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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电生产安全工作规定(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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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电生产安全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发电生产安全工作,建立发电生产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证发电生产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安全生产受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股份公司的发电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公司的发电生产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方针和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安全第一、电量至上、指标领先”的原则。 (三)“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保发电”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五)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六)“五同时”的原则: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七)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发电生产的统一部署,在加强专业管理的同时,广大员工应立足岗位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为适应股份公司发展“新常态”,深入持续抓好发电生产安全工作,各单位应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导向,全面做到五“必须”: (一)必须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作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指导思想; (二)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触“底线”、碰“红线”; (三)必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层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四)必须树立科学的思维和思想方法,从全局的高度、以系统的思维谋划安全生产工作; (五)必须严厉惩治非法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第四条 各单位应对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发电生产安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进行有效的控制,牢固树立安全风险预控理念,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实现安全工作“关口前移”。 第五条 各单位应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精准思维、法治思维,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上级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目标 第八条 股份公司发电生产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总体安全目标为: (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一般事故。 (三)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第九条 专业公司、成员企业总体安全目标为: (一)杜绝人身死亡和10人以下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一般事故。 (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水淹厂房等事故。 (四)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条 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轻伤和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 (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四)员工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逐级制定安全目标,建立安全目标“包、保”体系。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依据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措施和上级公司的部署,制定措施,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部署本单位的发电生产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遵循《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意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监督到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健全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监督制度,实现安全目标。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指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十七条 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八条 火电企业、水电企业(流域开发公司)、区域风电企业等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并配备专职的部门主管及安全监督人员。其他发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生产部门(车间)应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其他部门、车间和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部门(车间)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以下简称“安全网”)。 第二十条 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必须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专业技术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和义务: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二)在生产区域、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向违章、违规者解释理由的义务;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根据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过程控制以及考核、信息报送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布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布的检修管理办法、技术监督等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技术监督等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家有关电网调度管理法规和企业所在电网调度机构颁布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企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或补充规定,经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五)根据上级颁布的有关规程、制度,编制规范本企业工作票、操作票(简称“两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简称“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等规章制度、标准和办法,经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六)针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两票”等许可手续,必要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监督执行。 (七)应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带班)制度和重大作业到位制度。 (八)根据上级颁布的对外发包工程管理规定,编制本企业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和有关的制度、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九)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要求,编制本企业采购、租赁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等装备的管理办法、措施,规范采购、租赁行为,明确所采购、租赁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等装备安全方面的要求,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等,确保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使用有效版本。 (一)上级颁布新的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系统等变动,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履行审批程序,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公布本企业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应坚持“全员培训”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及时修订,保证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发电企业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须经企业(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须经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须经过运行规程制度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人员,须经监护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经过国家认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发电企业实行安全技能培训认证制度,新上岗、在岗员工(含一年及以上合同期限的承包商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用工)须经过安全技能培训、认证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后,方可在岗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重新上岗生产人员在具备经安全技能培训认证取得的安全资格的同时,尚应参加相应的培训活动,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新任命的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应定期参加安全技能培训认证活动,取得相应安全资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的承包商工作人员以及劳务派遣用工,其入厂安全教育和日常培训工作,应按照正式员工的要求进行,并纳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应参加所在地政府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再教育活动,取得相应安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除进行定期的安全技能培训认证外,每年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专门资格后以企业正式文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年度内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排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 各单位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应急管理等课程,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第六章“反措”与“安措”计划 第四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根据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简称“反措”)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简称“安措”)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反措”和“安措”计划,由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审批后上报股份公司能源业务管理部备案,下发并督导发电企业完成年度“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 第四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害和隐患,从工程技术和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结合国家、上级公司有关标准、规定、“反措”、“安措”及业内的经验教训,编制年度“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年度“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负责人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计划、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制定;年度“安措”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四条 “反措”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隐患)、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等方面进行编制。“反措”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予以落实。 第四十五条 “安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措施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安措”计划中的工程技术项目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予以落实。 第四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措”和“反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也应作为制定和修订“反措”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反措”和“安措”计划所需资金是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优先予以安排和保证。 第四十八条 发电企业分管负责人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反措”和“安措”计划的实施情况,保证“反措”和“安措”计划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安监部门应监督本企业“反措”和“安措”计划实施,督促各部门(车间)按季度对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七章反违章工作 第五十条 发电企业应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反违章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反违章工作责任体系。 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围绕预防、检查、纠正、处罚、培训等环节完善反违章管理制度,建立反违章工作常态化机制。 第五十二条 建立企业、车间(含长期承包商项目部)、班组(含长期承包单位班组)三级“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安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企业、车间两级应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五十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杜绝“以罚代管”和“只罚不管”。发电企业对各类违章应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等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落实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治理工作,消除习惯性违章等陋习。 第五十五条 反违章工作应实行违章联责追究制。除追究违章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其上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负有的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责任。 对发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应追究本企业相关部门(车间)、班组或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八章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对于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核销。 第五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上级专业公司和成员企业。 第五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监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专业公司和成员企业备案。 第六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内容,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发电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企业和人员。 第六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辨识和控制风险。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章发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发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发包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规范和细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抓好现场安全关键节点控制,规范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工程发包前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对承包方安全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的承包方,杜绝使用无资质、假冒资质、借用资质的分包商。 (二)禁止发电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六十六条 发电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 (一)选择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必须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员工同等对待,其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员工相同。 (三)劳务派遣用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长期(一年及以上)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必须经过安全技能培训认证,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等同于固定员工。 第十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第六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规范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定置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并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演练,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第七十条 发电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一章应急工作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综合应急方案、水电站垮坝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要求,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水电站垮坝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水电站垮坝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伤害和损失,保证发电生产安全,促进本单位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二章事故(事件)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管理等办法和相关规定,规范事故(事件)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事故(事件)即时报告、调查(分析)报告、处理通报等信息报告、报备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和要求,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事件)信息。 第七十四条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保证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寻找事故(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制定相应对策,达到对事故(事件)进行预测和预防的目的。 第七十六条 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各单位应认真汲取教训,对照检查,防患于未然,筑牢安全防线。 第十三章例行工作 第七十七条 安全分析会 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应每季召开、发电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并采取对策。 月度安全分析会由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 第七十八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一)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所属发电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发电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三)例会的主要内容:检查安全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工作薄弱环节,研究安全监督的有关事宜。 (四)发电企业生产班组应结合时下生产和当班工作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布置、总结好安全工作。 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各单位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精神要求,分析安全生产现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十条 安全检查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每年应进行一次春季、秋季定期的季节性安全检查:结合季节特征、企业特点、地域特点等,做到目标明确、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操作到位。春季安全检查一般应在每年的5月中旬之前结束,秋季安全检查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结束,并做好安全工作总结。 第八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 各单位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各层级的安全性评价。 第八十二条 安全简报 (一)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发电企业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二)安全简报应每月一期。 第八十三条 安全生产月及安全日活动。 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发电企业生产班组应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严禁走过场。 第十四章安全文化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做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八十五条 安全文化体系构建应从安全责任、安全意识、安全制度、行为规范、作业环境等方面入手,突出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根本要求,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显化于物。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遵循“安全第一、电量至上、指标领先”的原则,倡扬“安全、电量、指标”的核心价值,营造“安全为基础、指标为保证,电量为中心”的浓厚发电运营氛围,使安全文化沉浸于每个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态之中。 第八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塑造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形成全员认同、共同遵守、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价值观,实现基于法律和管理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 第十五章境外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十八条 境外发电企业应遵循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程制度,做好发电生产安全工作,保证发电生产安全、经营有序。 第八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遵守项目东道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当地的社会、文化、自然等环境,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工作。 第九十条 相关企业应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从事高危行业的作业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使用东道国的劳务人员时,东道国安全生产标准低于我方的,应按照我方标准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一条 境外发电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股份公司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发电生产安全工作的考核与奖惩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各单位”包括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和发电企业;本规定所称专业公司系指从事发电生产管理的公司;本规定所称成员企业系指从事发电生产管理的成员企业。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能源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能源业务管理部。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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