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不一样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
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84)
名称:不一样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在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市边界河流、县(市、区)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报同意前)。
适用对象:在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市边界河流、县(市、区)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标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法律依据
1.《中国水法》(中国主席令第74号,8月29日公布)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一样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该符合该流域经同意水量分配方案,由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中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经过)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未经相关各方达成协议或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禁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改工程。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要求》(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二十五条:市、县以河道为界,在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和跨市、县河道,未经相关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严禁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改工程。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中国水法》(中国主席令第74号)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建设项目取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
六、申请材料目录
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标申请(一式3份)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
八、行政审批具体权限
1.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项目:
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2.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
设区市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3.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
县(市、区)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九、行政审批程序:
1. 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要求进行不一样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审批申请。
2. 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接人办理。
3. 审查:由水利行政审批窗口委托技术审查机构(水利行政审查机构为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窗口(10个工作日内)。步骤为:审查机构责任人阅处(1个工作日)、承接人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1个工作日)、组织教授审查(5个工作日,包含熟悉材料、开会评审等)、形成书面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责任人签发(1个工作日)、教授审查意见印发并移交窗口(1个工作日)。
4. 审批:窗口自收到审查意见次日进行审批程序,并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包含窗口承接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协调并提出具体回复意见(4个工作日)、窗口责任人审核(1个工作日)、本机关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机关关键责任人或分管领导同意,能够延长10日,并应该将延长久限理由通知申请人。
5. 回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不含组织教授审查及审查后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
十一、行政审批步骤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时检验:不需定时检验
附件1-1
不一样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
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审批申请表
申 请
事 项
申请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或
营业证号码
申请时间
委 托
代理人
身份证
号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事项关键内容
申请人(签章):
审批意见
审批机关(签章):
附件1-2:
不一样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
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审批申请表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备注
提交人: 提交时间:
收件人: 收件日期:
注:本表一式二份,提交人一份,作为本机关收件凭证。备注栏请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附件2:
不一样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
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审批步骤图
申请人提交
书面申请材料
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审查(10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通知申请人修改完善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审查承诺办结时间。
需修改完善材料
修改完成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审批,承诺办结时限:7日
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和主管处室、部门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厅领导审签(2日)
窗口责任人审核(1日)
窗口承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协调,提出审批意见(4日)
厅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制作决定文件
(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责任人阅处后交承接人(1日)
承接人阅处,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1日)
组织教授审查(包含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5日)
形成书面审查意见(1日)
责任人签发(1日)
审查意见印发及移交窗口(1日)
不需审批、不属于
本厅职权范围
材料不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同意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1日),转承接人办理
水利窗口接收材料,首问责任人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
补充材料通知(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通知)
注:1、以上步骤图中“日”指“工作日”。
2、审查机构为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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