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为规范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及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兵团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立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 第三条(管理标准)应急预案管理遵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标准。 第四条(主管部门)兵团安
2、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兵团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事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没有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师、团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师、团内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事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实。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该符合下列基础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二)结合本师、
3、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师、本部门、本单位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落实方法; (五)有明确、具体事故预防方法和应急程序,并和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应急保障方法,并能满足当地域、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础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信息正确; (八)预案内容和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六条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行政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订对应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全部应该依据有关
4、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结合本单位危险源情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特点,制订对应应急预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根据针对情况不一样,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题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题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现场处理方案。 第九条对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其它中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个事故类型,应该组织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
5、该包含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预案适用范围、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信息汇报和处理、应急响应和保障方法、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关键内容。对于某一个类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据存在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事故类型,制订对应专题应急预案。 专题应急预案应该包含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汇报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关键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制订重点工作岗位现场处理方案。 现场处理方案应该包含事故特征、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处理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题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之间应该相互衔接,并和所包含其它单位应急预案相
6、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该包含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联系方法、应急物资贮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该常常更新,确保信息正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三条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该组织相关教授对本部门编制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需时,能够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相关方面意见。包含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相关部门配合,部门同意。 教授组成人员应含有中级以上专业资质,家资源库。应该取得相关形成各行业专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组织教授对本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该
7、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教授名单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前款要求以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评审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相关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实施)通知(安监总厅应急7 3号)要求进行评审。 参与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该包含应急预案包含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专家。 评审人员和所评审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第十六条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应该重视应急预案实用性、基础要素完整性、预防方法针对性、组织体系科学性、响应程序操作性、应急保障方法可行性、应急预案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兵团各级安
8、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编制专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行政批准后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立案 第十八条兵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应该报同级行政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行政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该指导、督促检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立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立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包含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题应
9、急预案,根据“谁发证,在那立案”标准进行立案;并报所在地团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未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题应急预案立案,由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题应急预案除根据本条要求立案外,还应该抄报所在地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立案,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立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给予立案并出具应急预案立案记录表;对审查未予经过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立案并说明
10、理由。 对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立案登记,在中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能够不提供相应应急预案,仅提供给急预案立案登记。对没有立案登记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要求,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立案使用期为3年,自立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立案部门提新应急预案。 第五章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该采取多个形式和多种路径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
11、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该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关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相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理方案。 应急预案关键点和程序应该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显著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主管应该制订演练计划,定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升本级行政、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依据本单位事故预防关键,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题应急预案演练,每六个月最
12、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理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该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定,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定汇报,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每十二个月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该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该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应该依据预案演练、机构改变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应该最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统计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急预
13、案应该立即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吞并、重组、转制等造成隶属关系、经营方法、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改变;(三)周围环境发生改变,形成新重大危险源;(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改变;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定汇报要求修订;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立即向立案相关部门或单位汇报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立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对应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情况档案,定时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
14、故后,应该立即开启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根据要求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开启情况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给表彰。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臻,依据安全生产法要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甏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产停业整理,能够并寞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组成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未组织制订或未实施本单位生产应急预案,依据安全生产法要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根据本措施要求立案,由团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警告,责令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案登记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抢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订样式实行。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要求自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