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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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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二XX年十二月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合伙企业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或募集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

2、种风险,合伙企业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合伙企业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合伙企业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合伙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

3、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合伙企业带来的风险。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合伙企业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综合管理委员会。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合伙人会议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5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合伙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

4、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其它职权。合伙人会议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合伙企业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50%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向合伙人会议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务风险控制部和内部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是合伙企业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5、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5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合伙企业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第六条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合伙企业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综合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行政部和财务部。行政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财务部负责股权投

6、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三章风险控制流程第七条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第八条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第九条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第十条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第十二条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

7、报告。第四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第十四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项目合伙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合伙企业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项目合伙企业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合伙企业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退出。第十五条合规性风险项目合伙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

8、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第十六条法律风险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第十七条操作风险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合伙企

9、业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第十八条市场风险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合伙企业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一节合规风险的控制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第二十条合伙企业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10、;(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合伙企业通报;(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合伙企业内部制度。第二节市场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制订项目立项标准。立

11、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合伙企业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合伙企业规定申请立项审批。第三节法律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合伙企业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第二十六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第四节操作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

12、,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合伙企业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合伙企业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合伙企业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50%,如果突破50%,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四)不得将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于合伙人或其控制的企业;(五)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1)合伙企业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

13、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第三十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3)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5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并根据合伙协议规定提交合伙人

14、会议审议。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合伙企业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合伙企业;定期收集项目合伙企业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合伙企业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合伙企业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合伙企业在项目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合

15、伙企业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5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第五节其它环节的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合伙企业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合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第三

16、十五条对人员管理的风险控制合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合伙企业风险进行隔离,防范利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第六章风险控制报告第三十七条风险控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两类。第三十八条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合伙企业业务运作、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与评价,在每年度4月底、8月底前向合伙企业领导上报年度或半年度风险控制报告,为合伙企业决策提供依据。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发生或可能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部接到报告后,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向合伙企业领导报送临时性报告。第四十条风险控制报告中应明确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或补救措施等内容。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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