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押金的管理,明确押金收取、保管、退还各个管理环节中各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及各分(子)公司所涉及的押金业务管理。
第三条 押金收取、保管、退还由xx计划财务部负责,本细则提到的“押金联络人员”均由xx各分(子)公司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管 理 细 则
第四条 押金单据入库流程
印刷厂商将押金单印刷完毕后,由计划财务部负责验收押金单据,并进行押金单据的入库操作,同时详细记录押金单据的编号,单据验收人员,入库操作时间,保管位置等信息。
第五条 押金单据出库流程
xx总部及各分(子)公司指定押金管理人员填写《押金单领用申请表》→《押金单领用申请表》审批通过后→xx计财部押金管理人员根据经审核后的《押金单领用申请表》中申请的押金单数量分配押金单号段并出库登记→市场部及各分(子)公司制定押金管理人收到押金单据后清点实体押金单据→核对无误后押金单据交接各指定押金保管人→计财部押金管理人员登记押金单据出库信息。
第六条 押金的收取
1.押金的收取方式有现金收取、银行账户汇款收取和通过代扣模式收取。
网银账号如下:
以现金收取的,现金收取人员足额收到押金后将押金收据的黄联交给商户。
以网银汇款交至我公司账户的,经出纳查询网银到帐情况,将到账情况通知各所属区域押金联络人后由各地押金联络人开具押金单据,并由相关业务人员相关交至商户。
通过代扣功能的扣缴的押金,经出纳查询网银到帐情况,将到账情况通知各所属区域押金联络人后由相关押金联络人员开具押金单据,并由市场人员交至商户。
2.市场部人员应每日将收到的押金及押金单及时缴存至计财部,各分(子)公司应每日将收取的押金缴存至押金专用账户中。
3.商户通过直接汇款至银行、代扣代缴形式缴存的押金,市场人员及运营部相关数据跟踪人因及时通知计财部出纳,避免出现钱款无人认领的情况。
4.华势自有各分公司的押金存管
由xx计财部总部出纳为各分公司办理银行卡,交予各分公司指定的押金工作对接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分公司将当日收取的全部押金经盘点无误后全部存放于卡中,并将当日的押金统计表邮件发送给总部计财部出纳。出纳完成当日卡内金额及统计表的核对后,将卡内资金全部转账至公司押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押金的统计管理
⒈对于收取押金需登记押金信息统计表,并于每日终了盘点实际收取的押金数额,并核对与账面统计记录是否一致。对于核对一致的现金应及时存缴至银行或锁放于保险柜中。对于发现帐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由责任人补足款项。
2.现金交存至押金专用账户的当日,因同时将押金信息统计明细表邮件发送给xx计财部押金管理人员,由计财部押金管理人员进行汇总核对整理。
3.押金单存根联(白联)的管理
对于开具完的押金单存根联(白联),数量较多的分(子)公司,每月月底统一快递至总部计财部,由计财部统一汇总管理,数量较少的分(子)公司,每月月底将押金单存根联(白联)扫描后邮件发送给总部计财部押金管理人员,原件待季度累计后快递至总部计财部押金管理人员。
4.作废、遗失等其他情况的押金单的管理
对于作废的押金单据,月末时也需快递或扫描后邮件发送至总部计财部,不得随意丢弃。
遗失的押金单据,需及时以情况说明的形式记录遗失的单据号码,遗失原因,遗失人员等必要信息,并由所在部门、所在分公司的领导签字,并将情况说明先扫描后邮件发送至总部计财押金管理人员,再将原件邮寄或交送至总部计财押金管理人员。
第八条 押金的退还
⒈商户因撤机等原因申请退还押金的,经运营部确认机具已收回后,并履行了退还押金的公文的审批流程后,可退还押金。
市场部退还押金审批路径:呈报人→市场部→运营部→计财部→财务总监
各分(子)公司退还押金审批路径:呈报人→分(子)公司→运营部→计财部→财务总监
⒉申请退还押金的商户,需将押金单黄联退还至我公司计财部押金管理人员手中。
⒊原押金单据丢失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应写明单据丢失,申请退还押金及退还金额,并由法人亲笔签名及加盖公章。
4.退还押金的公文审批结束后,由计财部将押金退还至商户制定的账户内。
第九条 各地指定押金管理人员
序号
部门
姓名
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十条 罚责
因押金保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经手责任人赔偿,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计划财务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因近期内将上线押金管理系统,计财部后续将根据结合系统运营的押金管理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附件1:xx押金单据申请表
xx押金单据申请表
押金单据申请单-╳╳号
申请人
票据清理截止号码
申请单位
本次单据发放号段
申请日期
本次单据发放数量
申请数量
计财部经办人
领导意见
计财部经办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