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提升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均须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需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创建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委托具体实施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 监督机构具体负担相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要求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负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纠正,并对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搜集、各类立案手续办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标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立案、验收、教授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立案、通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办理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施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一、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程项目计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法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证实;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审查同意书、地质勘察汇报;
5、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工程监理协议及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各专业监理人员明细表,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工程项目施工责任人资格证、工程质量确保体系和确保工程质量关键方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外埠施工或安装企业进宁立案登记证书;
8、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9、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报监
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现场总平面部署图。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法专题费用计划。
4、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题安全方案、方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方法。
5、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型号、数量。
6、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培训证书)。
7、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拆除工程安全报监应提交下列资料
1、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实。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方法。
5、其它应提交材料。
第八条 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齐全文件资料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对符合条件立即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报监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请表》和《安全报监手续证实》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申领施工许可证。监督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立即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要立即向相关单位通知原因。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法
第十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以监督小组方法进行,实施项目监督组长负责制,具体负担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每个监督小组应配置不少于2名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参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小组组员针对监督结果应共同签字确定(法定两名,3名全区能否实现?)。
第十一条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小组在接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后,应立即召集监督小组组员熟悉本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依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订本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或《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在编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方案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包含结构安全关键部位和工序和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和关键安全防护作业点,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关键、抽检项目、测试内容及监督频次,并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接到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后,依据监督方案内容,结合本工程施工进度,立即通知监督小组接收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监督小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以“监督工作方案”为指导,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统计》,并对监督发觉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将责任单位提交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汇报存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对监督发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处罚。
第四章 质量安全行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督促各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本单位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标质量安全。监督关键内容有:
一、建设单位
(一)是否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是否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否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单位;是否有工程肢解行为;
(三)是否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和变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和实施情况;
(四)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规模要求委托监理。对未委托监理自行管理工程,其管理人员资格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五)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正确、完整。
(六)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
(七)是否按要求程序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是否按摄影关程序立即上报质量验收申请,按法定时间办理完工立案;
(八)是否立即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法费用;
(九)是否建立组织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十)其它相关要求。
二、施工单位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确保体系,并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靠运转;
(二)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是否和工程项目实际管理相一致,配置及上岗情况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求;
(三)施工总承包对分包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管理情况;
(四)是否建立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培训和交底制度;是否根据制度要求立即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和交底;
(五)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六)各类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同意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具体实施情况;
(七)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和质量安全验收资料搜集情况;
(八)是否根据要求对组织对工程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管理验评工作;
(九)是否根据制度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职责,并对发觉问题立即组织消除;是否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十)是否组织对现行质量安全技术资料搜集、整理和宣贯。
三、监理单位
(一)是否建立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并根据要求足额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二)监理资质及人员是否和中标承诺一致;是否存在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三)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四)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确实定及监理方法)编制,内容及实施情况;
(五)是否按监理规范要求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是否全过程旁站监理;监理统计、监理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六)是否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有效监理,并对监理出质量安全隐患立即下发监理通知单,并监理复查整改情况;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汇报情况;
(八)相关质量安全过程管理监理资料搜集整理情况。
四、勘察、设计单位
(一)承揽工程设计任务是否和资质相一致;
(二)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情况;
(三)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真实、正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需要;
(四)是否对包含工程结构安全关键部位和步骤在设计文件中进行注明,并在施工作业前提供指导意见和技术交底;
(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相关关键人员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六)是否立即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勘察事故处理。
(七)是否立即参与工程地基验槽、桩基、基础、主体施工质量及完工验收,并立即出示勘察、设计检验汇报;
(八)是否立即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
(九)其它相关要求实施情况。
五、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一)是否超越核准资质类别及业务范围外承接任务;
(二)检测业务基础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规范性情况;
(四)检测汇报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符合性情况;
(五) 对不合格检测汇报立即向监督机构上报情况。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立案,在其资质范围开展施工图审查活动;
(二)是否按国家要求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三)是否存在错审、漏审现象;
(四)是否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审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汇报。
第五章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关键部位、设施及工序方法,并辅以科学检测手段开展监督工作。工程实体监督抽查工作内容有:(以下提议依据住建部5号令来定)
一、抽查包含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工程实体质量;
二、抽查包含结构安全和使用功效关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汇报、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汇报;
三、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反复,删)
四、依靠必需检测手段,依据结构部位关键程度及施工现场实际质量检验情况制订抽测方案,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监督,应依据不一样施工部位、不一样施工阶段进行关键抽检,各部位抽检内容有:
一、房屋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
(一)质量确保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二)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情况;
(三)地基基础检测汇报和地基验槽统计;
(四)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二、房屋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一)质量确保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二)砼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制作和安装质量情况;
(三)结构安全关键部位砌体、砼、钢筋等施工质量抽查检测情况;
(四)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三、装饰装修、安装、环境检测和使用功效:
(一)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包含安全和使用功效关键部位施工质量;
(二)安装工程检测及试运行统计;
(三)环境检测汇报及使用功效检测统计汇报;
(四)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五)工程观感质量;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汇报、复检汇报;
(二)地基、基础、关键部位(工序)隐蔽验收统计,质量评定资料;
(三)施工现场试验资料及抽查见证取样试验资料;
(四)施工现场实体质量。
五、监督抽测项目:
(一)对工程使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施工试验按不低于5%数量进行抽样检测;
(二)对砌体工程抽测项目关键包含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砌筑砂浆强度,砌块(粘土砖)强度,砌体强度和标高尺寸外观等;
(三)对砼工程关键包含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砼强度,进场商品砼坍落度,受力钢筋规格、数量、位置及钢筋砼保护层厚度、砼构件标高尺寸外观等;
(四)对钢结构工程关键包含基础和主体工程中钢结构焊工资格、焊缝检验、螺栓初拧和终拧及钢结构构件标高尺寸外观等;
(五)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和使用功效;
(六)对市政桥梁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保护层厚度及道路工程路面结构层厚度、压实度、强度按一定百分比进行抽样检测;
(七)对道路工程弯沉、污水工程闭水试验、压力管道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对电气工程接地电阻、绝缘电阻使用功效按不少于5%进行抽样检测;
(八)对抽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向监督机构出具检测汇报。
六、验收监督项目:
(一)工程质量确保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汇报;
(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包含工程关键部位检测汇报,及监督抽查检测资料;
(四)给排水、燃气管道、采暖、电气电梯、通风空调工程关键部位及使用功效测试检验统计;
(五)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工程检验及外观质量;
(六)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完工汇报,包含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效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实文件和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整改汇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验汇报、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汇报、建设单位完工验收申请汇报等。
第六章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建造师是工程项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对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必需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实施国家相关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开展建筑生产活动过程中,必需确保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备及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所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必需编制专题施工方案,明确安全防护方法,施工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危险源工程,其专题施工方案尚应教授进行论证,并在施工前7个工作日内上报监督机构,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根据教授论证后意见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该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配置符合消防要求设施,并保持其良好备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存在危险区域应该悬挂警戒标志,警戒标志应和存在危险类别相对应。夜间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置足够照明,必需时设置红灯示警。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需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从事工程项目施工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立即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该主动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预防事故扩大,并立即向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汇报,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汇报书,并按程序组织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并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并依据工程特点,编制工程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在工程开工时立即上报监督机构立案,并在施工过程中定时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小组,根据“监督工作方案”中要求监督内容和监督频次,做好工程项目标日常监督工作,并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组织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开展阶段验评工作。
一、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验评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开工前准阶段
第二阶段:工程主体施工阶段
第三阶段:主体封顶二次结构阶段
(市政工程按施工工期均分三个阶段进行)
二、安全管理阶段验评活动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作出安全生产评定合格后,报监督机构进行核查。三个阶段检验平均分为该工程实际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分为不合格(60分以下)、合格(60---85分)、优良(85分以上)三个评定结果,并对企业诚信计分。
三、对未组织安全验评或验评不合格项目,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责令建设单位暂停安措费支付,直至合格为止。
四、安全管理阶段验评分值为不合格工程,该工程不得评选本年度区、市级优质工程。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依据不一样季节、不一样施工阶段不停对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方法,并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设施设备符合下列要求:(以下部分是否有必需?提议删除)
一、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落地式外脚手架搭设高度超出50米或采取悬挑结构搭设脚手架时,专题施工方案需经教授论证。
二、基坑施工必需编制专题施工方案,根据土质情况和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对于较深坑沟必需进行专题设计和支护。
三、模板施工前,要进行模板支撑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方法,要有节点结构大样图,对材料规格尺寸、接头方法、间距及剪刀撑设置均应具体说明。模板支撑拆除前,工程项目部应上报本单位质安部门同意,并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混凝土试块强度达标检验汇报,方可进行拆模作业。
四、在建工程临边和洞口要根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进行防护,建筑物外侧应采取合格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作业,使用密目式安全网须经宁夏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认定。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需采取TN-S系统,设置专用保护零线,根据“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标准,确保工程项目上使用设备实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六、多种施工机具安装、使用和拆除,应严格根据说明书要求进行,并在设备操作人员显著处设置安全操作规程牌,认真推行企业内部设备安装试运转、日常检验等管理职责。
七、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对其进行产权立案登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前,应编制专题施工方案并推行通知程序。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和检验,在投入使用30日内到监督机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安排专员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各项安全装置符合国家安全使用要求,立即发觉隐患并组织消除。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主动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争创区、市级示范工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由施工企业申报,各地监督机构组织复查合格后,报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含有“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得参与本年度“3A”工程评优和“建安杯”评选活动。不含有“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项目不得申报区、市两级优质工程。
(该条是否有必需?提议删除)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安全、清洁、美观。现场周围设置连续不停砖墙或定型工具化围档,临街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它不得低于1.8米。采取砖墙围档,砖墙压顶应安装仿琉璃瓦,围档临街面必需刷白,并书写规范文明施工口号口号。施工围档不准占用人行道,内外侧1米内不得堆放土方;
二、施工现场道路应平整、通畅、不积水。现场大门口处悬挂“八牌一图”。场内材料分类堆放整齐、有序,并有标示。严禁在围档外作业和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及工程渣土。地面排水应采取先入池过滤后再集中排入下水道。
三、施工现场道路和进出口地面要硬化。施工现场出口应加装洗车设备,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必需采取遮盖等方法,严禁带泥砂、扬尘运输。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各类垃圾应集中倒置在施工现场内要求地方,并立即清运到指定地点。
五、严禁在夜间扰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必需经监督机构同意报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低噪声方法。
六、职员生活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堂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
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证实其身份和安全教育胸卡。
八、工程项目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建筑施工活动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九、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在建工程内住宿。职员宿舍应选择非燃材料制作,室内保持整齐、通风,不得存在私拉乱接用电设备现象。冬季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使用煤炉取暖应安装二氧化碳报警器。
十、工程项目部应配置足够抢救器材,配置经过培训抢救人员,制订抢救方法。
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溶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物质。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十三、临时用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流感人口暂住手续,服从辖区治安管理,遵守社会治安秩序,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第七章 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完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实施标准等情况须到现场监督,发觉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行为,责令限期更正,并将工程完工验收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关键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完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协议约定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首先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验,确定工程质量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协议要求,并编制工程完工汇报,工程完工汇报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三、对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了质量评定,含有完整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汇报。工程质量评定汇报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验并提出质量检验汇报,质量检验汇报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责任人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五、含有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含相关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汇报。
七、建设单位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含有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计划设计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电梯或锅炉安全监察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监督机构等其它相关部门相关质量整改汇报。
第三十四条 工程完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和安全生产等级验评汇报,申请工程完工验收。实施监理工程,工程完工汇报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汇报后,对符合完工验收要求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相关方面教授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完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协议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步骤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其它管理步骤等方面作出全方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完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该协商提出处理方法,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工程完工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立即编制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关键包含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实施基础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评价,工程完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完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汇报。监督汇报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验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包含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不良统计内容。
七、工程质量完工验收和安全生产等级验评监督统计。
八、对工程完工验收立案和安全生产验评提议。
九、单位工程安全生产阶段验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汇报必需经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长签认,监督机构责任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工程立案机关报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相关要求,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办理工程完工立案手续。办理工程完工验收立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汇报及完工验收立案书。
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消防验收合格证、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
四、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五、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意见。勘察单位提供地基验槽汇报。
六、工程结算汇报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完工支付工程尾款付款协议书。
七、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效、完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报。
八、建设单位完工验收申请汇报;完工验收汇报。
九、设计单位提供基础、主体、完工验收质量检验汇报。
十、施工单位提供基础、主体、使用功效质量验收汇报。
十一、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
十二、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使用说明书。
十三、其它需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监督机构收到工程完工立案文件,验证资料齐全后,应该在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一式六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留,一份为立案机构存档,一份交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二份由监理、施工单位自存。
第四十条 监督机构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汇报或以其它方法发觉在完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行为时,应该在收讫完工验收立案,责令建设单位严禁使用,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完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被责令严禁使用并要求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工程,建设单位未停止私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由建设单位依法负担法律及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督机构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完工验收工程准予立案,颁发“完工工程立案书”,加盖“工程完工验收立案专用章”。
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办理、立即、依法就地处理和“谁监督、谁负责”标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理或上级交办工程质量投诉案件,应立即交由对应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在要求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处理结果。监督机构自行受理施工质量投诉,应按要求程序办理并指派专员做好投诉受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根据以下三个调解路径进行:
一、自行协商:投诉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觉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先行和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未果,可向监督机构投诉。
二、机构调解:对于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存在分歧时,投诉人可向监督机构投诉。
三、法律路径:当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投诉人对监督机构调解意见不满,可按要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不予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范围:
一、超出保修期要求期限;
二、采取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
三、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四、因用户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效和装饰装修不妥等行为引发;
五、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经济赔偿、纠纷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等;
六、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受理,还未超出处理期限反复投诉;
七、其它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监督范围和依法不属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范围。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人应向监督机构如实通知相关情况,提供对应证据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记录表》。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代理人应向监督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或其它相关身份证实材料。
二、反应同一内容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据中国《信访条例》要求,代表人数标准上不超出5人。
三、监督机构受理人员须依据本措施第四十六条要求 明确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对不属于投诉处理范围问题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对于已受理施工质量投诉问题,受理人员应根据以下程序处理:
1、确定投诉承接人(监督机构责任监督员2名);
2、受理后3~5个工作日内由投诉承接人会同相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问询情况、征求意见;
3、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
4、针对调查情况责成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5、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完成。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方法:
一、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通常施工质量问题(适适用于质量问题事实清楚易于判定原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非结构性安全质量问题,包含影响使用功效质量问题),由监督机构承接人员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向投诉当事人提出《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并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二、包含主体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缺点施工质量问题(适适用于数次协调未果,有较大争议或影响结构安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不清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质量问题),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复核后提出对应处理方案,监督机构承接人员向投诉当事人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并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三、难以界定质量问题,由投诉人和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程原设计单位组织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相关责任单位及投诉人,按摄影关规范标准要求共同确定检测内容,设计单位依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或判定应经投诉双方协商确定后选择含有相关资质机构进行。投诉人明确表示需要对被投诉工程结构进行质量判定并确定质量问题责任人,判定费用由投诉人支付;经判定后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检测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应该认真实施监督机构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在要求期限内完成质量问题整改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汇报》,经建设、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定后并按时反馈至监督机构。若投诉人对监督机构首次调解不满意且仍存在异议,监督机构将安排再次调解,调解未果,监督机构向投诉人出具《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明确终止调解理由,并通知其它处理路径。
第五十条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项。情况复杂,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能够合适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投诉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诉处理视为办结:
一、投诉人撤诉;
二、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投诉人在责任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调解)监督意见书》落实整改期间虚构事实,人为设置障碍造成处理无法进行;
四、投诉人确定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成;
五、投诉人不配合或不愿在《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监督终
止调解书》签字;
六、已由理监督机构出具《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
第五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过程中,监督机构对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整改行为进行监督,发觉存在下列行为,监督机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警告、批评、曝光、统计不良行为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对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协调工作不予配合;
二、不推行房屋保修义务;
三、在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中态度消极、敷衍了事,有意拖延,整改不到位、出现反复质量问题;
四、监督机构发觉现场整改情况和经建设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汇报》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五、不在要求时间内反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汇报》;
六、其它情节严重情形。
第五十三条 各监督机构应该建立健全投诉管理监督制度和投
诉档案管理制度,秉承公平、公正态度认真受理和处理每件质量投诉案件,立即办结相关部门交办任务,并分析投诉质量问题总体趋势和动态,提出处理提议和预防方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机构投诉处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评管理。
第九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逐项建立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应立即、真实、完整,含有可追溯性。
监督档案内容关键包含: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完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
二、档案目录。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安全生产立案资料及监督工作方案。
四、参建各方单位资质和相关人员资格审查统计。
五、质量监督统计包含:地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效、工程抽查(包含监督检测)统计、监督执法整改通知书和监督执法整改回复及复查汇报、完工验收监督统计。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
七、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汇报。
八、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汇报。
九、不良行为统计。
十、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十一、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装订成卷应遵守相关档案管理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久和短期两种、长久为、短期为5年。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靠、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十章 监督机构
第五十六条 各地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进入被检验单位或被检验施工现场进行检验,并要求被检验单位提供相关工程建设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 、纠正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必需时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监督落实;
三、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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