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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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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关于印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部机关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x财〔2015〕1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统一费用和补贴标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资产本部及xx资产直接或间接出资控股的各下属企业。 第三条 差旅费主要包括国内出差期间发生的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和市内交通费等项目。 第四条 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安排出差必须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以“节约、必要、维护企业形象”为原则,合理使用差旅费。 第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外部董事、监事的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差旅费标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和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费用的项目内容使用、报销、列支各项差旅费。 (一)在途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其他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酒店、饭店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三)出差补贴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交通补贴费用。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级别选择交通工具和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酒店。 第八条在途交通工具及住宿的费用标准: 项目 职务 飞机 火车 轮船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 标准 公司党政负责人 头等舱 软卧/高铁一等 一等 按实报销 1000元/人天 公司副总经理 经济舱 软卧/高铁一等 一等 按实报销 1000元/人天 部门负责人、各级下属公司党政负责人 经济舱 软卧/高铁一等 一等 按实报销 800元/人天 其他人员 经济舱 硬卧/高铁二等 二等 按实报销 650元/人天 第九条 在途交通标准: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在途交通工具标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商务舱、高铁一等以上舱位的,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因航班原因而改乘第三地中转航班的,须事先报请部门领导,在报销费用时提交书面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因特殊情况改乘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且费用超出该线路飞机票控制标准的,须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条 住宿标准:出差人员应按照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安全、经济的宾馆住宿,对于会议举办方指定住宿酒店的、出差城市住宿费季节性摆动较大的,或适逢出差城市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住宿标准;出差同行人员中职务级别不一致的,随行人员可随最高级别人员入住同一酒店标房,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按实报销。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出差人员伙食补贴标准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交通补贴标准为80元/人天。补贴标准不分职务级别,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公司在册员工及借调人员。 第十二条 到基层见习、锻炼、挂职工作以及参加集团安排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0元/天,交通补贴为30元/天。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标准:参加市内会议或办理公务的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市内交通费可按实报销;出差地市内交通费以补贴方式包干使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异地任职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或出差期间返家的,可参照差旅费标准按实报销在途交通费,在家期间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自理,不享受出差补贴。异地任职人员利用出差期间返家的,须事先经过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调动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相关随同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同住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无各类出差补贴。 (二)因工作调动发生的行李托运费在每人不超出500公斤范围内据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出部分自理。 (三)原则上调动人员及随同人员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调入单位受理报销。 第三章 探亲路费管理 第十六条 凡符合公司探亲条例规定的员工,经人事部审批确认后可报销探亲路费。探亲往返路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探亲路费是指员工本人探望配偶及父母期间发生的在途交通费。 (二)探亲路费不区别级别,以探亲路线飞机经济舱全价票价为限凭票按实报销。 (三)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员工,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费,配偶和父母在不同城市的,可自行选择,报销一次。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标准的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按实报销;超出标准的,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按实报销。由接待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的,或无法提供费用凭证的(行程单或发票等),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伙食费补助及交通补贴,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报销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的,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按实报销,不再享受交通补贴。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实际机票价格低于标准票价的,按差额的30%给予出差人员作为差价奖励。 第二十条 参加所属单位董事会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应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出差人员所在部门向财金部提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借支申请,并在出差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差原则上不给予差旅费借支,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由出差人员所在部门向财金部提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借支申请,并在出差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机关要求有冲突的,以执行上级要求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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