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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控制应急专项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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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静宁县疾控中心布鲁氏菌病控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中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乙类传染病,是由布鲁氏菌引发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包含动物畜间布病和人间布病。布病往往先在家畜或野生动物中传输,随即波及人类。中国畜间布病分布广泛,人间布病每十二个月全部有发生或局部流行。 一、目标 为确保在布病发生和流行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程度地减轻布病疫情造成危害,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国传染防治法实施措施》制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应用于静宁县区域内布病发生、流行和暴发时政府、畜牧部门、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 三、处理标准 当布病发生、流行和爆发时,依据《中华共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疫区进行立即处理,处理标准以下: (一)核实诊疗:对确诊病人应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试验室检验结果进行核实诊疗。 (二)检疫和淘汰疫畜:对疫区内全部羊、牛和猪用血清学方法进行检疫,检疫后30天再检一次。凡检出阳性家畜均应立即屠宰(或隔离喂养)。最少在十二个月内停止向外调运牛、羊、猪。畜产品均应在原地存放和消毒,暂不外运。 (三)消毒:被病畜流产物污染场地、用具、圈社及还未食用奶制品均应进行消毒处理。 (四)免疫:经两次检疫成阴性反应家畜,和疫区周围村受危害畜群,应连续三年以畜用菌苗进行免疫,每十二个月免疫覆盖率不应低于90%。 (五)临床监测及诊疗:对疫区内接触家畜及畜产品人员进行血清学及皮肤过敏试验,查明人群感染情况,凡确诊病人均应进行系统诊疗。 (六)宣传教育:对疫区居民及职业人群进行布病危害、临床表现及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七)疫区处理效果验证:在疫区处理后第二年始,连续三年对疫区及疫区周围地域进行验证,验证方法根据农业部和卫生部共同制订《布病疫区控制考评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   一、组织管理 (一)领导小组 组长:中心主任 副组长:主管副主任 下设流调组、消杀组、检验组、后勤保障组 1、流调组 组长:地方病科科长 组员:地方病科组员 2、消杀组 组长:消毒科科长 组员:消毒科组员 3、检验组 组长:微生物科科长 组员:微生物科组员 4、后勤保障组 ’ 组长:总务科科长 组员:总务科组员 (二)职责分工 1、流调组: (1)核实诊疗。 (2)确定疫区范围 (3)追溯传染源,查明传输路径 (4)查明布病发生和蔓延条件是否继续存在 2、消杀组:对病畜流产胎儿、死胎、胎盘、羊水流产物污染场地、牲畜皮毛及粪便等,应按要求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个人防护。 3、检验组:采取皮内变态反应,血清学和细菌学方法检验牲畜和人,了解感染和发病情况,如怀疑食品(奶、肉等)、水源或皮毛引发亦应采样检验。 4、后勤保障组:负责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防护用具等供给。 第三部分 监测和预警 一、监测内容 (一)向当地领导机关、卫生单位和畜牧兽医部门了解疫情开始时间和经过; (二)调查疫区通常卫生情况,访问检验首批病例,采集标本做试验室布氏茵分离和布病血清学试验,确诊后对全部病例逐一检验,化验等; (三)确定疫情等级,采取对应预警方法,预防扩大蔓延; (四)在逐一问询检验布病病例同时,填写《布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和相关“流调”表格; (五)分析可能传染源,对可能传染源采集标本检验证实并追究其传染起源; (六)对周围易感人群、对可疑传输因子采样检验; (七)考察历史疫情和周围有没有类似布病流行; (八)分析流行原因和条件; (九)整理调查资料,绘制统计表格和疫情地图。写出汇报上报相关部门。 二、疫情分级预警 依据布病发生数量、程度、传输速度、流行范围及其趋势,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疫情 1、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 2、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喂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100头(只)以上或疫病感染率在3%以上; 3、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 (二)二级疫情 l、全市7日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 3、在某一局部区域一自然村或喂养场产30日以内病畜数在50—100头(只)或疫病感染率为1%-3%; ’ 4、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 (三)三级疫情 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局部零星发生疫情,30日以内疫点在5个以下,或病畜数在50头(只)以下或疫病感染率在1%以下。 三、汇报和反馈 疫情汇报是掌握疫情关键依据,也是正确地制订防治计划和预防方法前提。卫生、农业(畜牧)部门要掌握当地域人畜间疫情,坚持汇报制度。 发觉布病及其疑似病人,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汇报疫情,发觉暴发疫情时应立即汇报。 凡能够诊治病人中、西医务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等均为法定汇报人。各行各业职员、农民、机关干部、老师、保教人员、学生、居民和退休职员等,发觉布病是全部有汇报义务。可用口头、书面和电话方法向所在地合作医疗站或街道、乡村、厂矿、企事业学校等卫生医疗部门快速汇报。兽医(包含农村兽医)在畜间发生人畜共患布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医疗卫生单位汇报。医疗卫生单位发觉人间布病流行时,也应立即通报当地农牧部门。 汇报程序是:城镇各级医疗单位应将疫情汇报所在市、县(区、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布病地方病科);城镇中个厂矿、铁路、交通、企事业、机关、学校医疗卫生单位疫情,除上报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并同时向本系统汇报;农村医疗站应将疫情报送当地乡(镇)卫生院(所),由其上报县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疫情,按旬、月上报市级卫生局审核,按旬、月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汇报标准是:凡确诊或疑诊为布病病人均按《急性传染病汇报卡》内容要求,填写上报。对其应填写项目,要填写完整,不能漏项。对14岁以下儿童,应填写家长姓名。自己清楚端正,署名要端正易认,当日确诊病例当日填写,如诊疗有错误,卡片已寄出,应做订正汇报。 信息反馈:疫区处理完成后,依据疫区处理标准内容反馈信息。 第四部分 应急反应 疫情发生后,各地要依据发生范围、程度开启对应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依据预案要求职责要求,采取对应控制方法。如疫情包含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必需开启相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应快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方法、意见,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实际情况,在要求时限内逐层上报疫情,开启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方法,切断传输路径,扑灭疫情,并开展预防、消毒、救治等工作。 (二)二级疫情应急反应 发生二级疫情后,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开启本级应急预案,公布封锁令,依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包含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方法,快速控制并扑灭疫情。同时,要安排好疫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确保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将依据疫情态势和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紧急调拨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确保各项应急方法落实到位。 (三)一级疫情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开启本级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立即开启本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水产畜牧局将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组织、指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紧急调配资金、物资、药品等物资,督促各地、各部门按本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方法,扑灭疫情。 (一)核实诊疗:依据病人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试验室检验结果核实病人诊疗结果是否正确,核实确诊为病人进行疫区处理,错误作汇报订正。 (二)对疫区内牛、羊、猪检疫、免疫、和淘杀处理:对疫区内牛、羊、猪检疫、免疫、和淘杀处理情况信息反馈。 (三)消毒:对消毒方法和效果进行信息反馈。 (四)诊疗:对确诊病人经过系统诊疗后,诊疗结果信息反馈。 (五)宣传教育:经过对疫区居民和职业人群进行布病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后,其了解程度信息反馈。 (六)疫区效果验证:疫区处理完成后,效果验证结果信息反馈。 第五部分 事件解除 —、考评县含有下列条件后进行考评 (一)领导重视,能够深入疫区调查研究,立即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推广优异经验。畜牧、卫生等相关部门亲密配合,主动做好布病防治工作。《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措施》得到了落实和落实。 (二)普及了布病防治知识,群众能够自觉参与布病防治。 (三)人、畜布病疫情清楚。 (四)因地制宜认真落实了畜间检疫,淘汰病畜,免疫为主综合性防治方法(包含现患诊疗)。牲畜输入输出检疫制度健全和组织工作落实。 (五)全县(市)、区经过自己初步考评已达成控制县(市)或稳定控制县(市)、区标准。 二、考评方法 (一)疫区县(市)、区达标时,由所在地域卫生、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考评,达标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厅(局)立案。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疫区县均汇报达成控制或稳定控制区标按时,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考评,省政府确定达标后,报农业、卫生部立案,必需时两个部可复核或抽查。 (二)考评县(市)、区根据控制县要求方法和数量,分别在布病疫情重3个乡(场)内考评。依据疫区菌种类别,对起关键传染源作用家畜检验农区、半农半牧区须占应检数60%。牧区牲畜数较多,可按应检数30%抽检,其它40%和70%家畜按感染种类组成百分比抽检。人间,每乡血清学应抽查100人。 (三)经考评达成控制或稳定控制县(市)、区应继续做好巩固工作。 三、布病疫区县(市)判定标准 (一)在本县(市)范围,3年内任何1年有感染发病布病病人。但应排除从外地感染。 (二)检出布鲁氏菌。 (三)本县(市)境内牲畜,在调查年度内按畜种组成百分比抽检(以种畜和扩繁畜为主)。牧区抽查1000头(只)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查500头(只)以上。部分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边远地域应抽查3个乡9个行政村80%牛、羊和适量猪。依据家畜布病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发觉病畜。含有上述任何1项者均为布病疫区县(市)。 四、控制区考评标准 (一)控制县(市)、区考评标准 1、人间感染和发病:全县(市)无新发病人和用血清学方法抽检受布病威胁者200人以上,阳性率在1%以下。 2、畜间感染:未接种菌苗牲畜或接种菌苗18个月后育龄畜,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以县(市)为单位,羊、鹿在喂养量0.5%以下,牛在1%以下,猪、牛在2%以下。补体结合试验:以县(市)为单位,多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以乡(镇、场)为单位,多种动物阳性率均在1%以下。 3、以县(市)为单位,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材料共200份以上。如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 4、布病人现患50%以上取得诊疗。 5、检出阳性畜已淘汰或隔离。 连续2年以上含有上述(1)、(2)、(3)项,并达成第4项第5项要求者,为控制县(市)。 (二)稳定控制县(市)、区 根据控制县(市)要求人、畜检验方法和数量进行。 1、人间:连续3年无新患病人,人间布病现患全部取得诊疗。 2、畜间:连续3年以上应用血清学方法检验,每十二个月阳性率羊、猪在1‰以下,牛、鹿在1‰以下和检不出布鲁氏菌。畜间(羊、牛、猪、鹿)阳性畜已经全部淘汰。 含有上述1、2项者,为稳定控制县(市)。 经考评已达成控制标准疫区、县(市)尚需巩固,仍视为疫区,达成稳定控制标准县(市)能够解除疫区。                   静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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