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人员任职前听取纪检工作组意见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工作组意见和纪检工作组回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工作,参照中管干部任职前中央组织部听取中央纪委意见和中央纪委回复中央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前听取纪检组(纪委)意见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指公司本部部门副职以上及所属单位班子成员。 第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听取公司纪检工作组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有关人员的党风和廉洁从业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纪检工作组予以回复。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下列人员的任用工作时,听取公司
2、纪检工作组的意见: (一)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提拔职务的,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的; (二)非公司管理人员提拔为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的; (三)拟任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或纪检员的; (四)其他有必要听取纪检工作组意见的。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工作组意见的方式是,经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就第五条所列人员的党风和廉洁从业情况向纪检工作组发听取意见的函(随函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函件应编号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参照附件1)。第六条 纪检工作组研究提出意见,经纪检工作组长或本级党组织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函复组织人事部门;函件应编号(参照附件2)。第七条 纪检工作组回复组织人事部门,一般按
3、下列8种意见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对这种情况,可不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不影响提拔使用。 (三)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可将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向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回复,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本级党组织研究考虑。如党组织决定查,纪检工作组可待查清问题后提出建议。 (四)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对这种情况,可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对这种情况,可不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
4、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可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不影响所列人员使用的建议,或明确提出对所列人员的使用不持异议。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所列人员不宜使用的,可向组织人事部门明确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八)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所列人员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向组织人事部门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有关考察人选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或在进行考察的同时,向纪检工作组发听取意见函。 纪检工作组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个别处理。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纪检工作组的回复意见后,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
5、)对于第1、2、5种回复,组织人事部门在提交公司党组织的有关人员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检工作组了解,没有发现其党风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 (二)对于第3种回复,组织人事部门一般要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人员的任职。必要时,应向党组织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三)对于第4种回复,组织人事部门应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人员的任职,并根据纪检工作组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再提出意见。 (四)对于第6种回复,组织人事部门在提交公司党组织的有关人员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检工作组了解,其党风和廉洁从业方面的反映不影响其提拔使用(或对其提拔使用不持异议)”。 (五)对于第7种回复,
6、应将有关人员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 (六)对于第8种回复,应将有关人员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并根据纪检工作组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每年将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及后备干部名单告知纪检工作组,便于纪检工作组收到对他们的问题反映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本级党组织管理的领导班子、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纪检工作组反馈。 第十二条 纪检工作组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本级党组织管理的领导人员作风方面及选人用人上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
7、门和纪检工作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工作组、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工作组意见函(样式) 2.纪检工作组回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函(样式) 附件1: 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工作组意见函(样式) (本单位红头纸) XX(单位)组函【20XX】X号 关于有关人员任职前听取意见的函 (名称): 根据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工作组意见试行办法规定,现就拟任职的下列人员,听取其党风和廉洁从业情况及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请于 前反馈。 1. 拟任职人员姓名,现任职务; 2. 3. 附件:干部任免审批表 组织人事部门(名称、印章) 日期附件2: 纪检工作组回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函(样式) (本单位红头纸)XX(单位)纪函【20XX】X号关于有关人员任职前回复意见的函 组织人事部门名称: 你部关于有关人员任职前听取意见的函(函号)收悉,现根据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工作组意见试行办法规定,就下列人员的党风和廉洁从业情况,回复以下意见。 1.拟任职人员姓名,(对照试行办法中的八类情况提出意见)2.3. (备注:如以上人员属于同类情况,可合并表述) 纪检工作组(名称、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