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农村信用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2、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五)须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六)原则上应处于贷款人经营辖区范围内;(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应具备持续经营、股权结构清晰、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且必须符合
3、以下全部条件:(一)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对外融资及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二)持续经营三年(含)以上,经营前景较好,收益稳定,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三)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第七条 质押的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登记托管并可以转让的股权。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须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以国有股权出质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第八条 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三)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登记冻结
4、的股权;(四)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五)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六)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出质人对股权所在公司的出资方式须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主要指商标权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特殊规定除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必须为转让方式,即出资人通过与接受投资人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其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转移给接受投
5、资人,出资人出资后不再享有对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第十条 出质人原则上应位于省范围内,但省外分支机构不受此条款限制。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一条 股权质押贷款可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可依据被质押的股权盈利性、流动性和股权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资本市场的总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50。第十三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期限原则上应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含展期)。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五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
6、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实行分期还款。过an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六条 满足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四)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出质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五)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
7、发行的;(六)出质的股权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的股权登记凭证;(七) 贷款人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相关资料后,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是否符合要求;(二)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三)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四)实现质权的可能性;(五)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查阅相关登记档案。(六)调查了解拟质押股权的市场价
8、值,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判断质押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第十八条 对质押股权的价值评估可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评估其每股净资产或参照其原始价值。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质押贷款,贷款人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第二十条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落实审批意见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和出质人要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在内,但所购配股除外。第二十二条 放款部门对相关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书等手续审核无误后,可通知借款人办理贷
9、款支取手续。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根据终审意见或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贷后检查外,还应密切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质押股权的价值。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增加新的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一)所有者权益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二)公司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三)资产负债率大于60%或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四)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
10、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五)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六)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七)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第二十五条 出质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至少每季对质押股权所在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所有者权益变动、净利润及股利分配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须持续关注出质人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长期股权投资跌价准备,重点关注其核算方法和各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变动情况。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应依法行使质押权,按照约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公开处分质押股权,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有剩余,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应向借款人、保证人(附加保证担保条件的)继续追偿。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由于质权实现等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贷款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解除冻结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