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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指导手册之财产分割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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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指导手册之财产分割一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感情破裂造成离婚时,夫妻身份关系就要终止。伴随夫妻身份关系终止,夫妻之间财产关系也就终止,此时财产就需要分割。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应该遵照一定标准:1. 男女平等标准。要求预防三种倾向:一是预防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全部倾向;二是预防夫妻一方没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较少就不分或少分财产倾向;三是预防夫妻一方以多占有财产作为离婚交换条件倾向。2. 照料儿女和女方利益标准。要求首先不得侵害女子和儿女正当权益;其次应视女方经济情况及儿女实际需要给必需帮助。3.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标准。要求夫妻离婚在分割财产同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

2、济价值。4.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她人利益标准。要求夫妻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她人全部财产看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名而损害她人利益。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1)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标准上均等分割;依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起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能够有所差异。属于个人专用物品,通常归个人全部。(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全部;相差悬殊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一方以和差额相当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还未共同生活,根据习俗给付彩礼,或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能够请求对方

3、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她人合作经营,入伙财产能够给一方全部,分得入伙财产一方对另一方应给相当于入伙财产二分之一价值赔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当年无收益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给予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全部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份额,由房屋全部些人折价赔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性质是索要还是赠和难以认定,可按赠和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夫妻共有房屋,应依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料抚养儿女或无

4、过失方等标准分给一方全部。分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应给相当于该房屋二分之一价值赔偿。在双方条件相同情况下应照料女方。(9)离婚时一方全部知识产权还未取得经济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合适照料。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不予支持。三 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界定中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制度,并明确要求,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使用方法定财产制。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在没有双方意思表示情况下依据法律要求行事。婚姻法要求夫妻个人

5、财产包含:1) 一方婚前财产,包含一方婚前财产所产生自然增值及孳息。法律要求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取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和特定人身身份不可分离财产权利,是和受害人身体伤害为代价,只能归受伤害人个人支配和使用,而不能归夫妻共同全部。3) 遗嘱或赠和协议确定只归夫妻一方财产。4) 一方专用生活用具。判定是否是专用生活用具,要看该用具一旦脱离专用人,是否失去了应有价值。通常而言专用生活品如衣服、首饰、鞋帽等。5) 其它应该归另一方财产。中国婚姻法要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含: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收益。3) 知识产权收益。4) 继

6、承或赠和所得财产。5) 其它应归共同全部财产。四 具体财产纠纷处理1. 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双方全部要求房屋产权,法院怎样处理? 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时候,依据当事人双方不一样态度,会有不一样处理方法,常见处理方法有:1) 假如只有一方主张房屋全部权。在双方对房屋价值没有争议情况下,由取得房子一方支付给另一方房子总价款二分之一;假如双方对房子价值有争议,需委托评定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定,得出一个评定价值,再由主张房屋全部权一方给另一方评定价值二分之一赔偿。2) 假如双方全部不要房子。法院依法将房子进行拍卖,然后将拍卖款进行分割。3) 假如双方全部要房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原因,如双方

7、以后在购房能力、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和房屋全部权取得过程各方面原因,从而做出判决决定房子到底归谁全部。假如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差不大,那么法院也会采取竞价方法决定房子归属,但竞价前提是双方全部同意竞价。2.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怎样处理?1) 婚前购置按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全部权归属问题。新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已经明确要求,除非双方有约定,不然婚前一方首付购置商品房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房屋全部权归登记方个人财产。关键问题是婚后房产全部权是否发生流转。依据婚姻法解释一,除非夫妻双方有“原来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么类似约定,不然全部权归属在婚后不发生改变

8、。另外,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行为也不足以使房产全部权发生流转。2) 婚后参与偿还贷款行为认定问题。婚后参与偿还贷款行为应该认定夫妻以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个人债务,所以夫妻之间实际上形成一个新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时负担义务一方应向另一方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尽管房屋全部权是一方个人财产,但全部些人对共同还贷另一方负担债务,应付偿还责任。3) 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全部权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二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房行为可算作是一个投资行为,所以而生增值收益应做共同财产处理。3.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用卖房款再购得房产离婚时怎样分割?1)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用卖房款

9、再购得第二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海市高院相关解释,通常是把第二套房子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理由是这只包含到个人财产形式转化,而不是性质转变。不过其它省市地域法院则有不一样判决,对于这种地域差异,没有统一标准,当事人只能依据当地要求做出合适地判定。2) 对第二套房房产增值部分分割。依据上海市最高院适用若干解答要求: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置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改变抛售后产生增值部分,因为这些财产本身是个人财产形态改变,性质上仍为个人全部之财产,抛售后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所致,仍应以原物全部权归属为个人全部。具体实践中,在判定个人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10、全部时,人民法院基于原个人财产是自然增值还是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增值来判定。若个人财产是基于自然增值部分,则该增值部分为个人全部;若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增值,则通常认定为共同全部。4. 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儿女名下,离婚时怎样处理?在实际中,很多父母出于多种原因在购房时候将房子登记在儿女名下,一旦离婚时对房子处理就成了一个有争议问题。按社会常理来讲,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购置,只不过登记在了儿女名下,儿女还未成年不能出资购房亦不能独自管理使用该房,所以父母才是房产全部权人,在离婚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依据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措施相关要求,中国房产实施是登记主义标准,即房子产权归属

11、以产证登记为准,只有产权证上登记产权人才是房屋全部些人。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儿女名下,就认定是父母对儿女赠和。未成年儿女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过有民事权利能力,享受接收赠和能力。所以除非是为未成年人利益,不然夫妻双方无权处分,分割该财产。5. 婚后和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时该怎样分割? 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和夫妻双方一起购置房子,不过房产登记只有夫妻两人名字,那么离婚时怎样处理该房子?1) 首先应认定一方父母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和。通常经过借条或协议书,并有银行转账划款统计作证就能认定借贷性质,但也要注意该借条或协议书真实性。2) 假如认定是借贷关系,那么是婚后形成债务,而且

12、用于购房这一为共同生活而实施行为,所以双方无疑应该负担连带偿还责任。3) 假如认定是赠和,那么就要处理赠和给谁问题。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要求,婚后父母资助购房,假如没有指明赠和自己儿女一方,就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和。而上海最高院认为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产证登记在自己儿女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儿女赠和,该部分出资应认定是个人全部;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儿女配偶名下,除非当事人能证实出资人明确表示向一方赠和,通常宜认定为向双方赠和为妥,所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离婚时该怎样处理?因为种种原因,夫妻在房子产权登记时,除了写上夫妻双方

13、名字,还有另外第三人名字,尽管该第三人没有实际出资,那么在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怎样处理?离婚案件是要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同时就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假如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对这套房子分割会影响到“第三人”利益。法院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另行进行析产诉讼,而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房产做出判决。7. 一方婚前福利性分房,婚后买下产权,离婚时怎样分割?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产权公房,其公房使用权价值怎样处理和认定。依据婚姻法若干解释二要求,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该房屋为共同全部。但因为公房使用权可经

14、过承租权转让方法交易上市,含有一定交换价值。所以一味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使用价值有失公允。所以上海高院针对此种情况,做了变通要求:1) 一方婚前承租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所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2) 一方婚前承租公房是基于其个人财产对价所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在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应该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初承租一方个人全部,产权房剩下价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3) 对于婚前由一方父母负担、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公房,原公房使用权价值可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和,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15、。8.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能否提现分割?1)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员缴存长久住房储蓄金。2) 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该取得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分割方法上存在很多不变,因为对公积金提取有严格要求。以上海为例,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提到: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包含离退休;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购置、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能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放余额。由此可见,

16、离婚不是提取公积金情形之一。3) 离婚时拥有公积金一方不能表现给予对方赔偿,所以法院通常做法是对公积金分割,不过暂不实施,等条件成熟能够提取时,再给对方合适百分比赔偿。9 .男方婚外生子 离婚财产怎样分割?(1)男方有外遇、婚外生子:女方在离婚时能够请求少分给男方财产。(2)离婚财产分割通常是一人二分之一,但女方能证实男方有过失时,能够请求少分给男方。(3)非婚生子由男方和孩子生母共同抚养:和女方没相关系,也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相关系,唯一相关系是:因为男方要抚养三个孩子,离婚时索要索要费总和不能超出男方收入50%.10. 婚后一方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在离婚时怎样分割?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7、一方经过赠和协议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婚姻法有明确要求,遗嘱或赠和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视为夫妻一方财产。不过假如赠和协议或遗嘱未明确要求是赠和夫或妻其中一方,则该财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人身损害赔偿金分配问题。婚姻法明确要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取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财产。且该项收入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金含有经典人身属性,是一项专属财产,法律相关要求很好地保护了遭受人身伤害一方利益。11. 辞职赔偿金、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 判定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18、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方法。通常法院首先会看双方对该财产有没有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以约定为准。其次看财产起源,关键看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前劳动投资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若是继承受赠所得,看遗嘱或赠和协议中是否明确指明了该财产归属。第三,法院会看该财产取得是否和特定人格和身份关系相连。第四,看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专用。从以上四方面判定通常能够确定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2) 辞职赔偿金、下岗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降低生存风险一个经济扶助;买断工龄款是指对还未到退休年纪职员,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员以后生活一次性付给一笔钱措施,使该职员提前退休,

19、以后该职员任何事情均和单位无关行为。这三项财产收入不是通常意义上工资、奖金所得,而是对劳动者一个赔偿,使其得以在竞争猛烈现代社会取得继续生存和劳动必需确保,有很强人身依附性,故而不宜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2. 离婚时,投保人更改受益人引发纠纷怎样处理?1) “保险利益标准”是保险法一项关键标准。依据保险法要求,不管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协议成立必需以投保人对保险标含有保险利益为前提。保险利益分为法定利益和约定利益。前者关键指因婚姻、血亲、收养等关系形成家庭组员之间利益和债权债务人之间相互厉害关系;后者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其享受保险利益,那么法律也是有限认可。2) 现实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并以

20、另一方为受益人投保,离婚时更改受益人,法院通常认定该变更行为正当有效。因为依据“保险利益标准”,受益人基于夫妻关系而享受对保险协议保险利益,现在双方离婚,婚姻关系解除,该保险利益自然消失,所以法院支持该变更行为。3)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分割关键有两种方法:一是分割所交保险费;另一个是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最高院曾在相关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里要求:夫妻以共同财产投保后又离婚,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应该给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二分之一赔偿。13. 股票收益离婚时怎样处理?1) 婚前股票婚内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增值财产分

21、割问题,通常情况下,假如增值财产是婚前财产自然增值,就仍属于个人财产;假如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结果,那么所产生收益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炒股属于经营活动,不管双方共同经营还是一方个人经营,只要没有特殊约定,股票增值部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收入,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从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来看,财产分割问题意见第七条要求,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认定,主张权利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利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 对股票增值部分怎样合理分割。对于处于不停变动中股票等投资性财产,人民法院既不能以票面价值也不能以购置价或市价来确定它价值,因为

22、这么做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人民法院应该掌握一个分割标准和大方向,能够将当事人持有股票数量按一定百分比做出分割。3) 证实是婚前财产增值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第七条要求,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主张权利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实践中股票增值可能发生在婚前,也可能在婚后,假如一方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关键是自己婚前财产增值,但又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主张,那么该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4. 以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离婚时怎样分割?1) 有限责任企业股份转让限制性要求。有限责任企业拥

23、有资合兼具人合特征,是建立在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基础上,所以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必需加以限制。企业法要求企业股东向本企业以外其它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享受优先购置权。在离婚时,非股东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该股权,但因为股权特殊性,非股东一方要想成为企业股东不是一厢情愿,必需得到过半数股东同意,不然便不能转让。2) 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离婚时具体分割。首先,共同协商。既包含夫妻之间协商,也包含夫妻和企业其它股东间协商。若协商一致,依据婚姻法解释二要求,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它股东

24、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置权,该股东配偶能够成为该企业股东;(二)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份额,过半数股东不一样意转让,但同意以相同价格购置该出资额,人民法院能够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一样意转让,也不一样意以相同价格购置该出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成为该企业股东。其次,假如协商不一致,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以下步骤作出判决:(1)非股东夫妻一方要求股权折价,若夫妻一方相关股权价值意见不一,应该在夫妻间进行竞价,以确定股权价值。(2)非股东夫妻一方要求经过股权转让成为股东:若过半数以上企业股东同意,能够成为新股东;若过半数以上股东不一样意,应该在企业其它股东和非股东夫妻一方之间进行竞

25、价,以确定股权价值,由企业其它股东对非股东夫妻一方进行赔偿,从而取得股权份额;若过半数以上股东不一样意,又不愿以竞价方法购置非股东夫妻一方股权,视为同意转让。15. 离婚时,双方共同经营企业资产怎样分割?1) 现在通常做法是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定,然后依据有利于市场稳定、企业经营标准,结合双方当事人经营能力和对企业实际贡献等原因,判决企业由一方全部和经营,取得企业一方根据企业净资产二分之一赔偿另一方,并办理对应变更登记手续。但这其中评定费用由当事人自己负担,假如当事人不愿负担,而且全部同意竞价处理,由出价高一方取得经营权,同时给对方对应赔偿。另外,对于能够分立企业,能够对企业进行分立,双方各经

26、营分立后企业。2) 若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要求,通常是对企业进行清算,在偿还了债务及其它应该支付费用后,对剩下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约定或出资百分比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假如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其它费用,按实际情况决定夫妻双方是否负担连带责任。16. 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怎样分割?1) 婚前完成智力结果,婚后才取得财产权收益处理。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二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全部。此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能够取得财产性收益。此处“实际取得”应了解为财产全部权取得而非实际财产取得。也即当财产全部权取得时

27、间和财产实际取得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全部权取得时间作为划分婚前婚后财产界限。这是为了避免一方在没有任何付出情况下就利用婚姻均等分割财产现象,避免有失公平。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智力结果,离婚后才取得悉识产权收益处理。根据我们对“实际取得”了解,一样能够取得这么结论:只要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就能够认定知识产权收益全部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取得,所以该财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17. 一方私借债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要负担连带偿还责任?通常而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管是以两人名义还是一人名义,这么法律依据见于婚姻法解释二要求: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8、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在例外情况下,一方私借债务,另一方能够不用负担连带责任,包含以下情形:1) 假如未在借条上签字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和另一方之间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签字一方个人债务,那么,未签字一方能够不负担连带债务。2) 假如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施分别财产制,而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一事实,那么对于一方名义签下债务,另一方能够不负担连带偿还责任。3) 假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另一方也无需负担连带偿还责任。18. 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离婚时,有当事人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往往会采取非

29、法手段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可见,离婚后一旦发觉另一方有上述行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很好保护了离婚时无过失方正当权益。但同时也应注意,离婚后发觉隐匿财产,应在2年内提起分割财产诉讼,超出两年即丧失权利。19. 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离婚时怎样处理?1)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双方自愿赠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律明文严禁行为,是作为结婚先决条件,含有强迫性质

30、;而赠和属于正当行为,是自愿表示情感一个形式。2) 婚姻法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院相关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解释要求“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假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20. 负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在离婚时享受经济赔偿权吗?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全部,一方因抚育儿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该给予赔偿。本条要求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负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受经济上赔偿。本条要求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法定财产共同制和

31、约定财产共同制下不存在赔偿问题。法定财产共同制下,除去个人特有财产外,大部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约定财产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范围更广,经过约定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归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法院通常坚持均等分割标准,同时尤其注意保护妇女儿童正当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要求: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受权益。妇女对依据法律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享受和其配偶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情况影响。总而言之,不管是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下还是在约定共同财产制下,一旦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大部分财产被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法院会作出公平

32、公正判决,尤其注意维护家务劳动繁重而经济收入较少妇女一方权益。不过实施约定分别财产制后,情形就不一样了,它可能会使经济弱势方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21. 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全部协议有效吗?依据婚姻法第19条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要求。要求,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全部协议有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含有约束力。22. 婚前“忠诚协议”在离婚时法律效力1) 签署忠诚协议时,应遵照以下标准:第一,应该按平等自

33、愿、老实信用标准,不得以任何方法威胁、强迫或欺骗对方,不得侵犯对方声誉、身体健康、人身自由、隐私等人格权和身份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侵犯她人正当权益。第二,忠诚协议内容能够是财产方面,不过应该限定在一方能够支付现实范围之内,应该能够实际推行,这么才能得到法律最大程度保护。另外,夫妻间“忠诚协议”不能视为夫妻间契约,不属于协议之债,协议法要求收养、监护、婚姻等包含身份关系协议,适用其它法律,从而不能适用协议法来调整。2) 中国婚姻法明确要求夫妻忠实义务是一个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对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出具一份意见:一,对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二

34、,双方签有忠诚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推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多个特殊情况下财产分割1 事实婚姻关系期间财产分割。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未到法定结婚年纪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或符合结婚条件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不过后出台婚姻法解释一否定了该款要求,对事实婚姻效力给了肯定。2 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同居关系效力不含有婚

35、姻效力,所以同居男女双方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没有赔偿请求权,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对同居期间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对待;对同居期间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在遵照照料无过失方标准基础上,具体财产分割技术,准用离婚后财产分割相关要求。3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财产分割。无效或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婚姻自适无效后,当事人之间不含有正当夫妻关系,不含有夫妻间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分割,当事人有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要求,就应该按协议处理。当事人没有协议,人民法院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只能依据照料无过失方标准进行判决。即假如一方有过失,而另一方没有过失,对共同财产应该少分或不分;假如双方全部有过失,则依据双方过失大小,过失大一方应该少分,过失少一方应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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