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流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和信誉为公司以外的法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第三条 本办法的担保管理是指从担保受理、调查、审批、实施、保后管理到责任追究及考核的全过程管理。第四条 公司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内设的下属部门、内部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
2、担保。公司全资、控股企业未经xx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对外担保。第五条 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资本管理中心)为担保管理部门。第二章 担保对象、额度、条件及要求第六条 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二) 贷款用途必须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和发展战略;(三) 企业产权清晰,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四) 经营规范且持续经营期限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五) 国控集团曾为其提供担保的,没有
3、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连带责任的情形;(六) 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有稳定的现金流,申请贷款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七) 属于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资本金必须按照有关协议落实到位;(八) 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九) 没有其他较大的风险;(十) 对全资及控股企业担保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放宽条件的担保申请人,从担保的安全、效益及其他经济指标上对担保申请人设定目标任务,并纳入绩效考核。第七条 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一) 保证反担保。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二) 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清晰,没有法律
4、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得高于评估值70%,动产抵押率不得高于评估值50%;(三) 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的下列权利可以进行质押反担保:股权、有价证券、担保人应收的款项等。股权、债权等权利质押,质押率不超过投资额和债权面值的70%。第三章 担保受理与调查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至少提前10天向公司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第九条 担保申请由运营管理中心(资本管理中心)作为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受理。第十条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指定项目责任人,牵头开展调查、办理担保合同、进行保后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担保项目实际
5、情况,项目责任部门可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参与,对担保项目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项目责任部门,并确定参与调查的具体人员,如有必要,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向公司申请担保时,需同时向项目责任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材料不全不予受理调查,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 书面申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担保金额、用途、期限、综合资金成本、反担保措施及还款来源;(二) 同意申请贷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三)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主合同的签约目的及预期经济效果;(五)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规
6、划、环评、用地等审批手续;(六)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下列材料:1、 抵(质)押物权利清单、权利凭证和评估资料;2、 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3、 抵(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声明;4、 抵(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5、 抵(质)押物为国有企业财产,需提供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对担保项目进行调查,并于收齐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 担保申请人经营状况,主要包括:1、 企业基本情况;2、 企业生产经
7、营情况、市场情况、项目情况;3、 项目投资备案;4、 担保事项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影响;5、 被担保企业的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存在的风险和收益情况;6、 分析担保项目面临的经营风险;7、 反担保措施的可行性;8、 其他经营状况。(二) 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主要包括:1、 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2、 担保申请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3、 担保申请人在国控集团是否有不良贷款或担保代偿;4、 担保项目面临的财务风险;5、 其他财务状况。(三) 担保申请人的法律风险和反担保措施合法合规性,主要包括:1、 担保申请人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资产的被查封、冻结、抵
8、押、质押情况;2、 担保申请人的对外担保情况;3、 反担保方案合法合规及有效性;4、 企业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判断未决诉讼对担保项目的影响;5、 担保合同及主合同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对公司不利条款,防止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6、 其他法律风险。(四) 担保申请人的内控情况,主要包括:1、 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有效,对担保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2、 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3、 企业在管理、经营、财务等方面有无其他重大风险。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分析担保所存在的风险,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明确调查结论,对于全资、控股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简化调
9、查内容。第四章 担保审批第十五条 担保调查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需报经股东会批准的,应报股东会批准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第十六条 担保项目未经批准通过的,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向担保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第十七条 担保事项需按以下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一) 公司本部担保按照xx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章程向各股东履行备案和批准手续;(二) 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本部批准后办理;未经公司本部批准,不得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第五章 担保业务办理第十八条 公司出具担保董
10、事会决议后,项目责任部门办理担保手续。(一)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担保条件,主办资产抵(质)押手续;办理担保和反担保合同的会签和签订手续;(二)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担保业务相关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审查抵(质)押手续的完善性、合法性,协助项目责任部门办理抵质押手续;第十九条 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向担保申请人或贷款银行催要印章齐全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的所有文档正本要由项目责任部门完整的存入档案,并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第六章 保后管理第二十一条 担保业务办理完毕后,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建立担保项目台账,关注担保项目动态,做好保后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11、项目责任部门应关注担保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督促担保申请人认真履约,发现担保申请人出现不能及时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情形时,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部门应定期对反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和抵(质)押物进行监控,如在保证期间发现反担保人偿债能力下降或抵(质)押物出现贬值,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要求担保申请人另行提供反担保或追加反担保。第二十四条 担保到期后,如担保申请人履行还款责任,担保义务解除,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抵(质)押登记等终结手续。第二十五条 发生担保代偿后,项目责任部门应配合法律事务部门按协议约定对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申请人进行追偿
12、和提起诉讼,并依法处置抵(质)押物。第二十六条 担保期间,因担保申请人和债权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责任和期限时,应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应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在提供担保活动中有意瞒报,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责令改正,并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活动中有意瞒报,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再为其提供担保等相关业务。暂未对其提供担保的,立即停止对其担保,已提供担保的,要求提供真实资
13、料并追加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因渎职、失职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 项目责任人及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开展调查工作或在调查中故意隐瞒、遗漏或歪曲客观情况,应追究调查人员、项目调查责任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二) 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资产损失的,决策人应承担领导责任;(三) 担保后续管理过程中,因项目责任部门未尽职尽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四) (四)担保申请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担保项目的安全性负责并纳入绩效考核指标。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认定和追究。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