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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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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浙江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有价单证是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库券、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及有固定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第三条 市联社及所辖营业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

2、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必须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第二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第五条 有价单证实物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会计科目使用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规定执行,领入机构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并以原面值金额列账核算。第六条 有价单证由联社清算中心统一购入或调入,单证实物视同现金入联社现金凭证总库保管,各级营业机构领用实行逐级调拨、双人领送。(一)信用社向市联社清算中心领用有价单证时,应提交加盖业务公章的请领单,清算中心凭以记账并发出有价单证,领取有价单证后应逐份清点,发现多缺漏页错号时,应将差错部分留查,由联社向发行部门或印刷厂家联系处理。发出方

3、和领入方均应登记重要物品领送、押运、交接登记簿,详细登记有价单证领取单位、时间、数量、起止号码、移交人、传递人、接交人等内容。(二)信用社辖属机构向其管辖信用社领用有价单证,比照信用社向市联社领用流程操作。(三)各机构间需调剂未出售或未使用的有价单证,必须由上一级管辖机构办理调拨手续,临柜人员有余缺需要调剂的,应视同现金办理交接手续。第七条 有价单证调运做到交接严密、双人押运。第八条 市联社各级营业机构应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按有价单证品种分类建户,详细登记领入、发出、作废、代保管的有价单证份数和金额、号码、日期等内容。领入有价单证实物应指定专人经管并负责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每日营业终了应账实核

4、对相符。第九条 有价单证临柜出售或使用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及时销记。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严禁预先加盖印章备用。第十条 各机构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对库存有价单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盘点,并进行登记盘存记录。第十一条 有价单证实物经管人员岗位调动,应填制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本机构会计主管监交,接交人应对交接的有价单证进行全面清点。实行轮班制或因调休等原因需要交接有价单证的,视同现金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柜面发售或签发的有价单证作废注销有特殊规定外,应加盖“作废”戳记,作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的附件。第十三条 各机构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库存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作废标记并造具明细清单,统

5、一缴送至市联社清算中心,实物入库保管并纳入“待销毁有价单证”表外会计科目核算。第十四条 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由联社清算中心造具销毁清单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社会计、审计部门核实无误后,报联社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组织销毁,由保卫部门负责监销。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按凭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以每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对出售或使用的凭证采取逐份记账法,逐份记载出售或使用的凭证金额。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统一设计、定点印制,凭证种类由省联社统一确定和维护。市联社必须按业务规定使用全省通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在省农信联社统一维护的重要空白凭证

6、表中选择使用专用业务(如中间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第十七条 市联社清算中心设立凭证总库,配备专人管理,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发出时应实行“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登记重要物品领送、押运、交接登记簿。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实行“统一入库、逐级调拨”原则,各机构之间不得自行调剂未出售或未使用的有价单证,确有需要的,由上一级管辖机构办理调拨手续。(一)从定点厂商或他行购入的重要空白凭证,统一由市联社清算中心入凭证总库保管。1、从厂商购入的处理流程(1)联社从定点厂商购入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清算中心凭证保管人员接收凭证实物,经与发货清单或购货发票清点核对一致后将凭证签收入库。(2)通过核心业务系统“重

7、控调拨他处购入”交易记账,打印“凭证调拨单”,第二联加盖业务清讫章作当日传票,第一、三联可注销,发货清单作其附件。将购货发票交联社财务部门进行印刷品购入的付款处理。2、从他行购入的处理流程(1)清算中心从他行购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凭证保管人员接收凭证实物,经与他行凭证申领单回单清点核对一致后将凭证入库,并与领送人员办妥交接手续。(2)通过核心业务系统“重控调拨他处购入”交易记账,打印“凭证调拨单”, 第二联加盖业务清讫章作当日传票,他行凭证申领单回单作附件。第一、三联“凭证调拨单”可注销。(二)上下级机构重要空白凭证调拨1、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含中心库)申请领用重要空白凭证,下级机构应在系统中作

8、申领手续。(1)申领机构主出纳或指定柜员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作核心业务系统“重控申领”交易。(2)经授权交易成功后,打印的业务凭证加盖清讫章作当日非账务业务传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业务公章交凭证传递人员。2、上级机构收到辖内机构的凭证申领信息及领用单后,方可调出凭证。(1)调出机构凭证管理柜员通过“重控调拨出库或出尾箱”交易记账,打印“凭证调拨单”一式三联。(2)第一联“凭证调拨单”经凭证传递人员签章并加盖业务清讫章作当日传票;第二、三联凭证调拨单,随同出库凭证交凭证传递人员,同时登记重要物品领送、押运、交接登记簿。3、下级机构多余或过期凭证需上缴上级机构的,可以直接作调出处

9、理,无须由上级机构办理申领手续。4、领入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逐份清点,发现多、缺、漏页、错号时,应将差错部分留查,由联社负责与印刷厂家联系。机构一次领用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用量。(三)同一机构柜员间调拨的规则比照现金调拨的规则,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2本或一星期的使用量。第十九条 各级营业机构领送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双人领送、交接登记、确保安全,对由于领送人疏忽造成凭证丢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二十条 客户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一)开户机构向开户单位(个人)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根据其日常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频率,控制其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一般为一个月的使用量。1、申请人

10、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一式两联。单位加盖账户预留印鉴章,经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账户业务经办联系人签字,并摘录其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申请的,应交验身份证件,并摘录身份证件号。2、柜员通过核心业务系统“重控出售”交易记账,打印“收费凭证”作当日传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一联作附件、一联作回单交申请人。(二)开户单位(个人)结算账户发生销户、变更支取方式等,开户机构须将账户存量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登记注销。1、凭证收回注销处理。经办柜员收到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应审核是否与系统登记簿相符,核对无误后作“重控注销收回注销”交易,打印注销清单并经客户签章,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剪角或加

11、盖作废章作传票附件。2、凭证未收回注销处理。客户未交回重要空白凭证,申请人应提交重要空白凭证遗失的书面证明,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提交身份证件。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作“重控注销未收回注销”交易,打印未交回证明书及注销清单,交客户签章后作传票附件。(三)客户购入的支票遗失,向开户机构申请挂失的,开户机构不得受理,客户已要求销户的除外。客户遗失已签章的授权补记支票,开户机构应要求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应坚持“顺序使用、即时销号、人离证收”的原则。(一)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先填写内容后盖章,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二)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交由

12、客户签发。(三)临柜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顺序号使用,严禁跳号使用。(四)凭证管理柜员营业时间临时离岗,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入箱上锁,营业终了视同现金入库保管。(五)重要空白凭证一般应在业务办理时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销号,因故未能通过系统自动销号的,应按照及时销号的原则办理手工销号手续,且一般应按从小到大的销号原则处理。(六)重要空白凭证在未使用前发生污损,或在使用过程中因填写或打印错误等情况的,应作核心业务系统“重控凭证手工销号作废”交易处理,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加盖作废章后作业务传票附件。第二十二条 市联社凭证总库的保管人岗位调动应填制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清算中心会计主管监交。营业机构凭证管

13、理柜员岗位调动或长期休假,其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登记交接登记簿办理移交。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账实核对(一)市联社分管主任对凭证总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联社会计部门负责人对凭证总库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清算中心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对凭证总库和清算中心各柜员凭证尾箱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二)信用社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主任或会计主管对信用社本级和辖内至少一个分社机构(分理处、储蓄所)各柜员凭证库尾箱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三)分社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各柜员凭证尾箱每月检查一次。(四)会计检查辅导人员应对管辖信用社所有机构各柜员凭证库每季至少检查一次。(五)营业机构各凭证管理柜员对本人的凭证尾箱实行营业前、午间、日

14、终三轧对,日终换人交叉核对账实。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一)因改版或过期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停用后转入“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统一调拨至联社清算中心。待销毁凭证实物缴送联社凭证总库保管,视同正常凭证管理并进行账实核对。(二)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流程、市联社清算中心向市联社会计部门申请销毁时,应提出凭证销毁的书面申请、凭证销毁清单一式三份。、市联社会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报联社分管主任审批。经领导签字审批同意的销毁申请书及清单应加盖联社行政公章,一份由会计部门留存,一份交清算中心凭以进行账务处理,一份归档保管。清算中心应将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移交给销毁人员,并办理交接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销毁人员应由联社会计部门、审计部门、保卫部门共同组成,由保卫部门负责监销,实物销毁后,负责销毁的相关人员在销毁清单上签章证明。、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申请书、销毁明细清单等书面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由清算中心按年装订、年终归档,保管期限为永久。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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