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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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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社业务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农商行办理小额支付业务的各级参与机构。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额支付业务,加强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支付业务安全清算。第三条 农商行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借记业务和规定金额以下的贷记业务,业务处理遵照“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的原则。小额支付系统业务信息在系统中以批量包为单位处理。第四条 农

2、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清算中心)作为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负责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清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小额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日常业务指导、监督等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本辖区小额支付业务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负责本机构及辖内参与机构的资金清算等工作;系统各参与机构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及相应操作规程办理汇划业务,处理往来事务信息,确保汇划款项及时收付。第五条 农商行小额支付系统对外接入方式分为直接参与机构和间接参与机构。直接参与机构是指直接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

3、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参与机构;间接参与机构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小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第六条 农商行小额支付系统对内接入方式分为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是指拥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被代理机构是指没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辖属代理机构办理小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第七条 省联社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其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与清算资金。县级行社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其在省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与清算资金。第八条 参与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与技术标准,经小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业务轧差后具

4、有最终性。第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辖内参与机构严格从其规定。 第二章指引与业务细则第十条 小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二)定期贷记业务。(三) 实时贷记业务。(四)普通借记业务。(五)定期借记业务。(六)实时借记业务。(七)集中代收付业务。(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一条 普通贷记业务适用于付款人通过付款行主动向指定收款人汇划确定款项的情形。办理普通贷记业务可使用“客户发起普通贷记业务报文”或“金融机构发起普通

5、贷记业务报文”。其中收款人与付款人均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的,使用“金融机构发起普通贷记业务报文”;收款人和付款人中有一方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的,使用“客户发起普通贷记业务报文”。第十二条 客户发起普通贷记业务报文包括以下业务类型:普通汇兑、现金汇款、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票据(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资金的汇划、国库汇款、公益性资金汇划、缴费、贷记退汇和其他等。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起普通贷记业务报文包括以下业务类型:国库资金贷记划拨、国库资金国债兑付贷记划拨、退汇等。第十四条 定期贷记业务适用于付款人以定期付款的方式,通过付款行主动向指定收款人汇划款项的情形

6、,包括定期代付、薪金报酬、公益性资金等。(一)付款(清算)行的处理付款(清算)行应在办理定期贷记业务前与付款人签订协议。付款(清算)行根据付款人提交的凭证(或信息),依据协议审核无误后作扣款处理。扣款成功的,按相同的业务类型、收款清算行向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定期贷记业务报文”。(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定期贷记业务报文”,检查净借记限额通过后,实时轧差并转发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三)收款(清算)行的处理收款(清算)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定期贷记业务报文”,拆包并进行相关处理。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小额

7、支付系统办理的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辖内各参与机构严格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贷记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后,将业务信息经收款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第十七条 收款行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应当及时贷记收款人账户。第十八条 普通借记业务适用于收款人通过收款行向指定付款人收取确定款项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截留业务、国库资金借记划拨业务、国库资金国债兑付借记划拨等。普通借记业务处理包括收款清算行发起业务阶段和付款清算行发出回执阶段。(一)收款(清算)行发起借记业务阶段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收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凭证(或信息),确定每笔借

8、记业务的回执期限N日(应在报文中记载N,0N5),按相同的付款清算行和回执期限(N日)组包,向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普通借记业务报文”,并登记普通借记业务登记簿。2. 小额支付系统的处理小额支付系统收到“普通借记业务报文”,登记普通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报文转发付款清算行。(二)付款(清算)行发出借记回执阶段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付款(清算)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普通借记业务报文”,登记普通借记业务登记簿,拆包后根据协议或付款人授权进行扣款处理。原包业务全部回执完成的,付款清算行立即返回“普通 借记业务回执报文”;原包业务中部分业务回执完成的,付款清算行应在回执期满前返回“普通借记业务回

9、执报文”,包中附扣款成功和扣款失败的业务明细。2. 小额支付系统的处理小额支付系统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普通借记业务回执报文”,检查净借记限额通过后,实时轧差并转发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小额支付系统在回执到期日的次日日切时仍未收到付清算行“普通借记业务回执报文”的,将原“普通借记业务报文”标记为“逾期退回”,并通知收款清算行。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收款(清算)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普通借记业务回执报文”,销记普通借记业务登记簿,拆包并根据每笔业务的回执状态进行相关处理。收款清算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的“逾期退回”通知,销记普通借记业务登记簿,并进行相关处理。第十九条

10、定期借记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委托收款行定期向指定付款人收取款项的情形,包括收取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前,付款人需要依据事先与收款人签订的协议,授权开户行收到指定收款人的收款指令时从其账户支付款项。定期借记业务处理分为收款(清算)行发起业务阶段和付款(清算)行发出借记回执阶段。各阶段业务处理手续比照普通借记业务流程处理。第二十条 借记业务由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将业务信息经付款清算行转发付款行;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后,将回执信息经收款清算行转发收款行。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均为小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

11、统一确定普通借记业务和定期借记业务的借记回执最大回执基准时间。第二十二条 收款行发起普通借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行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返回基准时间。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第二十三条 对于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回执信息的借记业务,小额支付系统在到期日的次日将该笔业务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 实时借记业务适用于收款人通过收款行向指定付款人实时收取款项的情形,包括银行本票的委托收款。实时借记业务处理包括收款(清算)行发起业务阶

12、段和付款(清算)行发出借记回执阶段。收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凭证(或信息),逐笔向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实时借记业务报文”。付款清算行扣款成功或失败的,实时返回“已付款”或“拒绝付款”的“实时借记业务回执报文”。小额支付系统对已付款的“实时借记业务回执报文”,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检查未通过的,用拒绝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拒绝信息。收款(清算)行、小额支付系统、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处理流程比照普通借记业务处理流程执行。第二十五条 票据截留业务适用于持票人(收款人)开户银行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

13、票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情形。支票截留业务处理包括收款(清算)行采集支票影像阶段、收款(清算)行发起支票截留业务阶段和付款(清算)行发起业务回执阶段。(一)收款(清算)行采集支票影像阶段收款(清算)行对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审核无误后,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技术标准采集支票影像信息,具备影像采集条件的,自行采集支票影像;不具备影像采集条件的,可委托其他参与者代为采集。(二)收款(清算)行发起支票截留业务阶段收款(清算)行在行内系统录入支票截留业务数据信息,并在报文附加域中加载支票影像,向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普通借记业务报文”(业务类型“支票截留业务”)。(三)付款(清算)行发出业务回执阶段付款(清

14、算)收到“普通借记业务报文”,登记普通借记业务登记簿,拆包并进行相关处理。付款(清算)行应对支票的印鉴、支票密码等要素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执行扣款并返回“普通借记业务回执报文”;核验未通过的,应按规定向收款行作退票处理,并返回“普通借记业务回执报文”。付款(清算)行、小额支付系统、收款(清算)行其他处理手续比照普通借记业务流程执行。第二十六条 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的,由集中代收付中心依托小额支付系统为辖区内的委托人(代收业务的收款人或代付业务信息的付款人)办理的银行间代收或代付业务。第二十七条 集中代收付中心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信息,对委托人提交的业务信息进行集中核验后

15、向小额支付系统发起集中代收付业务。第二十八条 集中代收付中心发起批量代收付业务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记载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最长返回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业务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第二十九条 付款行收到批量代收付业务,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扣款。付款清算行应在业务回执期满前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回执信息,对整包回执完成的业务应当立即发出回执信息。收款行收到批量代收付业务,应及时对收款人的账户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回执信息。第三十条 付款行收到实时代收付业务,应立即审核处理,并由付款清算行实时发出回执信息。收款行收到实时代收付业务,应

16、立即对收款人的账户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回执信息。第三十一条 实时代收付业务的回执在当日未发送的,或批量代收付业务的回执在到期日未发送的,小额支付系统在日切后自动作逾期处理。第三十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以集中代收付业务回执包中的同意付款业务为轧差依据,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进行实时轧差。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批量代收付回执业务作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代收付回执业务作拒绝处理。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对于轧差成功的代收付业务,收款行应及时将资金记入收款人账户。第三十三条 参与者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和其他需要查询的

17、事项,应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下一法定工作日11:00前予以查复。第三十四条 小额普通贷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普通借记回执业务和定期借记回执业务人民银行尚未纳入轧差的,省联社可向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申请撤销只能整包撤销,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或多笔支付业务。第三十五条 付款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收款行返回回执信息。收款行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业务。实时借记业务未在当日返回回执信息或冲正的,小额支付系统在日切时对该业务作逾期处理。收款行可以重新发起。第三十六条 收款行对已发出的普通

18、借记业务或定期借记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止付申请。付款行收到止付申请后,应当在下一法定工作日11:00前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发出借记回执的,不予止付。止付申请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或多笔支付业务。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向收款行返回拒绝付款的回执业务。第三十七条 付款行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和借记回执业务需要退汇的,应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下一法定工作日11:00前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

19、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付款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或多笔支付业务。第三十八条 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处理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查复),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查询(查复)。严禁各参与机构和柜员擅自更改原始凭证内容,发出查询(查复)信息。第四十条 小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查复)书、退回申请(应答)、止付申请(应答)等其它事务类报文均需由发起机构三级或三级以上主管审核授权。第四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所用结算业务委托书与支付清算业务类往

20、账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征订,各参与机构应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内容要求执行。 第三章 清算与账务核对第四十二条 县级行社小额支付系统业务资金清算与大额支付及行内业务共享其在省联社开立的清算账户第四十三条 县级行社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要及时上划补充或调剂。除批量业务外,该账户严禁透支。如发生,省联社将计收罚息,透支款项次日必须补足。第四十四条 省联社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用于辖内所有参与机构大额支付及小额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该账户原则不允许出现透支。如因不可预测等特殊原因导致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省联社应在系统日间多渠道及时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全部

21、清算。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对省联社清算账户设置净借记限额风险控制。净借记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直接参与者设定的,对其所产生应付净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第四十六条 净借记限额可通过授信额度、提供质押品价值或圈存资金获取。 授信额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省联社的资信情况核定的,授予省联社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的信用额度。质押品是指省联社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央行票据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债券。 圈存资金,是指省联社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中冻结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网上支付跨行资金清算和同城清算系统资金清算的担保资金。圈存资金不得用于日常

22、清算。第四十七条 如省联社出现无法按规定时间清偿小额支付系统借记净额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处置质押品或释放圈存资金,用于应付净额的资金清算。第四十八条 授信额度和质押品价值由人民银行在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第四十九条 圈存资金由省联社在小额支付系统工作日内自行设置与调整。第五十条 省联社应根据辖内业务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保障小额支付业务及时处理。第五十一条 省联社可以实时查询其净借记限额及可用额度,设定净借记限额的可用额度预警值,并对净借记限额进行监控。第五十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净借记限额内的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贷记业务以业务包为轧差清算依据,借记业务以回执包中同意付款的业务

23、为轧差清算依据。第五十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轧差。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作排队处理;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借记回执业务作拒绝处理。第五十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等待轧差的支付业务按金额由小到大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省联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指定的排队业务调整至队列首位。第五十五条 人民银行统一设定轧差排队的最长时间。支付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作撤销处理。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最长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第五十六条 轧差净额提

24、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人民银行设定,省联社严格执行。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大额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法定节假日的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第五十七条 参与机构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的支付业务,应按照省联社印发的有关收费标准向委托客户收取手续费;人民银行以“月”为单位,计算并自动扣收各参与机构小额支付业务汇划费用。第五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发起的小额支付业务由省联社统一组包发送,所有的来账信息由省联社先行拆包后,再转发各参与机构进行账务处理。第五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组包方式及组包时间由省联社根据全辖业务发生情况及其业务紧急程度合理设定,遇特殊时点,根据业

25、务需要可以进行适度调整。第六十条 省资金清算中心每工作日要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数据进行跨行支付业务与辖内支付业务的核对。跨行支付业务核对是指省联社支付系统数据与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对账数据的核对;辖内支付业务核对是指省联社支付系统与核心账务数据的核对。第六十一条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时间,省资金清算中心每个法定工作日将支付系统产生的业务数据与人民银行下传的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出现对账不符时,以人民银行的数据为准行内进行调整。第六十二条 辖内支付业务的对账由省资金清算中心通过支付系统手工触发完成。发生差错由省资金清算中心通知业务受理机构或由受理机构主动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日切与年终处理第六十三条 小

26、额支付系统的日切时点由人民银行具体规定,省联社严格执行。小额支付系统日切后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支付业务。第六十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后,系统进入日终批处理阶段,按顺序依次是实时业务逾期处理、批量业务逾期处理、已退出系统参与机构的非终态业务处理、向参与机构发送日终退回通知,最后向参与机构下发对账报文。第六十五条 系统日切后省联社与人民银行核对当日已完成资金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为准进行调整。(一)轧差净额报文的核对小额支付系统当日轧差净额全部清算完毕后,省联社收到人民银行下发的小额业务包汇总核对报文,按当日轧差净额的场次、总笔数、总金额进行汇总对账。(二)业务

27、明细核对省联社与人民银行汇总核对不符时,向小额支付系统申请下载明细信息,并以下载的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行内调整。第六十六条 当日未收到小额支付系统日切通知的,省联社应及时与人民银行申请手工补发,并在收到补发的日切通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日切处理。第六十七条 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省联社作为直参机构应加强系统运行监控,按照人民银行年终工作安排,部署全辖支付系统运行,确保年终日支付业务准确及时清算。各参与机构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年终工作安排,做好资金汇划渠道的选择工作,确保支付业务准确清算。第六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年终日要做好业务监控及相应处理工作。往账业务(含回执类业务)全部发送完成,来账全部记账成功,挂账

28、业务原则上全部进行入账或退汇处理,信息类业务全部回复完毕。第六十九条 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除年终日部分差错业务不能及时处理外,年内其他工作日内发生的差错业务要求在年终日之前全部处理。 第五章 差错与异常处理第七十条 小额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通讯、报文格式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少数业务出现组包发送或清算异常情况。准确及时解决此类差错业务是小额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各参与机构必须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及时处理。第七十一条 往账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业务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复核前发现的差错,应由原录入员根据原始凭证要素进行维护,或直接作“作废”处理,由录入员重新录入。(二)复核提交后,系统

29、如提示“联机交易超时,请联系省清算中心”或“主机等待响应,请核对流水”等信息时,柜员应检查业务复核状态、平台状态、记账状态及支付状态。如复核状态为“已复核”,记账状态“初始状态”或“记账超时”,平台状态为“待修改”。柜员应及时检查相关账务流水信息(柜员流水、客户明细及业务流水),通过记账状态查询更新记账状态,并根据结果分情况处理。如记账失败,柜员流水、客户明细无记录,支付状态为空,说明该笔业务未发送成功,需要重新录入。如记账成功,支付状态为空,且对账状态为“本地多”,需要柜员手工发起调账交易。如复核状态为“后台已记账”,记账状态为“记账成功”,平台状态为“待修改”,支付状态为空,对账状态“本地

30、多”时,需要柜员手工发起调账交易。如复核状态为“后台已记账”,记账状态为“记账成功”,平台状态为“发送前已撤销”、“已发送”、“一级授权”或“二级授权”,支付状态为空,对账状态为“本地多”,需要机构与上级清算中心确认原因后,柜员手工发起调账交易。如复核状态为“后台已记账”,记账状态为“记账成功”,平台状态为“拒绝”,支付状态为“拒绝”,对账状态为“本地多”,需柜员手工发起调账交易。如复核状态为“未复核、输出打印、通迅异常”,需柜员做及时检查相关账务流水信息(柜员流水、客户明细及业务流水),确认业务最终处理结果,符合上述情况的需柜员手工发起调账交易。(三)支付业务成功清算后发现的差错,经三级以上

31、柜员审核授权后,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原业务接收行(社)发出退回申请报文或查询查复类报文。第七十二条 差错更正必须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及后续补充凭证办理,要求做到有根有据。更正业务信息时,应根据客户委托或查复书内容,在原业务凭证上进行详细批注,柜员不得擅自更改报文要素。第七十三条 发报业务差错是在当日发现的,如果人民银行尚未轧差清算,按撤销申请处理,如果人民银行已经轧差清算,按退回申请处理。(一)如收款人账号、户名等要素错,应及时通过查询报文进行更正。(二)如汇错收款行,要及时发出退回申请等信息类报文,请求收款行退汇,收到退款后再重新汇款。(三)如汇款金额出现错误,及时发出退回申请等信息类报文,

32、请求收报行退汇,同时将差额款项在其他应收款或其它应付款科目反映,待收到退汇款后,冲销应收或应付款项,并按正确金额重新汇出。(四)如款项汇重,必须立即发出退回申请等信息类报文,请求接收行(社)给以退汇,同时将汇重款项暂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待收到退汇款后,冲销挂账,如款项已入账,由发报社与收款人、收款行(社)联系协调解决。第七十四条 收报业务差错处理。(一)确认业务汇划有误的,收款行应在2个法定工作日内通过退汇业务将资金退回发起行。(二)如来账报文指定收款行非本社或辖属社,收到对方发来的退回申请书或查询书后要及时将款项退回发起行。 (三)对该笔支付业务有疑问的,应按要求向发起行查询,收到查复后,对于

33、可以入账的,应该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仍然无法入账的,应在2个法定工作内通过退汇业务将资金退回原发起行。第七十五条 数字签名错误的处理发起(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的所有业务报文均须加载数字签名,接收(清算)行接收报文时,应核验数字签名。小额支付系统对收到的支付业务核数字签名失败的,拒绝该业务,并通知发起(清算)行,由发起(清算)行重新进行数字称签名后发送。接收(清算)行对收到的小额支付业务核数字签名失败的,应检查行内系统数字证书是否正确。数字证书不正确(超期或失效)的,接收(清算)行应向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数字证书下载申请报文”,修正本地的数字证书,并重新进行来账核签。如仍核签失败的,应根

34、据小额支付系统日终账务核对情况进行后续相应处理。第七十六条 存在代理关系的营业机构,代理社收到被代理社支付业务时,如果出现账户信息不符等现象,可以由代理社主动发起查询类报文,收到查复信息根据内容进行后续业务处理。第七十七条 异常情况处理(一)往账业务发送过程中出现“等待主机响应,请核对流水”等提示信息或突然断电等情况时,由相关柜员仔细核查相关账务流水信息(柜员流水、客户明细及业务流水),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查询过程中不能做出准确判断时,可以主动与省资金清算中心联系,确认该笔业务在行内和人民银行的当前状态,根据查询结果做相应处理。(二)往账处理过程中,如发现该笔支付业务的复核状态为“通讯异常”或

35、“输出打印”时,原记账柜员应通过复核记录查询界面,通过“强制复核”修改该笔支付业务的当前复核状态。(三)往账处理过程中,如发现该笔支付业务的复核状态为“未复核”时,原记账柜员应通过复核记录查询界面,通过“删除”修改该笔支付业务的当前复核状态。第七十八条 小额代收回执业务、代付业务(作为付款方)因行内处理超时或收款行拒绝收款等原因,导致行内已扣款,人行未轧差清算,支付状态与平台状态为“已拒绝”或“已超期”,记账状态为“记账成功”。付款机构应及时通过“代收付往账隔日调账”交易进行调账处理。第七十九条 小额代(收)付回执业务(作为收款方)因收款方账户等原因不能正常入账的,接收机构应通过“隔日冲正”交

36、易,将该笔挂账款项调整至本机构内部账,再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汇兑往账将款项退回原付款行,附言要注明原业务的报文标识号、退汇原因等详细信息。第八十条 人民银行设置小额支付系统停运状态时,辖内各参与机构停止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收发业务,各机构可以引导客户通过其他渠道办理资金汇划业务。第八十一条 因小额支付系统某一接入点城市处理中心停运或因行号变更等原因导致小额业务往账包发送失败,对账状态为“本地多”,省联社应及时通知辖内机构进行调账处理,发起机构也可以根据对账状态主动发起调账申请。第六章机构与文档管理第八十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机构管理与业务权限设置比照大额支付系统相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运行文

37、档包括小额支付系统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小额支付系统运行中使用和产生的存储介质信息和其他纸质文档信息。第八十四条 小额运行文档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八十五条 运行文档应入库保管,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做到防盗、防磁、防火、防潮、防蛀。第八十六条 对存储磁介质形式的运行文档,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丢失资料。第八十七条 小额运行文档只限内部使用,严格按照借阅人岗位职责登记借用,禁止复制和外借。内部调阅运行文档,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领导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文档不得复制、涂改、圈画、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第八十八条 小额支付系统运行中产生

38、的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按同期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和销毁。第七章纪律与责任管理第八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各参与机构应当遵守本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九十条 小额支付系统各参与机构应严格岗位制约、凭证及操作权限的管理,严格支付纪律执行。第九十一条 省联社应加强日常业务监控,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加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确保支付业务全额准确清算。第九十二条 县级行社清算中心应当根据本机构及辖内参与机构业务情况,在省联社清算账户内留存足额的清算资金,用于小额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第九十三条 省联社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小额支

39、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不得擅自签退或在未报备情况下进行系统运维、演练操作。第九十四条 参与机构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未及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九十五条 参与机构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 参与机构办理支付业务止付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对收到的止付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应答。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九十七条 参与机构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立即办理退汇。参与机构收到贷记支付业

40、务挂账时,按要求及时向付款行查询。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九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严格遵守本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的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小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第九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机构因工作差错延误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影响客户和其他参与者资金使用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赔偿金。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条 参与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小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

41、,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受到惩戒;有涉嫌伪造、篡改小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指引的参与机构,省联社根据系统运行管理要求及违规事件的影响程度,可以对其采取以下处罚措施:限制支付权限、停止受理该法人机构新增参与机构申批或约见该参与机构主要领导等。第一百零三条 参与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严格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执行。第八章应急与预案管理第一百零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小额

42、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为最大限度保障客户和各参与机构资金安全,省联社及辖内各参与机构均应健全不同等级的应急与预案。第一百零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运行故障根据影响程度和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事件、较大事件、重大事件及特别重大事件。当突发事件满足多个级别定级条件时,按最高级别确定事件等级。第一百零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突发事件应按危机处置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抢修,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第一百零七条 系统故障处置原则(一)系统不间断原则。建立HA双机热备系统或双活模式,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切换到备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不间断运行。(二)业务连续性原则。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危机处

43、置时,业务可以通过其他支付系统或渠道汇划,保障支付业务的连续处理。(三)资金清算安全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小额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第一百零八条 行内核心系统出现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时,为保障紧急业务优先处理,县级清算中心可向省联社临时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清算平台资金汇划功能。第一百零九条 系统故障排除后,省联社运维部门应做好故障现象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等相关记录。第一百一十条 为防止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小额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在出现故障时能最大程度地减轻对客户影响,省联社运维部门要强化小额支付系统应用软件、设备、网络、机房等基础设施全方位监控功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同时建立有效、安全的数据备份机制。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加强小额支付系统危机处理能力及应对措施,省联社运维部门每年应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支付系统稳定安全健康运行。 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指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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