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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管理标准
1. 总则
为加强对企业吊索具管理,有效控制企业吊索具安全使用过程,避免因吊索具异常或使用不妥而引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管理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适用于中汽昌兴(洛阳)机电设备工程全部吊索具,包含吊钩、吊带、钢丝绳、吊链、钢板吊钳、卸扣、吊耳、绳卡和磁力起重器等吊索具采购、使用、维护、检验、报废等方面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物资供给部负责吊索具采购供给管理;并对吊索具供给方资格认定及吊具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3.2 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吊索具使用、维护、报废监督检验。
3.3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标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吊带使用管理,制订对应管理制度,确保吊索具安全合理使用。
4. 管理要求
4.1 吊索具采购
依据企业生产需要,由物资供给部统一采购。采购吊索具时,必需购置已取得安全认可厂家合格产品,必需含有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4.2 吊索具自制
4.2.1 因生产特殊需要,由企业自行设计或委托其它单位设计各类非标准吊索具许可自制,自制吊索具需报企业领导审批,严禁私自制作吊索具。自制吊索具设计、制造、检验按《中国劳动部安全行业标准LD48-93(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安全规程)》实施。
4.2.2 自制吊索具设计、制造部门应对所制造吊索具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负责,相关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要求。
4.3 吊索具使用
4.3.1 各相关部门应制订对应使用管理方法,并指定专员负责本部门吊索具使用管理;
4.3.2 使用者应熟知各类吊索具本身性能、使用注意事项和报废标准;
4.3.3 吊索具使用通常要求:
(1) 作业前,对吊索具进行检验,确定完好,方可使用;
(2) 起吊前,正确选择吊挂点,确保捆绑牢靠;
(3) 严禁抛掷吊索具;
(4) 吊索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5) 作业中不得损坏吊索具,必需时在棱角处加衬垫进行防护;
(6) 不许可吊索具悬挂货物时间过长;
(7) 不要从重物下面拉拽或让重物在吊索具上滚动;
(8) 不得采取锤击方法纠正已扭曲吊索具;
(9) 吊索具使用中不得有扭转打结现象,在承载时,严禁使之打拧;
(10)不得在地面上拖拽、摩擦吊索具;
(11)吊索具使用时要远离热源,避免高温损伤。
4.3.4 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点,严禁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4.3.5 磁力起重器不得受冲击,严禁当重锤使用。
4.3.6 使用完成吊索具必需立即放回存放点,不得随意放置或直接置于起重设备吊钩上。
4.4 吊索具维护
4.4.1 吊索具闲置时,应集中存放,存放点应有对应保护方法,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
4.4.2 吊索具必需分类有序放置,放置位置应固定、专用,严禁被占用、挪为它用。
4.4.3 吊链、钢丝绳、卸扣等易锈蚀吊索具应保持清洁、干燥,长时间不用时应涂上油脂保留。
4.4.4 吊带等纤维制品应远离热源,注意通风干燥,冬季使用吊带要预防沾水潮湿,以免吊带冻结被折断。
4.4.5 重物不得压在吊索具上。
4.4.6 报废或不合格吊索具要做显著标识,放到固定存放点统一集中处理,作业场所不得出现。
4.5 吊索具检验
4.5.1 新购置吊索具时,除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证书外,还应抽检部分吊索具实际情况,确保质量可靠。
4.5.2 在领用新购置或自制吊索具时,领用人员应检验所领用吊索具情况,确保其能正常投入使用。
4.5.3 班组长每日上班前对吊索具进行安全检验,对本班组全部吊索具安全使用负责。
4.5.4 作业人员每次使用前均应对吊索具进行检验,如发觉有断裂、松动、断股等问题吊索具,依据损坏程度立即上报班组长,班组长依据情况做对应处理。
4.5.5 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常常抽查吊索具检验情况,督促班组长做好吊索具检验工作;
4.5.6 安全环境保护部定时、不定时组织相关部门责任人对吊索具进行检验,发觉问题责令班组立即处理。
4.6 吊索具报废
4.6.1 吊索具报废关键由各班组自检为主,相关部门管理责任人抽检为辅,安全环境保护部安全员在日常巡检中发觉存有安全问题吊索含有权下令停止使用或实施报废。
4.6.2 吊带报废标准
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2) 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3) 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4) 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5) 吊带出现死结;
(6) 吊带表面有过多点状疏松、腐蚀、烧损和热熔化或烧焦;
(7)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警戒线裸露。
4.6.3 钢丝绳报废标准
当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出钢丝绳中钢丝总数5%;
(2) 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断丝聚集在一起;
(3) 钢丝绳整根绳股断裂、挤出、扭曲;
(4) 钢丝绳内部绳心挤出 ;
(5) 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90%;
(6) 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显著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93%;
(7) 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出原公称直径20%;
(8) 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95%。
4.6.4 吊链报废标准
当吊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
(2)链环之间和链环和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降低到原公称直径80%;其它部位磨损降低到原公称直径90%;
(3)裂纹或高拉应力区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4)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降低大于原公称直径10%;
(5)扭曲、严重锈蚀和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6)端部配件危险断面磨损降低达原尺寸10%;
(7)吊链任何部位出现裂纹,弯曲或扭曲现象和环铰间有卡死或僵涩滞阻等现象且不能排除时。
4.6.5 吊钩报废标准
当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吊钩表面出现裂纹、裂痕;
(2) 危险断面磨损或腐蚀达原尺寸10%;
(3)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 钩身扭转变形超出10度;
(5) 吊钩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6) 吊钩螺纹被腐蚀;
(7)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50%时,应报废衬套;
(8) 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5%时,应报废心轴。
4.6.6 卸扣报废标准
当卸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卸扣已经有显著永久变形,横销已不能转动自如;
(2) 本体和横销任何一处横载面磨损超出公称尺寸10%;
(3) 卸扣扭转变形超出 10%;
(4) 卸扣任何一处发生裂纹;
(5) 卸扣不能闭锁。
4.6.7 吊耳报废标准
当吊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吊耳整体发生塑性变形;
(2) 表面任何一处出现裂纹;
(3) 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磨损降低原尺寸5%。
4.6.8 钢板吊钳等夹持吊索具报废标准:
钢板吊钳等夹持吊索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裂纹(铸造钳臂横向裂纹);
(2) 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3) 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10%;
(4) 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
(5) 脱锭、钢锭夹钳钳架滑槽磨损严重影响夹紧时。
5.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境保护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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