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十xx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利益冲突处理工作指引(试行)(xx年9月12日发布)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防止因利益冲突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结合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全省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履行职责应遵守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履行职责时,参与处理村(社区)法律事务与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或办理的其他委托事项或者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如参与会影响到该村(社区)或相关
2、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服务协议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第五条 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村(社区)签订服务协议:(一)拟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与本所已经接受委托的服务事项或者已经办理且没有办结的服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二)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能对村(社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村(社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或经济组
3、织的委托起诉村(居)委会的;(二)接受村(居)委会的委托起诉村(社区)范围内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三)律师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明知该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仍然同时担任代理人的;(四)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以上村(社区)的代理人;(五)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村(社区),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村(社区)委托的;(六)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村(社区)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七)其它与履行村(社区)法律
4、顾问职责有关的、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出现上述情况,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主动提出回避。第八条 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必须及时向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同意。第九条 发生本指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经当事各方书面同意,可以按照司法所的安排,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各方的纠纷矛盾。第十条 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利益冲突影响其继续公正、有效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时,通过更换律师仍不能解决执业利益冲突的,应及时向村(社区)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更换律师或中止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关系,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司法所协调村(居)委会做出妥善处理,另外安排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第十一条 村(社区)或其他公民、组织发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拒不回避的,可向村(社区)所在地镇街司法所或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