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华蓥市总工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
集体协议
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工会代表:
公司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导致的特殊困难,充足调动广大女职工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发明性,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四川省贯彻实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公司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工会代表本公司女职工和公司行政方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本协议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协议的女性职工。
第五条 本协议有关照顾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合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分派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在晋职、晋级、评估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减少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协议。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因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
第十条 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公司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解决。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过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解决,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八条 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长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第十九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长产假15天。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内每班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二十二条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二十四条 在计件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中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章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在公司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协议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协议:
(一)协议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协议难以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协议文本,经双方协商批准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执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批准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新的协议。新协议未签订生效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六章 协议的监督检查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至少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协议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公司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由公司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方首席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并由公司方将协议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协议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即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为止。
公司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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