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近效期药品、退货药品管理制度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 制订人: 制订日期: 年 月 日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质管部、业务部、储运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1、目的:加强有效期药品的管理,杜绝过期药品入店销售,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3、范围:适用于公司所经营的药品。4、职责:质量管理部、各门店、业务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5、内容:5.1有效期、近效期药品5.1.1定义:有效期药品系指其法定质量标准中规定其有效期的药品。近效期药品系指距离药品有效期小于六个月(含)的药品。5.1.1.1凡
2、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均不得入店和销售。5.1.1.2企业对药品购进的内控标准:1、药品到货时,出厂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有效期商品距有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效期的三分之二;3、每批次到货5件以下不得超过1个批号,5件以上10件以下不得超过2个批号,10件以上不得超过3个批号,且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一个月。5.1.1.3效期药品的入店验收,除按规定验收外,对于不符合企业内控标准的效期药品,必须经质量管理部、业务部同意后方可办法入库手续,但距离有效期小于六个月(含)的不得验收入店。5.1.1.4有效期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显标示有效期,无效期标示的,验收人员应拒收
3、。5.1.2有效期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依次堆码。在有效期限尚有六个月时,养护员应按月填报近效期催销表,上报业务部进行相关处理。5.1.3养护员应严格按照药品养护程序的规定,对近效期药品进行重点养护,每月循环抽查质量,并做好记录,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效期药品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5.1.4在店的超过效期的药品应为不合格药品,其处理过程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5.1.5必须严格及时执行相关规定,杜绝超效期药品入店及失效过期药品发出,如出现此种情况,将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5.2退货药品5.2.1定义:本制度中的退货是指销后退回的药品,即连锁门店退回配送中心的药品;5.2.2药品销后退回有以
4、下几种情况:5.2.2.1、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向业务部发文,要求收回药品;5.2.2.2、业务部根据公司政策及实际情况,决定收回药品。5.2.2.3、连锁门店根据公司政策及实际情况,申请退回药品。5.2.3连锁门店必须凭经业务部或质管部审核批准的分店退货批复单或“*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商品退货通知,方可将药品退回“*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2.4、销后退回的药品必须是本企业所销售的药品,并与原出库药品批号相符。5.2.5、销后退回的药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凭经业务部或质管部审核批准的分店退货批复单或“*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商品退货通知收货后,存放于有黄色标志的退货区,并做好记录。5.3、如违反上述规定,导致退货药品未正常管理的,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连续出现三次退货药品未正常管理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