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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工时及假期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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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时及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工作时间、班制、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及假期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或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条 标准工作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日 8 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每季平均不超过5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6.6小时为标准。 第五条 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为标准。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实际工作

2、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工作时间长度和班制。 第七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施工期为结算点的工时制度。由公司所属单位正式行文上报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工作时间包括个人宽放时间(劳动者自然生理需要的时间);作业宽放时间(工作日准备与结束时间);技术宽放时间(组织造成的中断时间);作业(工作)时间。 第九条 员工依法参加国家、社会、企业等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作),计算工作时间。 第三章 实行工作制度岗位范围和工作班制 第十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员工范围 1.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领导、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两级机关专职文秘、司机、服务人员。 2.公司因

3、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指挥部、项目部、办事处中的管理和服务全部人员。 3.公司常驻外从事供销、采购的人员。 4.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辅助工作的人员。 5.公司中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6.非生产性各类值班人员。 7.其他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员工范围 1.公司及所属单位机关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2.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辅助生产工人。 3.从事外业勘探、测量、项目设计的人员。 4.非直接生产的客、货、卧车的驾驶和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工作时

4、间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员工范围 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岗位员工外的其它工作岗位的全部人员。 第十三条 其他实行轮班(间歇)制的人员按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长度确定班制。 第四章 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作日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员工本人小时岗位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员工工资。 2.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公休假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员工本人日岗位工资的200%支付员工工资。 3.公司

5、及所属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日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工资。 4.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完成劳动定额后,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按年、季、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或轮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或轮休时,经领导批准,按本人小时岗位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工资。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部分不算加班加点。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实行轮班(间歇)制工作的人员,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再增付不低于本人日岗位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事假 1.员工因私事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以领导批准的天数为准。员工请事假期间,不支付任何工资。 2.员工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十天,一年累计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九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实行工伤假期。 2.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所有工资,改

7、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员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治疗终结重新上岗的按新聘用岗位重新核定工资;工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继续上岗工作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假期的医疗期、伤残等级评定及相关待遇,按员工所在省、市、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8、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在考核期内累计计算。 3.员工在国外施工期间发生病假,在驻地休假时,病假工资的支付,以本人国外岗位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

9、发;如回国休病假时,以本人原国内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发。 4.病假工资的支付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 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100%计发。 5.疾病救济费的支付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公司及所属单位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

10、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经调换岗位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婚假 1.员工在工作地区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如对方工作地点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时,可给予七天假期,另按往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在探亲地点结婚时,不另给路程假)。 2.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3.员工休婚假(

11、含路程假)期间,仅支付岗位工资。往返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丧假 1.员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丧假;如在外地治丧时,另按往返路途所需天数,给予路途假。 2.员工休丧假(含路程假)期间,仅支付岗位工资。往返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按当地地方政府及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 员工同亲属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 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仅支付岗位工资。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两年合并使用的一次给假四十五天,仅支付

12、岗位工资。 3.已婚员工探望双方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仅支付岗位工资。 4.员工请探亲假,另外根据路程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下同)按现行财务部门报销规定执行。 5.员工家属到工作地(施工地)进行探亲的,员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员工家属往返路费,按现行财务部门报销规定执行。 6.员工自下达任免通知之日起,在单位工作满 6 个月及以上者,当年可享受探亲假,当年不满6个月,当年不享受探亲假,下一年度享受。 7.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休假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

13、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以就地休假为主,不另给路程假。 5.员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支付。 第二十六条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 1.全体公民放假

14、的节日 (1)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看 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生产情况自行安排)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假日放假。 4.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则不补假。在部

15、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工作日休假的,工资照发;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或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费;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第六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享有的各种有薪假,当年必须休完;因工作原因员工当年假期未休完的,可推迟到次年一季度末,过期不使用的,不再积存。 第二十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第二十九条 各类有薪假期除年休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外,其余均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日。 第三十条 因公出差,遇上公休假日,无论在车、船上,还是在出差地,当日均计算一个标准工作日,事后可安排补休。在标准工作日内发

16、生延长时间(如乘车)均不计算为加点,也不支付加点费。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员工探亲假,各单位应安排其休息,不得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探亲假的,按正常出勤开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管理,建立工时台账,严格考勤、考核。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 实行按日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其加班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超过一天不足半天的按一天半算。实行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第三十四条 员工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按

17、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21.75作为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各种假期(病假除外)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领导休假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由股份公司党政领导批准。 2.公司领导班子副职:行政副职休假,由总经理批准;党群副职休假,由党委书记批准,董事会秘书休假由董事长批准。第三十七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员工休假审批程序: 1.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休假申请单后附)。 2.公司机关各部门正职(包括“三副总”师、安全总监、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休假:3天以内

18、(含3天)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按归口,分别由公司党政正职、董事长审批。 3.公司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正职审批,3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15天及以上按归口由公司党政正职、董事长审批。 4.员工休假结束,2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党政正职、董事长休假,分别由公司党政正职、董事长审批,其他员工休假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相应的休假审批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今后国家对员工假期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所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时间、班制、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和假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员 工 休 假 申 请 单 单位或部门 休假申请人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工 龄 假 别 休假天数 假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核假: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销假日期 提 前处 理意 见 超 假注:员工休假结束后,须到人力资源部门销假,此单一式两份,附记工表一份,本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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