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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维物流储运公司现评网上公开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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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渝职防现评字〔2016〕第06号 评价类别 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 风险类别 严重 报告编制人 罗东 建设单位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牟修平 项目地理位置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李家河村 现场调查人员 罗东、汪运、夏懋书 调查时间 2016.4.25 采样、检测人员 赵万江、任秀龙等 采样检测时间 2016.6.6-8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牟修平 报告评审专家 雷勇、王华荣、梁道康 评审时间 2016.8.2 二、项目简介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长寿经开区维江路105号,是由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储运公司整体改制而成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专用线运输、仓储和配送业务、汽车维修和成品油经营业务。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下设储运分公司,储运分公司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李家河村。储运分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经营管理办公室、安全技术办公室、设备管理办公室和四个工段(即罐区工段、铁路工段、码头工段、维修工段)。鉴于储运分公司距离公司总部较远,为便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公司在储运分公司常驻副总经理一名,设HSE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两个职能部门,对储运分公司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和协助。 三、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汽油、苯、柴油、对二甲苯、氨、氯化氢、硫酸、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高温、工频电场、噪声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情况一览表 评价 单元 车间/岗位 接触人数 (人/班) 作业方式 接触 时间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罐区工段 罐区巡检工 1 巡检 2h/班 汽油、苯、柴油、对二甲苯、高温 罐区装车位操作工 4 操作 2.5h/班 汽油、苯、柴油 锅炉房巡检工 1 巡检 1h/班 噪声、高温 化验室化验员 2 操作 需要化验时接触 氨、氯化氢、硫酸 铁路工段 铁路装卸区操作工 3 操作 4h/班 汽油、苯、柴油、对二甲苯 铁路装卸区卸车泵操作工 1 操作 4h/班 汽油、苯、柴油、对二甲苯、噪声 码头工段 趸船操作巡检工 5 操作 2h/班 汽油、苯、柴油、对二甲苯 维修工段 外管线巡检工 1 巡检 2.5h/班 汽油、苯、柴油、高温、对二甲苯 设备检修操作工 5 操作 需要检修时接触 汽油、苯、柴油、对二甲苯、噪声、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工频电场 通过对生产工艺流程、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重点评价因子的综合分析,本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对二甲苯、柴油、汽油、噪声等。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统计一览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检测点数(个) 不符合点数(个) 符合率 物理因素 定点噪声 1 —— —— 个体噪声 1 0 100% 值班室噪声 1 0 100% 化学因素 二甲苯 5 0 100% 汽油 3 0 100% 合计 11 0 100% 备注:重点评价因子中,柴油因国家尚未制定职业接触限值故未进行检测。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4.1评价结论 职业卫生综合评价一览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评价结论 建议措施 1 总体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符合 —— 2 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符合 —— 3 职业病危害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符合 —— 4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符合 —— 5 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符合 —— 6 应急救援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基本 符合 建议铁路装卸区操作岗位附近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7 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符合 —— 8 职业卫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 基本 符合 建议化工2号趸船完善警示标识 9 职业健康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符合 ——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可知,本项目属于交通运输、仓储业。 本项目储存和装卸的化学物质主要为柴油、汽油和对二甲苯,且本项目装卸工艺较为先进,在装卸过程中接触的时间短。因此,综合以上分析和评估结果,并结合“分类目录”,本报告书确定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4.2评价建议 1、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大型维修、产品化验为外包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将上述作业外包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如下管理工作:①应对外包单位的资质、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进行考察,选择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外包单位。②与外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外包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件,并要求外包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这些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尘、消声、防暑、隔离等防护措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若达不到相应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承包该作业。③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对职业卫生职责进行详细规定,分清双方职责,最大程度减少事故的发生。④外包作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应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特别是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外包单位制定并遵守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如检维修期间的焊接作业、储罐检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密闭空间作业等。⑤应向外包单位索取接触职业病危害上岗人员的体检资料。 2、 轮班工作不符合人体的生物节律,不利于健康,夜间工作还容易发生事故,应合理安排轮班工作量,可以减轻疲劳。 3、 本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装卸行业,储存和装卸的危险化学品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变化,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根据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进行健康监护。 4、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明确各工序/岗位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好关键控制点职业病危害的防护工作。每年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并保证所有检测点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检测因素检测结果的汇总,将汇总结果、职业病危害检测布点示意图、检测评价合同书及检测评价报告共同存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档案》中。 5、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企业应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持续改进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不断完善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使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6、 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定期对装卸作业人员进行防毒教育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防毒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装卸作业人员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 用人单位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之规定,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8、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在化工2号趸船设置“当心中毒”、“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以及“必须戴防毒口罩”、“必须戴防护手套”等指令标识。 9、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新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 对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1、 加强设备和管道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修所有设备和管道的强度、严密性及耐腐蚀性,防止“跑、冒、滴、漏”的发生,杜绝无组织排放,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在进行设备检修时,存在局部有害化学物浓度较高特别是进入储罐、罐车等密闭空间时应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进行操作。 12、 进入储罐内进行检维修作业和清罐作业前,应对储罐进行吹扫、置换、通风、隔断、有毒气体浓度检测和氧含量检测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做好个人防护(戴长管式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身上缚以救护带),罐外应有两人以上监护。 13、 在今后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 本项目各储罐均设置有取样点在取样过程中应配备有相关个人防护用品以及便携式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在取样点附近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15、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中第二十条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16、 本项目属于危化品运输、装卸和储存公司,危化品储存和装卸量较大,通过现场调查可知,用人单位未与周边医疗单位签订应急救援、救治协议。建议用人单位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应急救援、救治协议,加强地区间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素质。 17、 本项目铁路装卸区操作岗位附近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在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或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如铁路装卸区操作岗位附近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五、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2.4.1补充泵房通风情况; 2、P41防尘毒设施调查中考虑补充油气回收装置,内浮顶罐、鹤管等,后面防护设计能调查能力应考虑这些装置; 3、建议辨识并分析油品中苯的危害; 4、5.1.1建议补充泵房的防护设施; 5、报告显示12个气体探测装置偏少,建议仔细核实气体探测器的布置,选型参数等; 6、核实车间卫生特征等级; 7、核实制水厂是否在评价范围; 8、P62、63、66见表9-2、9-3等应为图9-2、9-3; 9、P46职业性急性溶剂汽油中毒应改为汽油中毒; 10、体检人数逐年增加,是否进行上岗体检; 11、P21“职业卫生中毒事件”应改为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 12、P22表3-1总体布局检查表补充GBZ1-2010第5.2.1.4条; 13、P25补充维修工段配电房的工频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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