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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化解实施专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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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发〔〕125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相关清理化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相关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十二个月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清理化解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卫生局 市监察局 为全方面做好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遗留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运行机制和连续健康发展,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相关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通知》(陕政办发〔〕9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阻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总体要求,在严格阻止发生新债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方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久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础标准   (一)谁举债谁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区政府在全方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基础上锁定债务,结合本县、区实际确定化债前后次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实施签约承诺制度,各县区医改领导小组和市医改办进行签约承诺后,依据中、省相关政策给合适补助。   (四)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告制度,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各项债务情况,接收群众监督。   (五)坚持三个优先。优先化解已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优先化解纳入市卫生局年度财务统计报表中长久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三、债务化解范围和资金起源   (一)化解范围。此次债务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市全部政府举行乡镇卫生院和小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长久债务,关键包含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1月1日至7月5日形成债务,各县区参考本实施方案自行进行化解,不纳入此次中、省、市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二)资金起源。各县、区要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通常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省财政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础药品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专题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前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资金中安排一定百分比用于偿债;五是经过统筹相关非税收入路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偿债资金;七是激励有条件镇主动筹资用于偿债。   各县、区要主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市级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化解债务工作资金支持力度。省、市补助措施由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四、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区医改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在确保债务数据正当、真实、完整和正确基础上,锁定债务,并将债务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和市监察局。此项工作须在10月310日前完成。 (二)审核认定,剥离债务。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县、区锁定上报基层债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后给予登记立案,并将审核认定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此项工作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 (三)签约承诺,制订计划。市医改办将依据审核认定债务总额,和各县、区医改领导小组签署债务化解责任书,各县、区承诺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并制订债务化解计划。此项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四)化解债务,考评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根据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市、县两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基数。市医改办会同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已完成债务化解县、区进行考评验收,对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扣回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要充足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关键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强化协调配合,立即研究处理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立即制订本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监察局立案。 (二)落实政府投入,阻止新债发生。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赔偿机制意见》(国办发〔〕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赔偿实施意见》(陕政办发〔〕18号)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综合赔偿。落实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设备购置、常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严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程序,一旦同意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升建设标准。 (三)明确管理责任,分类逐步化解。市、县区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要亲密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监管体系和制约机制,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县、区政府要根据举债主体、债务起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区、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责任,将审核认定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制订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举债主体、债务起源、债务用途等对债务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于10月31日前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四)严厉工作纪律,强化化债责任。各县、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它医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工作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评关键内容。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根据相关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专题词:卫生 债务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医改办、财政厅、审计厅、卫生厅、监察厅。 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务会办公室,市纪委 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各新闻单。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月24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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