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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选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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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选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zz公司)及成员企业对法律事务的管理,加强zz公司系统内部协作,实现法律资源共享,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建立健全zz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要求,结合zz公司及成员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zz公司及成员企业。第三条 zz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负责选聘本企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并对成员企业选聘法律服务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在经营活动中需法律服务机构及专门的法律人员进行处理的诉讼、非诉讼的

2、法律事务。第五条 选聘法律服务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二)报告与备案相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原则;(三)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四)指导和监督相结合原则。第二章 法律服务机构第六条 zz公司法务部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储备库,储备库成员原则上由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及较为优秀的律师组成。第七条 入选储备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司法部门批准成立五年以上;(二)具有金融、房地产、公司并购、知识产权、劳动等方面的专家型律师;(三)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四)成功代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法律资源。第八条 入选储备库的律师应具

3、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二)连续执业五年以上;(三)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记录;(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不得再次入选法律服务机构储备库。第十条 zz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储备库的信息维护、更新。第三章 法律服务机构的选聘第十一条 zz公司法务部负责zz公司系统内部法律资源的协调与配合: (一)zz公司及成员企业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需委托法律服务机构的,应从储备库中选聘。(二)成员企业认为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面广、疑难复杂,需要组建法律服务团队,应向zz公司法务

4、部提出书面申请,在储备库中选择组建法律服务团队。(三)因情况特殊,需要从储备库外选聘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应报zz公司法务部同意,并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 成员企业与选定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应具体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等内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每年一签,期限为一年。第十三条 服务费用由聘请法律服务机构的企业承担。第十四条 成员企业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后五日内,将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和服务协议报zz公司法务部备案。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配合第十五条 被聘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机构,应按照zz公司法务部及成员企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及报告,并在代理工作

5、结束后十四日内,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出具总结性工作报告。第十六条 被聘请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机构,应按照zz公司法务部及成员企业的要求,及时提交有关法律事务进展的阶段性报告, 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常年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还应提交专项的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及案卷。第十七条 成员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并对其履职情况出具评价意见,并连同相关案卷、法律事务工作报告一起报送zz公司法务部备案。第十八条 zz公司法务部通过约谈相关人员、查阅案卷等方式,了解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履职情况,根据其服务质量,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选聘、续聘、解聘提出意见。第十九条 应成员企业的请求,zz公司法务部对卷入重大疑难案件的成员企业给予帮助。第二十条 zz公司法务部负责组织zz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的交流与学习,定期召集成员企业法务部工作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交流座谈,并对法务部、法务人员和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第五章 违反选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zz公司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zz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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