料应有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定型包装食品应贴有完好出厂标识。严禁存放无标识及标识不完整、不清楚食品及原料。六、常常检验所存放食品及原料,发觉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胖听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立即清出,清出后在专用区域内落地另放并标明“不得食用”等字样,立即销帐、处理、登记并保留统计。市场、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

21、,提升散装食品质量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特制订承德县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未经预包装、无需清洗或加工即可直接入口食品和米、面、鱼、肉类等半成品。第三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承德县内各市场、商场、超市。流通步骤其它食品经营者参考实施本规范。第二章 准入步骤第四条 市场、商场、超市选择散装食品供给商及引进新类别散装食品前,须向供给商索取、查看相关证实 (复印件),建立证件管理系统留档备查,具体索取、查看证件包含: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汇报、专营商品专营证书、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书及进货凭证,是中介或代

22、理还需索替换理委托书等,并留存复印件备查。供给商提供上述材料后,由市场、商场、超市相关部门查验、审核,方可引进该供给商散装食品。经营者不得购进和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者生产食品、无检验合格证实和标签内容不完整散装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应由专员负责索证索票工作,确保索证索票不出现遗漏或反复情况。第六条 在购进散装食品时,要和供货商建立“场厂、场地”挂钩制度,实施协议或协议准入,非协议商品不得进入卖场销售。第七条 建立健全关键食品入市立案制度,对包含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关键食品,应该按工商部门立案要求,申请立案。第三章 仓储步骤第八条 市场、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保管人员在收货入库时要查验以下内

23、容:(一)外包装是否完整、规范;(二)是否有汉字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三)是否在保质期内;(四)应查验其它内容。第九条 散装食品进入仓库后,应根据不一样种类食品保留条件分类进行储存,预防交叉污染。第十条 散装食品入库时保管人员应登记保质期,在到期前通知相关部门立即处理,不得在仓库内存放超出保质期散装食品。第十一条 对进入仓库无需加工即可食用即食食品,除接货时检验产品质量合格证外,在存放期间依据食品特点每13天由超市自行检验一次,发觉问题立即采取方法处理。第十二条 散装食品出库时,销售人员查验其符合出库条件登记后方可出库。第十三条 熟食、散点、面包和中式点心等商品必需

24、经过感官、色泽、口味品尝等步骤后方能经过仓库进入卖场销售。第十四条 不需要入库而直接上柜销售食品,由负责销售部门根据入库程序和手续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进入卖场上柜销售。第四章 销售步骤第十五条 销售区域散装食品必需生熟分开,生、熟食品销售位置间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六条 散装食品销售环境和设施要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污垢,符合卫生要求。第十七条 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证实,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第十八条 市场、商场、超市应努力发明条件,建立自我简易检验室,定时对部分食品进行增白剂、农药残留等常规项目进行检测。第十九条 天天由专门人员检验到货食品合格证

25、,定时对熟食、凉菜、面包、中式点心等进行感官检验,发觉不符合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品立即下柜。第二十条 对于即食散装食品实施专员销售和小包装销售,不能实施小包装要加装固定透明防护罩,避免消费者直接触及和直接面对。在集贸市场销售食品,必需设置防尘、防蝇、防腐方法。供消费者直接品尝散装食品应和销售食品显著区分,并标明可品尝字样。卖场工作人员制作或拿取无小包装即食散装食品时必需佩戴符合卫生标准一次性手套,或使用专用工具,严禁裸手直接接触食品。第二十一条 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显著位置,附加散装食品标示牌,如实标注商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条件、实施标准、超市(商场)责任人,生产者厂

26、名、厂址、价格、特殊标注,和超市(商场)服务电话、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市场、商场、超市自行分装食品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标注商品名称、生产者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条件等内容,并标明“本店分装”字样,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在其表面或销售包装上应有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第二十三条 散装食品小包装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需和大包装或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相一致。生产日期、保质期不一样散装食品不能混装销售。第二十四条 由超市自行加工制做食品,要建立相对独立操作间,其配料、制作等要符合国家生产加工条件和质

27、量标准。第五章 退市步骤第二十五条 市场、商场、超市内发觉涉嫌不合格散装食品及超出保质期、腐烂变质食品,应立即采取以下方法:(一) 内部通报各销售场所将涉嫌不合格及超出保质期、腐烂变质食品下柜,停止销售;(二) 必需时抽取样品送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测并通知厂家;(三) 检测结果确属不合格食品,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四) 依据情况,以公告等形式通知消费者;(五) 在市场监管部门和厂家参与下,对不合格散装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重不合格散装食品召回制度。各商场、超市发觉不符合标准,可能危害人身健康散装食品,应立即开启召回机制,在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开召回。第六章

28、 落实方法第二十七条 市场、 商场、超市应建立散装食品质量监管责任制,针对各个步骤和步骤,将工作和责任明确到人,做到质量监督层层把关,逐项落实。第二十八条 市场、商场、超市应配置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质量管理工作,关键职责是:(一) 检验散装食品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规范;(二) 检验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质量卫生标准;(三) 立即清理超出保质期限食品;(四) 对在卖场发觉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市场、商场、超市对散装食品质量检验要坚持供给商、经销商自检和定时送检“三重检验”制度,做到散装食品进入卖场销售前,要求供给商做好自我检验,每

29、批次商品均须附有供给商提供检验合格证和质量检验表;市场、商场、超市要建立简易检验室,常常对卖场内即食散装食品进行抽检并填写抽检表;定时对卖场内散装食品按百分比进行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条 市场、商场、超市应严格实施国家相关散装食品方面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停提升业务水平。第三十二条 设定专员搜集整理食品质量、卫生等问题相关信息,如包含到本单位所经营食品,应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同时认真接收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第三十三条 市场、商场、超市应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处理消费者对食品

30、问题投诉,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流通步骤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立案制度(12)为了加强对我县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把肉类食品市场准入关,预防假冒伪劣肉类食品进入市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肉类食品关键包含生猪、牛、羊、鸡等畜禽类肉品,肉灌制品、熟肉类食品。二、纳入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立案市场包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食品超市、菜市场、食品专卖店、个体食品零售店。三、从事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生产者,其产品进入市场前,应该根据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要求,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市场准入立案内容:肉类食品经营者名称、住

31、址、电话;营业执照;按要求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生猪畜禽屠宰企业还需要提供定点屠宰许可证。四、生猪、畜禽肉类食品屠宰加工企业,应和进入市场、超市、食品商场、菜市场、食品专卖店、签署厂场挂钩、产销挂钩协议。实施定点屠宰、定点检疫、定点加工、定点采购,统一进货。五、肉类食品市场、超市、商场、专卖店、个体销售网点经营者,必需将肉类食品购销情况如实记入食品进货台帐和食品销售台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在台帐上加盖检验印章。六、工商所要加强肉类食品质量、包装标识监管。发觉经营非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屠宰肉品或经营注水畜禽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发觉无生产厂名、厂址、保质期“三无”肉制品,

32、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对负有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处罚。七、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立案实施属地化管理,由辖区工商所统一办理立案手续。 流通步骤奶制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13)为了加强对我县奶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把奶制品市场准入关,预防不合格奶制品进入市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经营奶制品超市、商场、食品店等经营者,在购进奶制品时,要根据索证索票制度,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汇报书等证实文件(复印件)。二、奶制品经营者必需如实填写购销台帐。三、不得经营下列奶制品:(一)腐败变质、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

33、异常;(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三)未经检疫乳牛所挤乳汁生产产品;(四)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五)超出保质期限;(六)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七)无相关证照生产;(八)其它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四、经营者要根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对自检或其它路径发觉不合格奶制品时,要立即下架,并给予公式召回。 流通步骤粮油制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1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粮油,是指成品粮、食用油等。第三条 粮油经营者在购进粮油时,要根据索

34、证索票制度,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汇报书等证实文件(复印件)。第四条 粮油经营者必需如实填写购销台帐。 第五条 下列粮油不得进入食品市场:(一) 黄曲霉毒素B1超标粮油;(二) 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染色剂)或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三) 用工业油(矿物油)对大米、杂粮进行抛光处理;(四) 在食用油中掺入工业油(矿物油)、泔水油及未经精炼炼毛油;(五) 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没有QS标志; (六) 使用有毒有害包装材料;(七) 法律、法规严禁其它行为。流通步骤儿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15)为净化全县儿童食品市场,保障少年儿童食品安全消费和身体健康,

35、切实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要严格把好食品准入关,引导督促辖区内商场、超市等经销商严格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并建立购销登记台帐,严把进货关,努力争取从源头上堵住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进入市场。第二条 加强儿童食品市场监管。采取企业自查、执法检验、关键抽查、领导督查等方法,全方面推行动态监管方法,把校内商店及学校、幼稚园周围食品、饮食摊点列为关键监管对象,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第三条 儿童食品检验关键。在巡查时,关键检验油炸小食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豆串豆干)、果冻、饮料(含乳饮料)、肉松肉干、饼干、膨化食品、乳及乳制品、糕点、糖果及其它休闲(方便)食品等,对无照经营食品,依法给予查处和

36、取缔,对经营“三无”和过期食品,督促经营者给予下架销毁处理。第四条 儿童食品经营者自律。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进货台帐制、质量承诺制等多项制度,引导儿童食品经营者自觉做到假冒伪劣儿童食品不上柜、不出售。第五条 突出社会监督。在学校及幼稚园聘用义务监督员,在较大市场、超市、学校设置申诉举报点,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者给奖励,充足调动群众举报主动性。第六条 突出警示宣传。经过和学校、幼稚园、家长加强联络沟通,发放宣传单和警示宣传材料,提升孩子和家长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流通步骤食品质量承诺制度(16)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该遵照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标准,对所经营食品向消费者

37、做出质量承诺。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经销食品质量必需合格、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食品、冒牌食品。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需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实,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觉存在质量问题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食品,或经国家相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定消费者申诉举报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给予退换,并依法给予赔偿。 市场、超市、商场食品检测制度(17)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强化食品质量,提升食品质量

38、安全可靠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含有一定经营规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集贸市场、超市食品经营者,应该自行配置必需食品检测设备,采取优异食品检测手段,对市场内经销食品进行检测。二、食品质量检测范围:粮油制品、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小食品、生鲜猪肉产品、定型包装(散装)熟肉制品等多个食品进行质量监测。三、对新购进检测范围所要求食品,食品经营者首先要进行感观等简易方法自检,感观有问题,用食品检测箱进行检测,不合格不得上市。四、食品经营者要定时和不定时对本身经营食品进行检测,对不合格食品要登记入册,并利用食品信息公告栏向消费者公告。对已售出要根据召回制度处理。五、食品经营者要定时

39、培训检测人员,提升其检测水平。 流通步骤食品销售安全责任制度(18)一、食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必需引发全体销售人员高度重视。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销售责任制,是确保所售食品无过期变质现象,确保消费者买到放心食品前提。所以,对所经营食品要按品种或区域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人。三、所经营种类食品,必需做到“四个不出售”,即:不出售假冒食品,不出售过期食品,不出售腐烂食品,不出售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四、超出保质期食品不许上架,每日对食品质量、保质期进行检验,如有破损、超期、变质食品,必需立即撤架。五、建立上架食品巡查制度店堂经营,商店责任人,要对超市(商店)食品进行不定时巡查,如发觉不

40、合格食品立即撤架,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流通步骤食品销售台帐制度(19)为从根本上遏制不合格食品流通销售,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提升市场(商场、超市)营销信誉,诚信为民,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一、市场(商场、超市)经销食品经营者,必需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并具体登记。二、经营者(批发经营者)和购货人交易,应该向对方提供对应证照,即:食品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经营者本身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三、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要给购置者提供发票等证实。四、经营者要把销货情况认真具体登记,一但发觉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

41、根据销售统计快速将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五、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食品销售台帐和相关资料,不得污损,不准转借。六、食品销售台帐保留不得少于2年。 流通步骤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出制度(20)一、下列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退出辖区市场:1、无检验合格证;2、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3、无产品质量、等级、成份、含量标识食品;4、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5、不正确食用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食品,无警示标志或说明食品;6、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食品;7、假冒她人注册商标食品和防冒食品;8、私自使用她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她人食品;9、在食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标志,伪造产地,对食品质量做引人误解

42、虚假表示食品;10、超出保质期食品;11、袋装漏气、破损有可能影响质量食品;12、食品质量(含量)和标志数量不符食品;13、用户因质量原因投诉食品;14、在感观上异样、有异味食品。二、对经质量抽查不合格食品,应停止消费并退出辖区市场。三、对在国家、省、市、县区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某种食品经过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施三级下架制度,即:同批次、同品牌食品下架,同品牌、同企业食品下架;同区域食品下架,并退出辖区市场。 流通步骤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21)为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避免流入市场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特制订本制度:一、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

43、在得悉其经销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缺点时,立即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给予更换、赔偿主动有效补救方法,以消除不合格食品危害风险制度。二、召回食品含三类:一类是可能造成较严重健康损害或死亡食品;二类是造成健康损害可能性较小食品;三类是不会造成健康损害但不适合消费食品。三、需召回食品信息起源:一是经营者从食品生产厂商处得悉;二是经营者自检、执法部门检测出不合格食品;三是媒体曝光;四是政府和职能部门公布。四、召回食品信息要在电视媒体或食品信息公告栏上发 。 市场、超市、商场食品信息公告制度(22)第一条 市场、超市和商场经营者应依据食品消费安全和食品准入工作需要,以公

44、告栏形式将相关食品质量信息在本超市内公开,解答消费者相关食品质量和服务方法问询,接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第二条 市场、超市和商场食品质量信息关键指食品质量监管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食品抽查结果、食品价格、消费警示、投诉处理路径、诚信单位名称等和食品质量紧密相关信息。 第三条 市场、超市和商场应在经营场地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第四条 公告栏内容关键包含:经营单位全称、关键食品目录和相关情况、退出食品目录和实施情况、食品质量检验和抽查情况、超市投诉路径和联络方法、消费者投诉意见和处理结果和其它相关超市食品质量信息。 第五条 市场、超市和商场食品经营者应该在办公区内设置投诉接待点,接收消费者

45、对食品质量投诉,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将相关处理结果通知消费者。对经过投诉发觉问题认真整改,并经过公告栏形式将整改结果给予公开。 另外,消费者要求提供食品质量相关情况说明,超市经营者不得拒绝,应如实出示相关材料并做说明。质量信息在本市场、超市商场内公开,以提醒消费者。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23)一、凡消费者在本店购置食品,只要感觉本身受到侵害或对所购置食品不满意,均可进行投诉,本店必需对投诉进行受理。二、本店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汇报制度,对用户投诉质量责任、处理方法、处理结果、用户意见,对有质量问题食品类别处理结果,相关人员责任等均要进行登记汇报。三、受理用户投诉按下列程序进行:1、对投诉者

46、表示欢迎并真诚致歉;2、对被投诉食品进行检验,并进行登记;3、仔细倾听用户投诉意见,并进行问询统计;4、同用户交换意见,协商确定处理方法;5、用户同意处理意见,在汇报单上签字后,按和用户协商方法快速处理。6、经协商处理后用户、仍不满意,通知用户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协会处理。四、对被消费者投诉食品,不管是否处理完成全部要认真分析处理:1、属于部分食品质量问题,经对货架和库房食品全方面检验后,确定无批量质量问题,准予继续在架销售;2、属于批量食品质量问题,对在架食品全部下架封存,并送样品到权威部门进行质检,通知供货商到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对已销售出去食品在媒体或信息公式栏公布公告,要求消费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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