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有价单证及重空)的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银行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价单证及重空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第三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用于有价单证及重空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由系统自动登记。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
2、员行社。第二章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第五条 有价单证是指农村信用社购买或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购买的有价单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有价单证,待发行的有价单证包括定额储蓄存单、定额股票、定额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包括由农村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也包括其他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定期一本通、单位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证明书、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股金证、联行报单、借记卡、信用卡、假币收缴凭证、柜员卡、办理中间业务的凭证等。第三章 印制
3、和领发第七条 有价单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厂家印制。属于区域内使用的,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各成员行社按规定到省联社指定厂家订购。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按VI要求统一设计并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各成员行社不得改变凭证样式,但有需要可以申请修改凭证抬头。重要空白凭证应当一律加印号码。第九条 支票、汇票、信用证等结算凭证、假币收缴凭证及办理中间业务所需的完税凭证、收费凭证等,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企业印制或由被代理单位提供。第十条 成员行社领购。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派两名工作人员携带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厂家领购有价单证及重空,凭供货单位发货单对有价单证及重空清点验收入库,
4、并及时登记。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领入。营业网点领入有价单证及重空时,事先将其所需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告知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接收后,由押运车送至各营业网点或由网点派两名工作人员前往运营管理部门领取。第十二条 业务柜员领用。营业网点业务柜员领用有价单证及重空时,应在监控范围内核实所领有价单证及重空的种类、数量及起讫号码,如有不符,领用人可拒绝签收。领用人未当场核实,引起因有价单证及重空缺页、漏页等造成的纠纷,由领用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业务柜员发现购入(调入)、领用的有价单证及重空有多页、缺页或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出售使用,并及时向运营管理部门报告,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印制厂
5、商联系,妥善处理。第四章 使用和保管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之间不得相互调剂有价单证及重空。第十五条 有价单证及重空出入库应坚持在监控范围内双人办理的原则。第十六条 有价单证及重空的账务核算,主要规则如下:(一)购入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单证,必须通过表内投资类科目核算,并按有价单证种类、票面金额在表外“有价单证”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二)购入或调入定额储蓄存单、定额股票、定额债券等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待发行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未发行有价证券”科目,按有价单证种类、票面金额进行明细核算。(三)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凭证种类
6、分明细账户,以假定价格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成本装订的,假定价格为一本一元;非成本装订的,假定价格为一份一元。第十七条 有价单证及重空应按顺序号使用,不得跳号,必须随用随盖章,严禁预先盖章。属于农村信用社签发的,严禁由客户签发。第十八条 业务柜员向客户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及重空,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第十九条 客户在领购空白支票或其他重要空白凭证时,在领购单上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打印凭证由领用人签字。客户领购重要空白凭证,每次一般不超过25份(本),并提醒客户联号使用。第二十条 客户销户时,应告知客户将剩余的有价单证及重空全部交回开户网点登记注销,不得短缺,如客户遗失或
7、者未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客户自行负责。第二十一条 执行签发作废交易的有价单证及重空应剪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执行改版作废交易的有价单证及重空,系统自动登记待销毁凭证登记簿,营业终了要将其入库保管。第二十二条 营业机构撤并时,应将库存的有价单证及重空交回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有价单证及重空的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封包入现金库保管,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应入库或保险柜保管。第二十五条 业务柜员每日应对保管的有价单证及重空进行清库,进行账实核对;查库人员应不定期
8、对本网点的有价单证及重空进行清点,确保账实相符。第二十六条 有价单证及重空的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应按相关规定办妥交接手续。第五章 销 毁第二十七条 有价单证及重空应组织销毁的情形有:(一)过期的有价单证。(二)改版作废的有价单证及重空。(三)其他应组织销毁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有价单证及重空需要销毁时,应按照“申请审核销毁报备”的流程办理。(一)申请。营业网点库柜员收集清点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及重空,经网点负责人核对后上报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由网点出库至本部。(二)审核。运营管理部门根据待销毁凭证查询登记簿记录造具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以下简称销毁清单,
9、见附件1),填写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审批表(见附件2),运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对销毁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签字确认;审核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核认为材料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的,责成补足相关材料手续。(三)销毁。审核同意后,本部库柜员在系统中执行凭证销毁交易,打印凭证销毁单。运营管理部门两人、合规部门一人和审计部门一人,共四人共同实施销毁,其中运营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销毁具体工作,合规部门人员负责销毁工作手续与条件合规审核,审计部门人员负责监销。销毁时,销毁人员应将凭证销毁单与销毁清单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按销毁清单对拟销毁的有价单证及重空实物进行清点
10、核对、现场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四)报备。有价单证及重空销毁后,销毁人员及监销人员共四人须在销毁清单上签字负责,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销毁清单应在销毁之日起10日内向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第二十九条 销毁清单应按会计档案规定永久保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辖内有价单证及重空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在领取、使用过程中出现遗失,应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在系统中执行凭证内部销号交易,必要时要登报申明作废或到人民法院办理公式催告。第三十二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针对不符合规定手续,但可确认业务真实,风险可控的情形,各成员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和为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印制、调运、领缴、使用、保管、销毁有价单证及重空等情形的,按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附件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附件2: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审批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