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九
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指引(试行)
(xx年9月12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做好派驻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的配置和选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及跨地区支援律师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所辖各县(市、区)的基本情况做好资源配置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安排,负责做好辖区各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配置和选派工作。
第三条 受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二)在我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坚持延续历史、方便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原则。对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前已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有偿法律顾问合同服务关系的村(社区),可尊重双方已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意愿维持继续服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于村(社区)的指名聘请,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不得自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镇街司法所对本地区村(社区)情况进行摸底,对法律服务需求大小以及难易程度等做基本判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村(社区)辖区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以及难易程度等,指派1名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因故暂时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时,需提前至少3天向律师事务所主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应提前至少两天与村(社区)进行联系沟通,指派符合要求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完成法律服务。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履行期内因身体健康或者转所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充分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反映,律师事务所应当跟村(社区)协商及时作出处理并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
(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合同期限内,累计无故不按时到村(社区)委值班3次(含)以上,也未另行指派其他人员值班的;
(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
(四)服务质量较低,村(居)委组织和村(居)评价较差的;
(五)违反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业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检查评估中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更换,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年内出现2次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更换,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