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浦北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承接林业站委托下放)
6
实施主体
性质
受委托组织
7
承办机构
浦北县龙门镇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站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浦北县龙门镇马路街5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7-8538001
监督电话
0777-8538916
12
设定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13
实施对象
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16
行使内容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无
19
实施条件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新一轮退耕还林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发改、财政、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具体由林业部门实施。
检查验收方面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分别对退耕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兑现补助资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分别对县级自查结果进行省级复查。国家林业局负责还林第二年成活率国家级重点核查验收;还林第四年国家级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合同国土资源部负,依据年度徒弟变更调查结果,开展逐图斑的检测考核。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无
27
结果样本
无
28
办件类型
限办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无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退耕还林补助如何拨付?
答:造林第一年每亩发放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2. 退耕还林造林区能否种植其他农作物?
答:为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35
责任事项
1.签订合同责任: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2.发放补助责任: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应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做到信息公开。
3.日常监管责任:应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窗口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
浦北县龙门镇林业站行政审批处负责人
3.反馈环节:不按时将审核结果反馈排污者。
低
浦北县龙门镇分管林业站领导和行政审批负责人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低
各环节有关人员
附件:
1.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自愿申请书
附件1
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
补助流程图
造林户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地核实
县林业局审批
(符合地类的纳入工程项目设计范围)
造林业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造林合同
县林业局排技术员现场验收
发放造林补助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广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
《退耕还林条例》
原件
否
1
A4
必要
本人自备
本人签字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附件3
编号:
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自愿申请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
县 乡(镇) 村,家庭人口 人(其中劳动力 人);现有耕地 亩,其中水田 亩;耕地面积中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亩、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亩。2013年家庭粮食产量 公斤。
本人已经知晓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的政策内容。即:
1.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退耕后种经济林还是生态林、种什么树种(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政府加强政策、规划引导,提供技术服务。
2.新一轮退耕还林仅限在国家确认的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实施。
3.对退耕还林的农户给予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补助1500元,补助期限为5年,分3次兑现,第一年补助8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4.退耕农户必须按要求履行退耕造林及抚育管护责任,并经县级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享受退耕还林现金补助。
5.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民间种豆类等经济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6.退耕后营造的林木所有权属退耕农户所为,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退耕还林后的耕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变更为林地,收回原土地承包证,发放林权证。
按照上述政策,本人自愿申请将位于 村 林班 小班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亩、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亩(具体面积以县政府核实的为准)用于退耕还林,我愿意 年度退耕,种植树种 。本人承诺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
本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申请人(签字并手印): 申请日期:2014年 月 日
(本申请书由(单位) (姓名) 登记确认)
注:本申请书仅作为退耕还林的意向,实际以《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