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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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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SDLQ)QB-RLB-07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条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条 凡是本公司在册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补充条款内容。 第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3、 发生不可抗力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 合同期内,签约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续签年限规定为: 1、 集团公司中层以上及业务骨干原则上续签5-10年; 2、 一般员工可续签3-5年; 3、 由于个人原因待岗半年以内的,只能续签1年,个人原因待岗半年以上(包括半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4、 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可直接续签至退休; 5、 由于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手续,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 员工退休(退职)、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应开除、除名、辞退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签约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3) 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 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5) 单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赔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1、 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签约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如员工患重病或绝症的,还须分别按照员工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和100%增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当事人一方擅自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劳动关系前,按违约期(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减已履行劳动合同期限)*月工资收入(员工本人前6个月平均工资)*30%至50%(违约期限5年以内的*50%,5-10年的*40%,10年以上的*30%),给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属于单位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服务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赔偿企业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赔偿标准参见《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下属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管理等工作,由各单位相应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二份。鉴证后,集团公司、员工各持一份。公司将劳动合同存入员工档案。 第十八条 员工内部调动时,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如调出本公司,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做好对员工的考核工作,需要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要规范、及时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各下属单位,应设立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详细记载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及员工调动等情况。为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形成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签署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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