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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使用大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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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使用中共鹤壁市委党校 徐如贺一、国内外死刑存废理论之争(一)国外死刑存废的理论之争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西方学者主要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人道、是否具有最大威慑力、是否符合刑罚目的等方面展开的。死刑废除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利亚、边沁、菲利等,死刑保留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主要有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及加罗法洛等。1、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在西方历史上,贝卡利亚当仁不让地成为死刑废除论的旗帜性人物。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了一本在世界范围内有强烈影响的簿册子论犯罪与刑罚。在这本簿册子中,贝卡利亚首次比较系统地和尖锐地提出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适用的观点。人权观点和契约

2、理论成为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最根本的理论基础。他指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合,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边沁是继贝卡利亚后又一著名的死刑废除论观点持有者,他从功利角度论证废除死刑的理由,他列举了死刑的四个可取特性和四个坏的特

3、性。四个可取性特性是相似性、得人心性、预防犯罪的功效性和警戒性;四个坏的特性是无效性、不可撤销性、纯粹的恶和增加不适当的使用的赦免的恶。通过对死刑可取性的反驳和坏的特性的阐明,边沁得出了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菲利是刑事实证学派死刑废除论学者之一,其观点比较独特:一方面认为死刑不违背正义,但同时又肯定死刑的不必要性。他认为即使承认死刑作为一例外的极端措施,也不等于承认它在正常社会生活中是必要的。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社会完全是可以用终身隔离或流放来保护自己而不是死刑。由此,菲利的结论是:由于死刑在正常时期不必要,而且对于能够生效的那部分人来又不能适用,因此只能将它废除。 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

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6页综合西方学者的观点,他们大体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死刑的不必要性:第一,死刑对犯罪分子不足以发生威吓作用。第二,死刑断绝了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之路。第三、死刑不利于社会安定。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2、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死刑在历史上曾扮演过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各国还在封建社会时期,死刑更是不时被抬升到不适当的位置。死刑的存在,不但对当时社会的人们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且对生活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们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现在,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影响仍然深深地吸引着我们一大部分人。西方启蒙学者中

5、的卢梭是早期的死刑保留论者,他的死刑保留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他说:“对犯罪处以死刑,也可以用以下的观点观察: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被处死。在这一社会契约里,人们所想的知识要保障自己的生命,而远不是要了结自己的生命。绝不能设想缔约者里的任何一个人,当初就预想着自己要被绞死的。”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6页康德则从报应主义出发论证了死刑存在的必要性。他说:“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品能够用他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

6、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什么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罪人执行死刑。”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167页另外一位大师黑格尔则从否定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驳斥贝卡利亚的观点,他说:“贝卡利亚否认国家有处死刑的权利,其理由,因为不能在社会契约中包含着个人的同意,听人把他处死,毋宁应该推定于此相反的情形。可是,国家根本不是一个契约,保护和保证作为单位个人的生命也未必就是国家实体性的本质,反之,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它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 “贝卡利亚要求,对人处刑必须得到他的同意,

7、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犯人早就通过他的行为给予了这种同意。不仅犯罪的本性,而且犯罪人自己的意志都要求自己所实施的侵害应予扬弃。”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100页综合西方学者的观点,他们大体从三个方面来论证保留死刑的必要性:第一,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性。第二,死刑是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的必不可少的手段。第三,死刑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二)国内死刑存废的理论研究现状中国死刑存废研究相对于国外来说,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死刑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但这段时间,由于我国严重

8、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日益猖獗,社会治安形势趋于恶化,重刑主义一度成为主流,法律实务部门对死刑的依赖心理日益严重,严打基本成为常态,死刑的判决和执行率大幅度提高,所以,讨论死刑的存废问题,基本没有什么意义。直到进入21世纪,随着西方民主思想和人权思想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最严重的刑罚,首当其冲受到一部分人的批判,继而掀起一阵死刑存废大讨论的高潮,如2002年12月9日10日,“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湘潭大学召开;2004年西南政法大学大学再次举行了“死刑问题研究国际研讨会”;2004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的中心议题之一确定为“死刑问题研究”等。我国目前学者对于死刑的存废有三种观点:第

9、一种观点是死刑保留论,以“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主线的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我国几千年传统观念“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命抵一命”自古便被人民大众被当成天公地道、天经地义的事。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秩序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保留死刑成为惩治这些严重犯罪与保护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有力保障。持这种观点的绝大多数是司法实务界人士。第二种观点是死刑废除论,主张此观点者主要是适应世界各国对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生命具有不可让度性,国家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持这

10、种观点的学者并不多,主要有邱兴隆、贺卫方、贾宇等学者。邱兴隆认为“死刑,从报应正义的角度是不必要的;从功利目的的角度,也是不必要的。既然作为刑罚正当根据的两项内容都不要求有死刑的存在,或者说都不能证明死刑是正当的,自然,死刑是经不起道德检验的。也就是说,死刑是应该废除的。” 邱兴隆:死刑的德行,政治与法律2002年02期他们主张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权,缺乏人道性,正当性和威慑力也值得怀疑。从应然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死刑应立即废除。第三种观点是死刑限制论,或者叫有条件保留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占绝大多数,如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等刑法学者。他们主张目前中国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与国情不符

11、合,尤其是没有民意基础,而且生产力水平较为落后,如果废除死刑,不但会影响社会稳定,而且还会带来因运用其他替代刑罚所导致的社会成本过高的代价,因此中国不能废除死刑,但是应该严格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如陈兴良教授指出:“从应然性上来说,我们应当提出死刑废止的问题,并大力加以弘扬。死刑废止论,是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从实然性上来说,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方面来说,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死刑废止的条件。我国死刑目前不宜废止,但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 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法学2003年第4期。(三)对死刑存废理性思考死刑制度到底应该

12、保留还是废除?这是一项艰难的选择。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止论者从不同的角度抑或同一角度得出死刑应当留存或废止的结论,而且两论均有权威刑法学者的支持。时至今日,这场延续了二百年的争议似乎还没有给人满意的结论,在我国,“还谈不上死刑的存废之争。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死刑的必要性一再得以强调。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马克思人道主义思想的阐释,人民开始对死刑进行了反思。”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1页。1、对死刑制度的应然性分析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的,概莫能外。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都经历了一个有滥用到慎用、有严峻到轻缓的过程,并在不少国家已

13、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在我国,作为一种刑罚内容的死刑制度也需要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立改废。随着人权的被重视,珍爱生命,保护生命,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是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国际社会组织致力追求的目标,也是一种世界潮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人的价值的认识不断提升,作为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死刑从过去的天然正当演变为如今因其野蛮残酷而即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 2、对死刑制度的实然性考

14、察“同一时代、同一类型的国家,有的废除了死刑这都不能说单纯的依据抽象的刑罚理论来对待,而是需要以各国的国情、民情来作分析,还有一条,要根据国民和民族的确信,尤其需要改变传统刑罚的观念的确信。” 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94页。在我国现阶段,死刑还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首先,从死刑本身来说,它仍然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在我国,由于两千多年的封建刑罚历史的影响,国民已经形成了崇尚重刑、迷信死刑的思想,并在心理上形成了对用死刑来制止犯罪的依赖。于此同时,我国生产力还不发达,经济水平不高,人们对人的价值认识不高,死刑在维护经济发展环境,保障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起着

15、不容低估的作用。其次,死刑在我国还有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生产了不发达、经济水平不高,尤其是贫富差距的拉大,漠视生命、仇官仇富、报复社会的现象越来越多,各类严重的刑事、治安案件不断增加。而死刑对这些犯罪所起到的绝对的威慑力是不容否认的,其阻止犯罪的效果也是巨大的,而且还能体现民众心中的社会正义,平息和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整个社会。正如高铭喧教授所说:“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治安搞好了,对全人类就是一个贡献,中国着眼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权利,以防止其受犯罪侵犯,目前中国要为社会不收侵犯而奋斗,而不急于为没有死刑而奋斗,决不能认为只有废除死刑才是文明的”。 高铭喧:关于参加国际死刑问题

16、学术讨论会的情况报告,法讯1987年10月26日专刊。总之,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死刑在中国必然要废止,这是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方向,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从我国的历史传统的影响和现阶段的国情来看,死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必须存在。基于历史和人类文明的发展,结合我国国情,我国还必须保留死刑这一制度,但应该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正如高铭暄教授所言:“我个人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不大可能从整体上把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完全废除。现阶段,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存在还有其必要性。” 高铭暄,苏惠渔,于志刚:从此踏上废止死刑的征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死刑问题三人谈,法学,

17、2010第9期。二、我国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分析(一)我国保留死刑的现实依据分析1、保留死刑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国家相对落后,众多的人口与较薄弱的经济基础形成强烈的反差,物质匮乏使得为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物质财富显得尤为重要,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屡屡发生,于是,人的生命价值也被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的水平上。“在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为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因而屡屡滥用。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没有发

18、展到一定程度,当权者是不可舍弃死刑这一刑罚方法的。” 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法学2003年第4期。与此同时,废除死刑需要军队、警察、监狱、司法机关和行政组织等国家机器的强化,并为此组建一套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而这种惩罚、监控和预防犯罪的体系的建立,则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我国的经济基础目前尚无法承担这种庞大的开支。 张晓玲主编:人权理论基本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66页。因此,无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而言,我国均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保留死刑仍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2、保留死刑是当前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19、社会分工不断深化,利益冲突和社会纠纷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人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受到冲击,尤其是贫富差距的拉大,漠视生命、仇官仇富、报复社会的现象越来越多,“藏独”、“疆独”等恐怖分子越来越猖獗,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各类犯罪、治安事件日益上升,大案要案比例越来越高,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断受到威胁。19782003年全国刑事案件以年均8.8%的速度增加,刑事犯罪率以年均7.5%的速度上升,2003年全国刑事案件比1978年增加了7倍多,刑事犯罪率2003年比1978年上升了5倍多。 张晓玲主编:人权理论基本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66页。从2000年以来,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4

20、00多万起以上。 参见 面对如此严峻的治安形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下降,用重刑惩治犯罪的心理渴望不断增强。死刑的存在既能给那些猖狂的犯罪分子以最严厉最沉重的打击,同时对潜在犯罪人而言,其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使其敛其恶行,不至于动辄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起到有效遏制犯罪的作用;如果不顾客观情况,超越历史条件,盲目废除死刑,尤其是我国这种超级人口大国,就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危害人民的安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死刑制度在当前必须保留。3、保留死刑有强大的民意支持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

21、残忍”这一观念深入人心,保留死刑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新浪网评论死刑存废问题的帖子条数连续一周占据热点评论条数榜首,帖数总数超过4600条。据不完全统计,其中约有75.8%主张坚决保留死刑,约有13.6%支持废除死刑,约有10.6%为中间派别,认为须视中国发展情况而定死刑存废。 曲新久:推动废除死刑:刑法学者的责任,法学2003年04期现阶段保留死刑具有满足大众渴求安全的心理需要,符合我国的民意,受到了大众的普遍支持。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案”再次引发人们对死刑的追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在2006年3月11日所说:“杀人偿命”等

22、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死刑的存在仍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参见对于一些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危害重大的罪犯,群众会认为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事实上,“民愤”在大多数时候反映了一切善良守法公民的意愿和公益,在立法中应当有所体现。民意虽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法律更不能完全无视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不能得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从而有丧失公正性的危险。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教授认为:“在现代社会,如果离开国民的规范意识和道德观念,刑罚就不能发挥职能,刑罚要达到一定的目的,该目的必须是国民认可的目的;违反国民正义感的刑罚制度会导致社会不安定。” 李海东:日本刑事

23、法学者(下),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341页。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处以死刑,刑罚防止私刑、强化民众守法意识的作用能够得以充分实现,因此,在中国当前,民意要求死刑应当被保留。(二)我国保留死刑的理论依据分析1、死刑具有公正性死刑的公正性,指的是死刑对于犯罪是不是一种应得的报应,以及用死刑来惩罚犯罪是不是公平,或者说,用剥夺生命的死刑来对待已经犯罪的人是否正当,是否公平。死刑的公正性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是死刑废除论者,如贝卡利亚、边沁等也很少有明确责难死刑不公正的,而康德、黑格尔等则将死刑的公正性作为主张保留死刑和反对废除死刑的最强有力的依据。康德指出: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

24、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有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167页这就如同在我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样,历来是天经地义之事,实际上便是对死刑因可让杀人者偿命而具有公正性的一种共识。 死刑具有公正性,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都是一个不争的命题,

25、甚至可以说是最原始的法律制裁手段。它是原始的、本能的公正要求的体现。它脱胎于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习惯,背后潜藏着一种本能的、朴素的公正理念。从现实看,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普遍存在,他们既然能够无视别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而去肆无忌惮地加以侵害,世上还有什么不敢干的。如果对这部分人不处以死刑,他们还能好好地活着这个世上,那么,社会还有什么公正可言?法律还有什么威信可存?因此,除了死刑,没有其它的刑罚手段可实现这种惩罚目的。因为只有死刑才是可剥夺杀人者生命的刑罚,也只有死刑因与杀人同样以剥夺生命为内容而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在社会的等价交换观念引导下,死刑的公正性,是现而易见的。因为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等价的

26、便是公正的,不等价的就是不公正的。“死刑是否公正,是在一般意义上抽象地讨论死刑的公正性,或者说是死刑的存在的公正性问题。而对那些罪处以死刑才公正,是具体意义上的公正,也就是说死刑的分配的公正性问题”。 转引自胡云腾 张金龙 邱兴隆:死刑问题三人谈之一,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在当今民主社会,生命是等价的,人格是平等的,尊重是相互的,一个人可以非法杀人不死,那么被杀者就该死吗?这样的质疑很朴素,但是并不简单,甚至还很深刻,如果不去认真地面对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进行具体的价值考量和价值权衡,那么无论主张保留死刑还是主张废除死刑,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杀人罪也是以剥夺人的生

27、命为内容,生命与生命在价值上是对等的。因此死刑与杀人罪具有等价性而且有明显的公正性。 死刑能够满足报应观念。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杀人者偿命,是原始社会以血复仇时代流传下来的古老呼声,而这种报应和复仇的呼声在现代史客观存在的。康德从报应主义出发,指出:“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167页。针对死刑,他进一步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

28、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再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人执行死刑”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167页。事实上,对于一个罪犯,公众更关心的是罪犯是否受到了惩罚,而不是罪犯以后去做什么。“报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当一个人以某种非正当的手段获得了某种利益,这对那些以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就是一种非正义。要实现公平与正义,就要剥夺前者的利益,否则,后者就会对社会正义丧失信心。因此,谋杀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社会正义就要求剥夺谋杀犯的生

29、命。死刑的发展历史充分地证明了报应观对于死刑存在的重要性。因此,死刑能够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抚慰人们的报复心理,这就是死刑得以存在的最强大的依据,也是死刑所真正发挥的现实功能。2、死刑具有谦抑性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它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死刑的谦抑性也即节俭性主要取决于死刑是否有大于其它刑罚措施的收益,如果大于其它刑罚措施,便具有谦抑性,反之,死刑就是一种浪费之刑。死刑的特殊预防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死刑具有彻底的“清除”作

30、用。毫无疑问,死刑是剥夺再犯能力最彻底的方法。在犯罪人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刑罚之限制或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的存在,是必然的。龙勃罗梭曾言,只有采取最后一条道路判处死刑,才能制止其他刑罚无力制止的罪犯再犯罪;加罗法洛提出,死刑是解决以杀人为乐的罪犯的唯一手段,“真正的犯罪分子如暴力犯、惯犯、职业窃贼等患有道德失常症,因而不能适应环境,而必须通过死刑、终身监禁等加以消除 对一些犯有极其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施以极刑,彻底消除他们再次犯罪的能力是必要的也是恰当的”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9页。;就连贝卡利亚也不得不承认,剥夺犯罪能力的有效性是死刑赖以存

31、在的一项重要理由。他认为在两种情况下死刑是必要的:“第一,当一个人甚至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他还拥有这样的联系和这样的实力,以至于威胁到国家的安全;而且他的存在可能引起不利于现存政体的变革。第二,一个人的死亡时制止其他人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手段。”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死刑的这一优点,无论资格刑、财产刑还是自由刑都是无法比拟的。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释出狱,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

32、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使一些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杀死。从这个层而讲,保留死刑,对大多数犯罪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他他将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机关的审判,而不被愤怒的民众草率处死。死刑能够防止私刑的滥用。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而言,他们承受着犯罪所导致的切肤之痛,必然对犯罪人产生一种本能的报复愿望。而死刑则是可以满足报复欲最强有力的手段,其因使犯罪人的生命化为乌有而使受害人方面主观上所存在的置犯罪人于死地而后快的心理可以得到彻底满足,同时又因死刑使犯罪人的生命不复存在而使得私立报复失去了报复的对象,因而在客观上极大地消除了私立报复的可能性。而其他任何刑罚方法都不

33、能消灭私立报复的对象。同时,如果不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人施以死刑,对整个社会来说,法律就会失去一定的威严,人们对法律的崇拜与敬畏程度以及信任度就会减少,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就会毫不犹豫地对侵害人实施私立报复。这样一来,私刑就会被滥用。而死刑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恰恰能解决这一问题,从而能够更大限度地减少更多刑事案件的发生。死刑的代价较小,收益很大。就特殊预防而言,死刑所付出的代价很小。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无不是罪大恶极、穷凶极恶之徒,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会千方百计的逃脱法律的制裁,进而报复社会,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权益。对于死刑犯,国家还不得不拿出大量的资金建设特殊的场所,来关押这些犯人。

34、同时,还要配备相应的狱政人员、先进的监管设备,投入比较大。如果将这些罪大恶极的人处以死刑,成本就会很低,不仅能节省很大的国家财政和人事资源,还不用担心犯罪人会逃脱而继续危害社会。就一般预防而言,死刑的收益相对较大。人们对于那些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深恶痛绝,尤其是深受切肤之痛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不但能满足社会上大多数守法者惩罚犯罪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同时也能防止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不满对罪犯的轻判而事实私力报复,更能震慑一大批欲犯而未犯者,从而极大地减少社会上犯罪的产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3、死刑具有人道性死刑是否人道,实际上指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人道性要

35、求,而刑罚的人道性又是指刑罚是否符合人道理念,而所谓人道理念,其基本蕴含是爱护人、关怀人、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众多学者主张废除死刑,其违反人道性是主要根据之一。他们认为死刑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权,违反了人权,因此只有废除死刑才可以真正地保护人权让人权得到确实的落实。但死刑是否违反人道性,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定要废除死刑吗?笔者以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证:首先,死刑是否残忍。学者否定死刑原因之一就是认为死刑残忍,应当被长期监禁所取代。但是,“在严厉性之间一种是将一个人付诸快捷的死亡之短暂的痛苦,另一种是将其禁闭于活坟之中,在那里苟延的可能是这样一种漫长的生命,在最为繁重而单调且得不到丝毫报偿的劳役之下,

36、除了略微减轻肉体紧张或稍微改善伙食外,连令人舒适的光线和声音也被隔绝,而且断绝了所有的人间希望。二者孰轻孰重?然而,甚至于如此一种命运由于没有死刑之令人恐怖的瞬间之强烈的痛苦,尤其是没有对于人的想象力施加深刻的印象的未知因素,居然被普遍认为稍微比死刑轻缓的刑罚,从而作为对死刑的一种减轻刑罚存在于所有的法典之中,并以这种方式被欣然接受。 英斯图亚特.密尔:关于死刑存废的演说,胡云腾译,公法第二卷,2000年12月第一版“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借鉴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

37、这样的罪恶看,页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中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死刑所导致的非自然死亡对于犯罪人而言,将剥夺其“全生”的机会,使其不能尽享天年,体现了严厉的惩罚性。而相对于“求死不能”的一些酷刑而言,死刑并不是极端,尤其是现代死刑执行方式的的轻缓化(如注射死刑),死刑的严酷性在进一步降低。我们认为,死刑的残忍是相对的。死刑对犯罪人残忍,正是为了对被害人及社会的不残忍。相反,如果我们因为死刑残忍、不人道而不对那些肆意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人施以死刑,则是对受害人及社会所有守法公民的极大残

38、忍。“我们不废除死刑,完全是出于保卫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需要;让极少数毒蛇一样的恶人流血,正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流血,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王作富:谈谈外国刑法中的死刑问题,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6期。其次,死刑是否侵害人权。有的学者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认为人的生命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为生命权是人一切权利存在的根本,所以应当立即废止死刑。邱兴隆认为:“主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 但是,“贝卡利亚要求,对人处死必须得到他的同意,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犯人早通过它的行为给与了这种同意。不仅犯罪的本性,而且犯人自己的意志都要求自己所实施

39、的侵害应予摈弃。”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104页。我们认为,死刑不仅没有侵害人权,反而恰恰是保护人权的体现。我们应该考虑的是,罪犯和受害者的人权,哪个更重要?是罪犯先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权,我们再去剥夺罪犯的人权,其实只是法律在保障受害者的人权。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法律赋予的自由,但是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正如美国死刑保留论的典型代表黑格所认为的那样:生命对每个人都是神圣的。而生命的神圣性必须以使那些侵犯无辜者的生命的人丧失生命相威吓来得到保障。没有这一保障,便会放任需要以死刑来遏制的人杀人,从而使杀人者的生命比受害人的生命更为神圣。换言之,以

40、死刑剥夺的作为杀人者基本人权的生命为由主张死刑不人道,便是等于承认杀人者的杀人行为是人道的。 转引自胡云腾 张金龙 邱兴隆:死刑问题三人谈之三,中国律师1998年第12期。法律限制了罪犯的自由,只是为了保障其他的更多的人的自由,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正是为了保障更多人的人权,保障社会更高利益。“当确凿的证据证实某人犯有法律所规定的最大的罪行,而且当伴生的情节表明犯罪五任何理由可以辩解,表明不指望犯罪还有任何使其值得生活在世人当中的东西,因为基于为社会人类群体生命安全的考虑,社会无疑能采取这样一种给人印象极为深刻的方式,即对此种严重的罪行施加其必不可少的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后果的方式。” 英斯图亚特.

41、密尔:关于死刑存废的演说,胡云腾译,公法第二卷,2000年12月第一版。正是强调人与人生命价值的等价性,是对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生命价值的尊重。人道,不可能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人道,对个人的人道主义应当让位于全体的人道主义,保留死刑更是为了实现全体公民的人道主义,所以,死刑正是捍卫了人道主义。因此,死刑的人道性是相对的,我们应当着眼于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基于此,死刑的人道性是值得肯定的。4、死刑具有最大威慑性死刑废除论者认为,虽然对罪犯处以死刑对其他社会成员来讲起到了一种强烈的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但是,这种强烈威慑作用感觉只能给人一种印象,死刑的威慑力不如终身监禁,如贝卡利亚指出:“处死

42、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犯罪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真的如此吗?恰恰相反,我们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是巨大的,在刑罚中占据着绝对的地位。从理性思维上看,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是因为犯罪行为能给他带来某种欢乐;而如果有一种犯罪后的必然结果,能够让犯罪人承受大于犯罪欢乐的痛苦,犯罪人就会放弃犯罪的念头。刑罚就是为犯罪人设定的这样一种痛苦。每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必须在犯罪之乐于刑罚之

43、苦之间进行选择,只要刑罚有可能带给他足够的痛苦,他就不会选择犯罪。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对于任何有着正常思维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言,死刑的严厉性毫无疑问体现在它对一个人最重要权利生命的夺取,或者说死刑是的一个人彻底地消失于地球,人类的一切权利,一切追求一切美好都将因被执行死刑而消失。而人是一种理性动物,具有判断苦乐、认识利弊的能力,具有趋了避苦的意志,喜生恶死是人之常情,“好死不如赖活着”是人的共识,爱惜生命是人的本能。而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其给人的痛苦是最大的,相应地,其使人产生的畏惧也必然最强烈。同时,人对死亡的恐惧感是无与伦比的。因为死亡是不可预知

44、的,没有人会知道死亡的感觉,人在感觉死亡的瞬间既已死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中最重要的一种,是经过充分思考和反复讨论的。可以说,人们的价值选择是正确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每当想到犯罪后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犯罪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有学者认为长期监禁由于其长期对犯罪人在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其威慑力比死刑要大。可是,没有一个人愿意走上必然的死亡之路,除非被迫。而且,长期监禁虽然对犯罪人在精神和肉体上进行长期的折磨,但无论其如何可怕,人还活在世上,还有获得自由的希望。而死了就不能复生,生命只有一次。如果死尚不足使人畏惧,那么,丧失自由和财产的有期

45、徒刑和罚金刑就更不足以使人畏惧。因此,死刑所产生的威慑力是其它任何刑罚措施都不可比拟的。死刑能够有效阻止严重犯罪的产生。总有人引用某国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后严重犯罪并无明显增加来质疑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例子,也只能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即使没有死刑,严重犯罪也是存在的。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死刑的威慑力是相当巨大的,对严重犯罪行为很有打击性。例如,社会学家菲利普斯在1980年题为死刑之遏制力:老提新证一文中,以周为单位,考察了英国2858年至1921年之间22起公开处死前后杀人率的变化,发现每执行一起死刑后两周内,杀人率每周必执行死刑前一周下降了35%。美国学者莱特斯尔对美国恢复死刑

46、后于1977年执行死刑前后两周内杀人率作了比较,也发现死刑促成杀人率下降。 邱兴隆:美国死刑遏制之争概览,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一期。因此,死刑的存在,极大地阻止了许多欲犯未犯者,有效遏制了严重犯罪的发生,使人们脑海中深深烙印上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以致有些国家死刑废除后,这种观念还能世代相传,并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恢复使用,这更加证明了死刑的作用。三、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废除死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人权理念的不断提升,死刑的废除是历史趋势,是世界潮流;另一方面,死刑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的作用还是其它刑罚措施所不能取代的,不然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尽管在已有不少国

47、家废除死刑的同时,也有许多个国家包括自诩为“人权卫士”的美国仍保留死刑,也很难解释为什么一些国家在已经废除了死刑之后,又回过头来认为有必要引入死刑并扩大死刑的范围。在我国当前,死刑废除的问题还没有提上日程,这与我国当前的国情是相适应的,同时,人们几千年遗留下来的重刑思想还没有彻底得到改变。目前我国的死刑制度面临着一方面要顺应历史潮流和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逐步废除死刑,而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废止死刑的两难境地。唯一的办法就是在限制死刑上下功夫,以求得矛盾问题的平衡点。现阶段我国制定并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坚持少杀、慎杀”。毛泽东同志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尖锐地指出

48、:“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第1214页。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正确的、符合我国客观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它不仅与世界废止死刑的观念相一致,而且还解决了我国一定程度保留死刑的无奈。因此,我们当前应该保留死刑,但同时要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通过逐步加大限制死刑的力度到最终废除死刑。 我国刑法应从以下几点加大限制死制的力度: (一)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8年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中就曾指出,我国刑法同世界各国刑法相比,死刑较多,死刑条文当时占有处刑规定条文总数的29%,这在世界各国刑法中的比例是最高的。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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