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增强员工的案件防控意识,有效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
2、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损失金额是指结案后确定已无法追回的涉案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涉案条线业务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
3、一)直接责任人: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二)间接责任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1.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理(董)事长、主任(行长)及机构分管负责人、条线业务部门负责人。2.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4、,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包括监事长、稽核监察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组织的检查组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包括机构其他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理(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重要风险,理(董)事长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主任(行长)为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5、、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等。第七条案件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分。第八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6、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问责。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农村信用社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问责。第十条根据案件性质、风险程度及责任认定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追究管理人员责任:(一)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不含)以下责任性案件的,对案发层级机构管理人员必须给予问责。(二
7、)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三)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第十一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免于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
8、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第十二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四)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第十三条
9、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
10、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九)拒绝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罚款,态度恶劣的;(十)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四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第十六条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第四章问责基本程序第十七条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案件,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
11、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第十八条案件查清后,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由省联社或市联社(办事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12、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将案件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逐级报送至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并向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省联社和河北银监局同意。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送达被责任追究人员,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和部门。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
13、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单位书面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上一级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申诉、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农村信用社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省联社或市级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农村信用社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第二十三条 对案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问责,除本办法规定外,参照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xxxx200626号)及补充规定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问责要从重从严从快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